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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2007-07-10 13:51

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解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超过期限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如签订二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新法规定为2个月)并实际履行,试用期工资1600元,期满2000元。则应当按照2000元标准支付4倍的赔偿金8000元!

三、关于本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形,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的是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相应的50%-1倍的加付赔偿金(是劳动监察大队的权利)。因此对劳动者实际意义并不大。

四、《劳动合同法》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明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这部分权利有了法律依据。可以预料新法施行以后这部分赔偿金在实践中的影响力将与经济补偿金相当!

【律师建议】

新法关于赔偿金的条款全部都是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可主张的赔偿金部分,现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依然有效: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新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罚很严厉。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成本及难度都非常大。这样,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约定的工作内容、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将是用人单位应当转而万分重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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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法律知识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 评论 (37)
 
最近读者:
 
网友评论:
1
2007-09-23 15:31 | 回复
对于那些不履行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怎么办?
 
2
2007-09-24 10:02 | 回复
TO:henry7262 如果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申请仲裁。
 
3
2007-11-02 15:29 | 回复
周律师,我个人认为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不过在您下面的这段举例当中显然您是认为三年的合同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合同。我想问关于三年的合同到底是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呢,还是属于“三年以上”,有没有法定的标准?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超过期限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如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新法规定为2个月)并实际履行,试用期工资1600元,期满2000元。则应当按照2000元标准支付4倍的赔偿金8000元!”
 
4
2007-11-05 09:29 | 回复
TO:风信子 三年以上确是包括三年。这是我们的疏忽,特此更正,多谢风信子网友的!民法所指以上、以内等均包括本数。以下、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5
2007-11-09 13:48 | 回复
律师好 关于培训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那么这个培训费用是专指“专项培训费用"么?可以将培训期间薪酬归入培训费用么? 谢谢
 
6
2007-11-12 11:00 | 回复
TO:leeshinyue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薪酬的,该薪酬也可以计入培训费用(即单位在培训期间对劳动者的支出)。
 
7
2007-11-28 10:06 | 回复
周律师,你好!再次向你请教一个问题。 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8
2007-11-28 11:27 | 回复
TO:xgh2028 一般而言支付赔偿金后合同仍继续履行,不需要另行支付补偿金。在第八十七条规定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恢复履行,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不继续履行,是否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要看司法解释了。我的观点是不需要。
 
9
2007-11-28 22:09 | 回复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大学毕业前与广州市某事业单位之下属单位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后直接工作至今,目前尚未签定劳动合同。协议书里未写明工作年限等详细内容,只有“我愿意到贵单位工作。”及“同意接收”。目前我的档案已经在单位保管,并且单位已经帮我搭户到有广州房子的同事家里。我是编制的正式员工,并且单位也买了相关社保。现在我提前30天提出辞职,单位已经同意,但是我必须赔偿3万元。另外,我在单位并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工作至今单位并没有与我有任何口头及书面约定工作年限。现在他们是五年的,服务不满三年要赔3万,满三年不满五年要赔一万。请问我该怎么办?
 
10
2007-11-29 11:15 | 回复
TO:tima82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依据的也是人事方面的规定,政策性非常强。并且各地的规定不一。因此对你的问题我无法解答。按照上海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在为你办理户口的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资源或帮助,则服务期约定是有效的。
 
11
2007-11-29 14:11 | 回复
周律师您好,请问我的合同是到1.11到期,公司不打算和我继续签定劳动合同,我在这公司已经工作三年,那我应该拿到多少赔偿金呢?我现在的薪水是2000元,谢谢!!
 
12
2007-11-29 20:16 | 回复
谢谢周律师的解答
 
13
2007-11-30 13:58 | 回复
TO:杨 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4
2007-12-10 15:12 | 回复
周律師您好! 請教,我在公司任職一年了,期間公司未與我簽合同,現在因新動合同法就快要執行了,現在我該怎麼做,若是我現拒簽會怎麼樣?
 
15
2007-12-11 10:09 | 回复
TO:sandy 如果工资存在其他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如拖欠工资未付加班费等,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无法主张利益。
 
16
2007-12-31 22:00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与我公司是2007-10-8日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签的是两年。有一条规定,说是未满两年工作年限离职的,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金额是一个月的薪资。 目前我想了解的就是,如果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顺利交接,并在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的情况下离职,我还要付这一个月的违约金么?另外关于公司合同中的这条规定是否和新法或者是本地相关劳动法规相冲突,我工作所在地为上海市。如果存在冲突,我可否在试用期满向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谢谢!
 
17
2007-12-31 22:02 | 回复
不好意思补充一下: 我所说的离职是在未满两年工作期限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抱歉!
 
18
2008-01-03 15:58 | 回复
TO:kook 如果不存在出资录用、出资培训和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则约定的违约条款无效。你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赔付责任。
 
19
2008-01-29 14:15 | 回复
我们公司现在有两种工时安排,一是四班三倒的,8天休两天,一是白班的,7天休一天,那么每月工作天数就有如下的区别 倒班:22.81天 白班:26.08天 月计薪天数已经调整到21.75,那么加班天数分别为1.06天和4.33天,没问题吧? 再有就是加班费核算基数,到底该包括哪些部分?我们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构成,我们公司现在绩效工资占到20%,又看到有规定说是加班费核算基数一般不低于全勤工资的70%,那绩效这一块怎么处理?假如全勤,满绩效工资是x,那么加班费核算基数是0.7x还是0.7*(1-0.2)*x即0.56x? 谢谢律师
 
20
2008-01-30 09:56 | 回复
TO:leeshinyue 请参见《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一文: http://hi.baidu.com/lawyerzhou/blog/item/024fc9dc974703a0cd1166df.html
 
21
2008-02-02 15:40 | 回复
出资招用是指哪些?中介费是吗? 还有上海市劳动条例里,规定有服务期约定的,才有出资录用、出资培训和提供特殊待遇这些吧,也就是可以这样理解: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或另外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出资录用应该是无效的吧。 希望指导!
 
22
2008-02-18 09:29 | 回复
TO:girder 《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与新法不符而时效。目前只有出资培训及商业秘密方可约定违约金。
 
23
2008-04-03 16:33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拖欠职工工资,能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谢谢
 
24
2008-04-07 09:27 | 回复
TO:王林 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但是可以依照老的规定要求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25
2008-05-31 09:50 | 回复
周律师您好!我是常住上海市的外来人口,现在正处于妊娠期,已经6个月,现在我公司乔迁近一新装修好的办公楼,而且是刚刚装修好就交付使用的,装修的各种气味严重影响到我和宝宝的健康,现医生已经为我开具病假证明,可以请假一个月,请问周律师:1、病假期间企业要支付我的工资吗?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是否违法劳动法?2、如果我休完病假可以直接休产假吗?3、员工在24周岁时结婚、生育属于晚婚晚育吗?产假是否为4个月?如果公司不予认可4个月,我该如何处理?4、请问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支付还是由社保支付?生育保险应该何时购买,由哪方购买呢?谢谢!!
 
26
2008-06-02 10:32 | 回复
TO:Sally 一、病假期间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二、外来人口如果是缴纳中和保险,产假工资社保不支付,仍然由公司承担; 三、属晚育应享有个月产假。
 
27
2008-06-02 18:53 | 回复
感谢周律师的帮助,不过您没有说出晚育者有几个月的产假,请明示!谢谢!请问周律师:产假由社保支付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是否是在家休息不上班的人员产假由社保支付呢?感谢!
 
28
2008-06-02 19:17 | 回复
请问周律师:上海市的生育保险是强制企业购买还是协商购买?公司不予购买是否触犯法律?
 
29
2008-06-04 16:29 | 回复
TO:Sally 晚育享有3个半月产假。因为你是外来人口,不能缴纳城镇保险。而外来人口综合保险中不包括生育保险。故你的产假待遇由单位直接支付。
 
30
2008-06-12 21:21 | 回复
律师你好。 我是07年10月进上海申沃客车厂的。刚进时是3个月使用期,到了年底公司说要等新劳动法下来在续签,12月我们又签了半年,08年6月14号到期,公司现在要裁掉我们,赔偿只有半个月底薪,说是我们不够半年所以就按半年来赔,我想问下,我们在使用期里算不算合同里的时间呢?
 
31
2008-06-13 18:21 | 回复
TO:可爱的猪 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2
2008-06-17 11:19 | 回复
周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你我是06年11月份和单位签合同的,于次年11月续签到2月份,因为当时单位有变动,所以人事部说只有先签几个月的,次年2月合同再次续签,这次签的是为期一年的合同,现在单位有变化,有可能要协商解除合同,我想问我可拿到多少赔偿金,是一个月工资还是按两个月算,另外我是在杭工作的,是不是与上海是一样的赔偿?
 
33
2008-07-07 13:54 | 回复
律师你好: 我是一个公司生产一线的管理者.因为工人罢工公司打算辞退我.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依照劳动法我有什么样的合法权益?我该有什么样的索赔我带怎么办?谢谢律师!!!请您给我一个详细的答复好吗?
 
34
2008-07-10 03:48 | 回复
律师你好: 我想问一下,2007年底签的合同,2008年6月我被公司辞退,以在公司上了4年班,请问我能得到几个月的赔偿金啊?谢谢!!!
 
35
2008-07-26 17:48 | 回复
请问周律师:上海市的外地员工生育险是否强制公司购买?如果不是企业购买,那生育险由何方承担?有何依据?谢谢!
 
36
2008-08-06 13:21 | 回复
请问周律师工作室没有人工作了吗?问题期待好久了,还没有人回答吗?
 
37
2009-04-06 11:59 | 回复
周律师:您好! 我公司有两种上班工时一种是因生产需要上半月15天安排休 4天假,下半月不休假(因下半月无人顶休夜班 ),此为两班倒做法 。 一种是7天休,请问上半月15天休 4天是否可行?如不能这样休该怎样处理呢? 候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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