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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经济合同
2007年06月15日 星期五 下午 7:01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具有《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经济合同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同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或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类别:职场风云||添加到搜藏 |分享到i贴吧|浏览(196)|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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