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实体筹备 1988年11月我响应中央“科技改革”和长委“多种经营”办实体号召,经三峡水文局书面和局长胡君继(当时叫葛实站主任)开会决定批准我“组织选派”办“多种经营”实体一年。
证据1-1宜昌市府发[88]9号文 中央、长委到地方都有“多种经营”办实体号召。
证据1-2 1988年7月8日,葛实站首次签章委派我到宜昌市内考察:
证据1-3、1988年7月13日技术科出具同意“代表我科创办领办实体”签章文书。
证据1-4、1988年7月18日,技术科向站部提交30页“创办实体”可行性报告。其中第10页有技术科佘科长亲笔修审证据。
证据1-5、1988年8月12日,葛实站公差派我到武汉交通信息中心考察照片之一,葛实站有公差报销留底。
证据1-6 1988年8月22日,单位支持打印筹备多种经营实体文件,胡主任亲批:“佘科长请用计算机打印8份。胡君继 8.22”。
证据1-7、1988年8月22日,技术科第二次签章同意张“走向社会创办并专职从事民办科研实体工作”,明确了张“专职”从事实体工作。
证据1-8、1988年8月22日,葛实站第二次出具法律证明书“研究同意其走向社会,创办民办科研实体”。
证据1-9 1988年8月30日,葛实站技术科长等人和我签定协议聘为兼职人员:
证据1-10 1988年8月31日,葛实站主任胡君继等和我签定协议聘为管理顾问。
证据1-11 1988年9月16日,葛实站第三次出具法人证明文件“同意张昌茂同志在创办、领办民办科技机构中申请拟停薪留职方式,时间暂定一年”。再次同意派出办多种经营项目。
证据1-12 1988年9月22日,葛实站在工商、运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表上签章“同意”,是葛实站第四次签章同意。
证据1-13 1988年10月8日,站党委书记龙应华同志在报送实体组成人员证明上代表站部第五次签章证明,开业后他曾三次到我办实体现场鼓气支持工作。
证据1-14 1995年8月29日,胡君继主任证明办公会决定“组织选派”:张昌茂是我选定的人,我派他出去考察过。当时张所在的技术科和我谈过分成问题。我向张昌茂说过,工资奖金照拿发,张向站里交一部分钱。这些钱站里和技术科二八开。期限一年是我定的。定一年时有佘科长,孙科长,张昌茂和我。这些情况站部的其他领导都知道。 (全文)。
证据1-15 (89)长葛政字26号文(7月18日)不打自招承认站科两级领导与张会议研究决定(商定)试办一年,上交2500元,一切待遇按“组织选派”在岗人员对待,可印证“组织选派会议决定”。
证据1-16、胡君继主任1990年8月20日电话证明:会议上我说的很清楚,就是三条意见,待遇不变很清楚。(录音目录1:胡9008030849会议上我说的很清楚,就是三条意见,待遇不变很清楚.mp3)
折腾之二 89年4月有人见我生意不错就眼红;要我回站两个月落实上级“局长三方案”,有人乘机提出“入伙”或者“开分店”要求
证据2-1 1988年12月22日,葛实站胡主任给地方科协领导亲笔写函,协助“组织选派”多种经营实体纳税优惠工作。
证据2-2 1989年2月27日,葛实站主任支持多种经营实体工作,派人到实体报到。
证据2-3 1989年3月下旬,上级局长支持实体提“局长三方案”(改“组织选派”为1、停薪留职;2、交水文站经营;3、辞职),我专门回站两个月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等方案(“实体”另请人代管)。当时“组织选派”多种经营执行5个月了,故写明“新办停薪留职”。
证据2-4 “入伙”方案1989年4月11日,戴水平与我合作起草“局长三方案”之二“交水文站经营协议”。
证据2-5 “分店”方案主任和局长都支持,实体又办得红火,有人“眼红”了;1989年4月11日,政工科长戴水平借职务之便,提出带4个同志以个人名义出来“开分店”,图为他报方案留的底稿。
证据2-6(录音) 1990年8月3日,胡君继主任证明戴水平(提出带4人“开分店”):“他当时请战这个事,当时小戴态度很积极,但是没有考虑(批准)这件事”。 (录音目录2:“胡9008031049(带4人开分店)小代态度很积极.mp3”)
证据2-7 1995年8月29日,胡君继书面证明:张昌茂办实体时,...现在的书记戴水平:“想出来跟张昌茂干实体”。
证据2-8 1995年8月29日,胡君继证明:有人实体“没有搞成,反过来就对张有意见。
折腾之三 “开分店”主任不批不成,就迁怒于我,一是停我工资,二是出尔反尔,在要我“继续干实体”一周后,又突然通知我提前回站。
证据3-1 1989年4月23日,政工科通知行政科“从4月1日起暂停张工资待遇,待上级批文下达后再定”,实际上与“葛实站在张不愿回站工作的情况下停发工资”无关,与有人见我生意红火眼红,在我回站工作两个月落实上级“局长三方案”期间,乘机提出“入伙”或者“开分店”要求,但因主任不批,就迁怒于我之事有关。
证据3-2 1990年8月3日,胡主任证明:政工科(停发)工资没有签字(录音目录3:胡9008030430(停发)工资没有签字.mp3)。
证据3-3 1995年8月29日,胡君继调研员证明:在这些人想出来搞实体“没搞成,对张有意见”之后,“信息部还是在办,也是允许他办的”。
证据3-4 1989年5月29日,政工科长“入伙”“开分店”不成就迁怒于我,对我有意见,刚在此前一周通知我“继续外出”(当时是1989年5月22日,我回站两个月落实局长方案久拖不决,就问政工科长戴水平“上级批文”没有下来我怎么办?他说“你按照胡主任原来方案出去继续干实体”)现在又出尔反尔——突然绕道技术科发通知,限我“89年6月1日前回你科工作,不得延误”否则“处理”我。我立即找政工科要求签字安排工作被政工科“只通知不签字”所拒绝。
折腾之四:我提前回来了,又设障碍踢皮球,不安排我工作。
证据4-1 1990年8月21日,技术科长孙伯先电话证明:关于“限期你6月1日前回站”,“他们(政工科的人)说,你不管(不安排张工作),要他来找我们政工科就行了,这样我才给你打电话”(录音目录4:孙9008211340限你6月1日回站,他们说“你不管,只打电话,要他来找我们”mp3)。暗度陈仓设障碍否定5月29日要我“回你科工作”的通知。
证据4-2 1995年胡君继主任证明:张曾多次到单位找政工科,技术科,但有关部门却互相推,有的还要他找我,说什么“谁批准的找谁去”。这样就没有安排张上班。
折腾之五:回站不行,干实体也不行,整的我实在受不了,局长第三方案“辞职”可以吧,政工科同意了我才写,写了政工科又说“不批”
证据5-1、1989年5月31日,政工科“明通知回站”“暗设障碍不安排我工作”,逼我走局长第三方案——写辞职申请书。
证据5-2、政工科整我,我于1989年5月31日交给了站部第一份信访信,真实表达我挨整情况。(图为第一页,全文共4页,打印稿)
证据5-3 1989年7月18日[89]长葛政26号文承认:6月21日,政工科又说:“停薪留职、辞职报告都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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