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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自动离职”未了——给长江委主任蔡其华08年申诉信之一
2008-01-13 11:15
   我是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水文局(隶属水利部,位于湖北宜昌市,前为“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水文实验站”,简称葛实站,县处级事业法人)地质勘测工人张昌茂,1953年生,1973年下放农村起算工龄,1975年参加葛洲坝三峡水文测量测验,工作证编号:长办字第09783号。因工作努力1976年首次调薪青年中我唯一通过三榜评议升级;81-82年任宜昌水文测验组长时组织测报长江特大洪水,在测报长江特大洪水期间集体受到水利部嘉奖。多年被评先进生产者;我设计试制的水文和测船仪器至今在全国推广使用;因内外业和仪器科研成绩突出又肯学肯干,受到历届党政领导和同事信任。83-86年长江职业技术学院水工专业毕业被党委书记接回葛实站调入技术科,并安排副书记作入党辅导;89年前为技术员、主任科员,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三峡水文局个别人事腐败者弄虚作假伪造人事材料,不作任何调查研究,仅仅根据一份手抄的而且是一个科级单位(非一级法人)盖章的弄虚作假的越级黑报告(葛政89(19)号函),竟然草率的把一个执行县团级法人领导集体开会决定派出办实体一年的职工除名了。自此我被绑架出单位、停发粮油、下户口后,被迫到处申诉奔波 1995年12月诉到法院,单位做手脚使法官“不开庭”我被迫和单位“和解”达成“调动协议”,但是单位还是拖办《劳动法》72条规定的办理养老统筹条款多年致使我无法调动,一不安排工作,二无工资,至今年10月要到退休年龄,单位还不管,我从基层起层层上告直到国务院下发“671号文”指定向水利部反映问题,现在水利部及长委单位非但不解决问题,靠推到宜昌市去解决“自动离职”后的养老统筹了事,“自动离职”文件未送达也未撤消,下放农村起的17年“统筹”无法解决,更不说安排工作,就这样我一直被“自动离职”流落到社会上直到今天,。。。即使三峡水文局弄虚作假借上级之名于1989年强迫我“自动离职”当时有效,但后于1995年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再行处理形成“承认我的工作籍”的调动协议,其后至我退休这段时间里,也没有再行给予“除名”处理我,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4】47号文件”规定,在我没有调离单位成功之前,哪怕我“旷工”但单位没有“处理”我,因此单位应该办理我勘测工种55岁退休。但是单位推托不办,我走投无路,只好承诺办理基于《劳动法》和95年协议的“社保统筹”后就和你的长委再没有“劳动关系”了。结果钱交了之后才听说1990年前“工龄不连续”,不能“视同缴费了,《劳动法》72条规定的工作期间单位办统筹成为摆设了,95年调解协议时单位对我也白承诺了,90年前辛辛苦苦工作的近20年就这样白干了,特殊工种55岁退休的权益也被剥夺了。一句话,还是被单位耍了。当即我提出疑问,没有答复,第二天,我递交了我的工龄咨询和情况说明,“恳切请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宜府办函[1995]11号和市信访局联合接访纪要,落实1995年“协议”及附件《商调表》承认的1973年下乡工龄及1975年从26元工资干起为长江水利和宜昌市防汛艰苦贡献17年连续工龄有效不留尾巴”。此后,宜昌市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水文局许诺正在联系、正在考虑、正在研究,。。。,一晃一年时间过去了,直到2008年1月2日才听说有个市信访局的“按个体办社保”的文件。而我至今没有看到该文件。

但从88年新来主任胡君继“选派”我办多种经营项目开始,上下级党政领导间产生矛盾,从此我被折腾长达17年十多个来回成“黑户”至今未了。

1988822119日,葛实站多份书面文件同意及法人代表胡君继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我及所在的技术科响应号召提出组织选派多种经营的项目,时间一年。实行项目5个月后,上级局长提出重新办停薪留职交水文站多种经营办公室经营辞职局长三方案以支持完善组织选派手续,葛实站胡君继主任令政工科长戴水平为落实局长指示的站部代表,和我协商落实局长三方案。在协商2个月之中,戴水平借机提出4人开分店要求,葛实站主任证明没有考虑批准,戴水平为此迁怒于我。戴在向上级隐瞒组织选派文件、交水文站经营开分店方案同时,利用被他安排起草的新办停薪留职辞职方案书,向上级歪曲为我未经批准外出,用限期回站,否则除名威胁我,还背着我和站领导先后四轮九计向上写黑材料,对我实施打击报复。我依照主任指示回站要求政工科签字办回站手续,政工科不签字办手续,同时暗中阻扰技术科安我工作,也拒绝开调令安排新工作。在我完成试办一年提前三天回站报到时,政工科踢皮球不接待不安排,我在主任签字支持向上信访反映等上级调查。遗憾的是,

   尽管如此,我还是相信社会是公正的,法律是严肃的。劳动部“关于职工被处理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370号)法发〔1992〕22号”文: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和2006年12月15日《联合接访纪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伍家岗区法院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以及《劳动法》72条1995年法院调解协议的“三个承认”内容补办职工身份“社保”。能够依照《民法通则》和党的实事求是精神重新调查“自动离职”冤案还我“清白之身”及恢复我身份“原状”当然更好。请蔡主任和各位领导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我的遗留问题。

         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水文局55岁地质勘测工人   张昌茂

                                        2008.1.1

(请在网上查看http://hi.baidu.com/hexie53/blog/item/f52b4bb5e97b2eca36d3cac2.html可以看到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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