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背景,事业改制国企,人数7人,去年人员变动较大,目前有两位领导,老大目前身兼所长,书记,工会于一身。请有经验的老师给看看,我们可不想把自己给卖了。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天津市冶金科技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与天津市冶金科技信息研究所工会(以下简称所工会)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分配原则
1.信息所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信息所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 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信息所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等。
2.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800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
3.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考核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确定。
4.考核认定由信息所负责,审定后的效益工资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效益工资可以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劳动考勤制度及执行方式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可以按月或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以下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六条 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八条 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 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信息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信息所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50%。
第十条 经济补偿规定
1. 信息所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息所规章制度给信息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信息所规章制度向信息所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的,按照占用时间的工资折合成培训教育费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津劳险[1997]37号和津劳险[1997]36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对应。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三条 增加员工工资要综合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2.资产保值增值率;3.人工成本水平;4.经济效益情况;5.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四条 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12月为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30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企业法人变更、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
6. 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7. 职工严重违反本单位规定或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4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