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3)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要约:“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上海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要约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
接D公司16日要约,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
样或文句,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
(二) 承诺生效的时间
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法国商人随后将该批机床转售美国及荷兰。机床进入美国和荷兰后,美国和荷兰的进口商分别被起诉侵犯了美国和荷兰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和荷兰进口商分别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应当最终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由于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3)由于中国的机械进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是并不知道货物将被转卖到荷兰,所以中方不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涉及法律问题:《公约》第42条规定,作为卖方的公司应当向买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买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担保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福建华侨农场与韩国三井水果贸易株式会社出售新鲜荔枝10顿,总价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装运货物。华侨农场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至6月7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收货物。于是农场不得已将这批荔枝低价卖给另一买主,并向法院起诉该韩国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