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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