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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雅虎和微软的msn搜索引擎缓存页面显示,腾讯公司一直在网页上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链接,而且直到2007年12月份,也就是珊瑚虫作者陈寿福被抓四个月以后qq2008 ,其公司网页上仍保留了珊瑚虫下载的链接。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主要论述了与此相关的两个法律问题:搜索引擎缓存的页面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腾讯公司只是提供了珊瑚虫网页的下载链接算不算提供珊瑚虫的下载的法律问题。在《腾讯提供珊瑚虫下载的法律意义》一文中,笔者曾提到,飘云QQ软件的作者曾发誓作证,称腾讯官方网站在2004到2006年之间的确提供过珊瑚虫增强包、珊瑚虫QQ、飘云QQ等系列修改版本QQ下载。
从司法实践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向法院提交搜索引擎服务器缓存的网页内容作为证据的,如果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法院一般会排除此证据的证明效 力。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被告方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搜索引擎服务器缓存的网页内容作为证据的,虽然司法机关不会直接认 定该证据的有效性,但其肯定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由于司法机关的调查权力度非常之大且以刑法上的伪证罪作为威慑手段,一般可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如 果当事方提交了搜索引擎服务器缓存的网页内容作为证据的,其证明的事实一般都会被肯定。 问题二:腾讯公司只是提供了珊瑚虫网页的下载链接算不算提供珊瑚虫的下载。 虽然具体的软件下载服务是由中关村在线提供的,但珊瑚虫QQ是一款怎样的软件,腾讯公司对此应当比任何人都清楚。在明知珊瑚虫QQ性质的情况下,腾讯公司 依然在其网站 “推荐最新下载“栏目中,标明“QQ2005 Beta 2 珊瑚虫集成版 ”字样,并将此设为下载链接,不管这个链接是不是指向腾讯公司的网址,都可以说明腾讯公司曾经鼓励访问该公司网页的网民下载珊瑚虫QQ软 件。这种鼓励行为显然已经说明腾讯默许了珊瑚虫作者复制QQ软件的行为,因此,如果依据我国《刑法》第217条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理陈寿福欠缺“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这一要件。对于腾讯提供珊瑚虫下载的法律意义的详细评述还可以参见笔者于2007年12月27日在博客上发布的《腾讯提供珊瑚虫下载的法律意义》 一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QQ4706813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