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cholar最近增加了一项新功能:Legal Opinions,可以查询各类案件的司法解释。
记得十多年前(97年),第一次读到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为书中一个个精彩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而感动、而深思。这些判例,渐进而坚定地推动着美国的民主进步;每个判例的结语都非常精彩,至少阶段性反映了那个时代人们对美国宪法中的原则的思辨深度。
《近距离看美国》的作者也提到了在美国各公共图书馆遍查资料的不易,那时只能感谢作者为我们读者提供了方便,虽然心中也想过自己能翻阅原典,亲自接触最原汁原味的自由思辨,但在1997年,那只能是一个奢望。
然后,有了Wikipedia,可以部分解决,但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一颗饥渴的向往自由的灵魂。
然后,有了Google!

我尝试了一下,用非常著名的“SulliVan诉《纽约时报》案”的当事人Sullivan作为关键词,结果非常棒!

作者:高巍 来源:互联网产品经理博客(http://hi.baidu.com/inet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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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有的朋友不是太熟悉“SulliVan诉《纽约时报》案”,介绍背景如下:
SulliVan诉《纽约时报》案
——除对方有真实恶意外,政府官员因公务受指责而名誉受损不得要求赔偿原则
李敏 李凤莉
一则政治广告引发诽谤诉讼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Brown案判决,宣布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1960年9月29日,美国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4名黑人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下称《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活动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Waveof terror)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这则广告最后呼吁大家为民权运动捐款。
Sullivan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警察和消防等部门。他声称,该幅广告中有关蒙哥马利市警方镇压民权示威活动的内容失实,其中提到“恐怖浪潮”时所列举的一些例子根本不是广告中描述的那样。而广告中虽然没有提到他的大名,但所指官员无疑是他。他认为,刊登这幅广告的行为对他构成了诽谤侵权,致使他的名誉受损。于是,他对4名黑人牧师以及《时报》提起了诽谤侵权之诉,并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金50万美元。
依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联邦法院才可以受理案件,而本案中,除了《时报》外,原告和另外4名被告都是阿拉巴马州人。因此,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
50万赔偿金,有理抑或无理?
Sullivan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诽谤侵权,并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美元,他的根据是什么呢?
广告的第三段、第六段的内容即是Sullivan提出请求的依据。广告的第三段提到: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学生们高唱着“My Countr,’Tis of Thee”;在州议会大厦举行示威活动,该活动结束后,他们的领袖即被赶出了学校。多辆卡车满载着配有枪支和催泪弹的士兵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大学。当所有学生用拒绝注册的方式来抗议政府的行为的时候,警察关闭了学校的食堂,用饥饿来达到使学生屈服的目的。
广告第六段则提到:南方的违法者一次又一次用胁迫和暴力回应了金博士的非暴力示威。他们炸了他的家,差点炸死他的妻子和孩子;他们袭击他个人;他们以“超速驾驶”、“游荡”等原因先后7次逮捕他入狱;现在他们又以“伪证罪”这样的重罪来指控他,而这样的重罪可以使他在狱中蹲10年。
毋庸置疑,这两段文字中关子在蒙哥马利市发生的事情的描述确实并不是完全准确的:学生是在州议会大厦举行了一场示威活动,但他们唱的是国歌,而不是My Countr,’Tis of Thee”;州教委是开除了九位学生,但不是因为他们领导示威活动,而是因为他们于次日在蒙哥马利市一家仅供白人用餐的餐馆门前静坐,致使饭店无法营业,违反了当时间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只是大部分而不是全部学生对开除9位学生这件事表示了抗议;抗议的方式也不是拒绝注册,而是罢某天的课,实际上所有学生都注册并接受了下学期的课程安排;学校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关闭过食堂,只有那些既没有预先申请注册,也没有临时餐票的学生才不准入内吃饭;尽管大批警察被部署在靠近学校的地方,但他们并没有包围学校;金博士不是被捕过7次,而是4次。
因此,Sullivan声称,广告中第一、三段所述大部分事实虚假,尽管文中没有提到他的大名和职务,但还是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原因是他作为负责监督警察部门的市政专员,人们会因为看到文中“警察包围了校园”而去谴责他。他进一步强调,人们可能会因为阅读第三段文字而将警察关闭食堂以图通过饥饿使学生屈服这件事归咎于警察,并最终将这件事归咎于他。至于第六段,实施逮捕是警察的基本职责,因此文中“他们逮捕了他7次”,这个“他们”显然指警察,当然最终会指向他这个警察的监管者。他强调,在这一段把实施逮捕的人和实施其他行为的人以及南方的违法者等同起来了,读者在阅读这部分时会觉得文章在指责警察,并最终认为是他在用胁迫和暴力回应金博士的非暴力示威,包括炸毁他们的家,袭击他个人,指控他犯有“伪证罪”。
Sullivan还提供了6名证人,分别是报纸编辑、房产商、男士服装店经理等,他们都作证已部分或全部看完这段广告,并且能够把Sullivan和这段广告联系起来。这6名证人中有一名证人曾是Sullivan以前的雇主,他说如果他相信了广告中的话,他会怀疑自己是否还愿意与做了广告中说的那些事的人保持联系,而如果他相信了此人“授意警察部门做广告中所说之事”,他就不会再雇用此人。Sullivang以此来证明自己已经受到了损失。
《时报》则称,该幅广告是由纽约一家广告公司代签名委员会向《时报》发出订单,《时报》予以印制的。广告公司将广告文本以及签名委员会主席菲利普·伦道夫的一封签有64名德高望重的倡议者姓名的信交给《时报》,用以证明在广告上的署名都已获得授权。对于《时报》广告部门来说,伦道夫是位知名的、很有威望的人,而且他们也没有理由怀疑那些德高望重的人的签名。他们认为《时报》的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费力通过翻查《时报》最近刊登的新闻故事或以其他方式来求证这则广告的精确性,因为没有什么能够让他们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广告上署名者则各自证明了他们没有授权《时报》刊登他们的名字,他们也不知道《时报》使用了他们的名字,直到他们收到Sullivan要求他们撤回他们署名的请求。
名誉侵权是否成立?Sullivan能否获赔?
地方两级审理,SulliVail获赔
阿拉巴马州的法律禁止政府官员因为公务行为被出版物中伤去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除非他已经书面要求有关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而这些单位或个人没有予以回应。
本案中,Sullivan已经向每一个签名的请愿者提出了类似请求,但每个签名者都认为自己没有授权,都没有理会Sullivan。《时报》也没有刊登一个撤销声明,并向他道歉,只是写了一封信,说:“我们很疑惑,你为什么认为这则广告和你有联系?你可以告诉我们,这则广告在哪些方面使你觉得和你有关系。”Sullivan没有对这封信给予回应,几天之后即起诉。随后,因为阿拉巴马州长John Patterson也提出抗议,在他的要求下,《时报》以“时报撤回广告中的声明”为题刊登了对州长的道歉,并表示:“刊登一份广告并不构成本报报道的事实新闻,也不反映本报编辑部的意见和判断。”这里的“声明”是指政治广告右上方,以《时报》编辑名义发表的一段导言:“由黑人掀起的不断增长的群众和平示威运动是南方的新事物,可以理解的事物……,让国会倾听他们的呼声,因为它们将被听到。”当问及《时报》为什么撤回声明只涉及了州长,而没有涉及到 Sullivan时,《时报》回答:“……如我们所知,州长就是州政府的代表。而且,那时我们已经了解到比广告上所说的更多的事实……”另一方面,《时报》并不认为“广告中的任何言辞和Sullivan有关”。
当事人双方各说各有理。
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指示陪审团: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出版物上刊登的言论具有诽谤内容,仅从出版物本身这个证据即可判定损害已经发生,而错误和恶意可以通过推断得知。普通损害赔偿只需推断损害发生,而不需证明;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即使没有发现有实际损害发生,也可以判定。普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自然补偿,而后者根据阿拉巴马法律则需要证明真实恶意的存在。
该主审法官还指示陪审团,单纯的疏忽或粗心大意事实上不能成为恶意或真实:恶意的证据,也不能就此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但他拒绝指示陪审团,他们必须对言论发表者有伤害的真实恶意或者重大的失误确定无误,才能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陪审团在这样的指示下认为:按照普通人的认知,都应该知道警察、消防等事务归市政府管理,具体而言,即归某位市政专员管理和监督。称赞这些部门人员的表现优秀或批评他们的不足直接和管理他们的市政专员有关。同时,陪审团也认为《时报》具有真实恶意,并作出了有利于原告Sullivan的判决,裁定被告对原告构成诽谤,支付原告50万美元的名誉损失费。
被告提出异议,但被法官驳回,被告向州最高法院上诉。
1962年8月,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对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这项规定的言下之意就是不需要证明有实际的金钱损害,只要刊出的文字有上述内容,而又与起诉人有关,即构成诽谤。这项规定也支持了原审法官对陪审团所作的指示。在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之余,州最高法院说,《时报》以前曾经刊载过有关于此的报道,明显可以印证本案广告之中有诸多不实之处,而《时报》不负责任地刊登了这则广告,随后又没有能够及时消除它的影响,可以证明《时报》存在真实恶意。尽管《时报》的一个负责人坚持,广告中除了警察关闭食堂这个内容失实外,其他都是有据可考的,州最高法院仍以“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性出版物”和“第十四修正案是针对政府行为而不是针对个人行为”为由,否决了《时报》的抗辩。
《时报》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9票对0票,难得的一致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公众自由问题,于是他们受理了此案。
1964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不但如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还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准则,即如果政府官员因为公务行为而遭到批评和指责,使个人名誉受损,不能得到损害赔偿金,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批评者有“真实恶意”。也就是说批评者明知自己所言是虚,或者是他们根本不管所言虚实,采取放任的态度。
Brunnan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撰写了判决意见。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审查排除了州最高法院据以判决的两个理由。
州最高法院的第一个理由是:第十四条修正案是针对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本案适用州法律而不是第十四条修正案。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理由不成立:本案是个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因而阿拉巴马州法院将州法律适用于本案,但上诉人认为这项法律严重侵犯了他们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该问题的关键不是州法律能否适用于一项民事诉讼,而是这项法律仅是普通法,在涉及人的基本权利时只能作辅助之用。这考验的不是国家权力以何种方式行使,而是这种权力实际上是否已经以任何一种方式在行使。
州最高法院的第二条理由是:本案中诽谤性言论是付费商业广告中的一部分,不应在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
联邦最高法院反驳了这个理由。在Valentine v.Chrestensen案中,法庭认为,一个城市的条例禁止在大街上散发商业广告,甚至禁止散发一面刊登商业信息而另一面刊登抗议政府行为的传单,并没有削减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Chrestensen法庭重申了宪法对“交流信息和传播观点”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事实上这种传单“是纯粹为商业目的”,这种抗议政府的行为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联邦最高法院认为,Chrestensen案确立的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所涉广告不是 Chrestensen案中所指的纯粹的商业广告,它交流信息、表达观点、诉说不平、抗议所谓的暴力,并且为他们的这些活动寻找资金援助,而这些活动又和公众的最高利益息息相关,《时报》因为登载这则广告而获取相应费用以及报纸被售卖的事实在此则并不重要。任何阻碍报纸刊登类似“社论性的广告”的结论或规则,都会剥夺人们发表言论的权利,这只会导致这样的结果:束缚第一修正案从最广泛程度上保护相同或相反信息和观点传播的目的。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为了避免言论自由被限制,对政府的诽谤性言论应被保护,不能因为它们以有偿广告的形式被刊登而丧失宪法保护。
其次,关于广告与Sullivan是否有关联,联邦最高法院也作了阐释。
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出版物中的言论在官员出任公职时伤害他或将错误归咎于他,而损害他的正直,或者是他在公众中的信任度,即构成诽谤。当然,陪审团必须发现刊出的文字和原告有关。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SulliVan指称广告第六段的指责是针对自己的,而事实是:路德·金家是发生过两次爆炸,但是这两次爆炸发生时,Sullivan还没有担任市政专员的职务,而警方也不仅没有参与到这两次爆炸案中,甚至还在努力查清事情的真相;路德·金的四次被捕中的三次发生时,Sullivan都还没有担任市政专员;尽管路德金因两项“伪证罪”被指控(随后被判无罪释放),如果这两项指控成立,他将因两项“伪证罪”各获刑5 年,但Sullivan和这次指控毫无关系。
在广告中既没有提到被上诉人的姓名也没有提到他的职务,但他认为和他有关的有两处,一个是警察,另一个是警察行动。文中说,州议会大厦前的示威结束后 “多辆卡车满载着警察,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大学”,金博士“被捕了7次”。尽管这段话可能就是指警察,但人们并不会对照着和被上诉人个人联系起来。那些证人证明广告和被上诉人有关是根据被上诉人的职务所作的推测,而没有任何实际证据。
州最高法院认为其在推翻《时报》的异议上并没有错,根据被上诉人的职位,诽谤的事实确实和被上诉人有关。这个观点对监督、批评、促进政府工作产生了令人不安的影响。如果因为批评公务行为而损害了公务员的声誉,批评者需要为此担负责任,那么挑剔的民众说什么都不再安全,他们作为民众的热情会降低。如果政府官员没有被批评的危险,他为公众服务的热情和责任感也会降低,“警察部门无所畏惧、坚强有力、高效的管理”也就不会产生。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能认定广告与Sullivan有直接的联系。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上诉人是否存在真实恶意也作了否定。
“我们必须作出独立的审查,以确保我们的判决不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Brennan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
关于本案中那些署名者,即使假定他们已经授权广告使用他们的姓名,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广告上的言论错误,或者他们无视这些错误言论,因而无法确认他们的真实恶意,所以对被上诉人有关这些署名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时报》,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相似的结论,已有的事实不能证明《时报》具有真实恶意。即使广告并不是大体上正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且《时报》未能如被上诉人所愿撤回广告,仍然不足以证明其有符合宪法要求的真实恶意。第一,《时报》写给Sullivan的那封信反映了其部分合理怀疑,即广告是否针对被上诉人;第二,那封信并不是最终的拒绝,因为它要求被上诉人对这一点进行解释,而对这一要求被上诉人并没有回应。尽管在《时报》档案记载里有证据证明《时报》刊登的这则广告未经核实准确性,但这也并不能证明《时报》知道这则广告的内容是错误的。记录显示,《时报》广告部门作出刊登这则广告的决定是借助于那封由知名人士A.Philip Randolph转交的署有64名有良好声望的倡议者姓名的信。《时报》拒绝刊登广告的主要依据是看其是否“攻击个人品格”,根据这个规则,广告部门没有发现这则广告有不符合要求不能刊登的地方。至于《时报》在发现错误信息上存在疏忽,这要在宪法上构成真实恶意是不够的。
因此对于本案,联邦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宪法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体以绝对的权利去批评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而这一结论不是不允许官员对那些未经证实的错误的观点进行抵御,争锋相对的辩论就是解决问题的武器。
很自然,在这样的案例中,9位大法官一致认为诽谤的判决不能得到宪法上的支持。
Brennan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书写了判决意见,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Black大法官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他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一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第一修正案绝对论”,这一理论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文本并不允许在个人和社会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它所列举的各项权利是绝对的,不允许任何可能损害这些权利行使的政府行为。他的意见得到了William O.Douglas和Arthur J.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在补充意见中,Black再次表达了他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而‘恶意’是一个抽象、难以界定的东西,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唯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时报》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时报》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如Brandeis法官所说:“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鉴于历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长远观点出发,认识到言论自由对于进步观点以及正确行为产生的必要性,并作出了Sullivan一案的判决。他们认为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判决还进一步认为哪怕有关言辞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为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官员滥用权力时怎能保证准确无误呢?如果以法规来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完全属实,否则即以诽谤罪判之,那禁锢的将不仅是不实之词,潜在的批评者将都会噤若寒蝉。因为他们将会因害怕无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而不敢批评。
Sullivan案的判决使得政府官员在法庭上不但要证明新闻报道失实,还要证明被告有真实恶意,以及对自己造成了损害,才能要求判决被告诽谤罪,并予以损害赔偿。这使得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此类官司,从而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从历史的角度说,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其他几个案例将“真实恶意”原则适用于公众人物。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新闻媒体完全解除了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媒体开始滥用这项自由,为了种种自私的目的,对于他们不喜欢的人进行谩骂,并且以他们是“公众人物”为挡箭牌,逃避自己的责任,以致损害被他们扣上“公众人物”帽子的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
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这一事态的严重性,不得不考虑对“真实恶意”适用标准的调整,并在1974年的Getrzv.Robert Welch,Inc.案中裁定:“真实恶意”原则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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