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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庭审进行了严密的安排: 1、该案被指定由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资深法官担纲; 2、律师需凭借法庭事先发放的律师出庭证进入法庭,无须律师执业证; 3、每名被告人可允许2名亲属参加旁听,并凭借法庭发放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无须验证身份; 4、庭审地点设置在辽河油田看守所旁边的警察培训基地,大门负责按照事先发放的证件进行验证,方可进入;由多功能厅临时改造的法庭门口有专人负责安检、检查随身携带的公文包等; 5、法庭周围每日除了多名警察戒备外,并有警犬2只; 6、包括律师在内的多数进入法庭者,手机、录音录象设备等被禁止带入法庭; 7、被告人除了进入法庭参加庭审外,多数时间要求戴头套; 8、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人员及有关领导自始至终参与法庭旁听,每天庭审开始或结束,多见悬挂辽O00××开头车牌的车辆进出或停驻; 9、法庭为了审理顺利进行,临时加装4部大型空调、铺设了地毯,可谓庄严; …… 从庭审的安排看,该次法庭审理不可谓不重要,但现场除了司法部门的多数摄像、照相人员跟踪录像外,并未见到电视、报刊、杂志、电台等新闻媒体的记者等人员到场采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万春、郝万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并有多名骨干人员及成员,但绝大多数的辩护人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作了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不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发言,第一被告人郝万春的辩护律师更是作了长达一个半多小时的辩护发言,对郝万春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及其它犯罪的辩护观点进行陈述。 因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建明曾为打黑英雄(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该次庭审中尤为瞩目,被指控构成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在10余年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收受贿赂折合1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赵运恒、于兴全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论述,认为绝大多数指控违背事实,并存在对被告人及家属的刑讯逼供问题;即使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应该构成徇私枉法罪,而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官员也应该有朋友交往的权利和自由,有礼尚往来,而不能片面性的定为受贿犯罪。更为不可理解的是,张建明曾多次组织抓捕、查办郝万春等人犯罪事实,而根据指控,即使多年来收受10余万元贿赂属实,也不符合常理。关于张建明是否构成犯罪等控辩双方的观点碰触,不时成为法庭焦点,引人瞩目。 法庭在给于被告人充分的时间陈述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电话:13601088320 电子邮件:lawyeryu9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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