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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AS原则是新的营销法则吗?
2007-04-08 21:06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可以借助搜索引擎、BBS等更有能力提前仔细的分析产品的价格差距及其他信息,后做出最终购买决定,也可以借助博客、大众点评网等网络媒体,分享经验和评价。因此企业对网络推广的关注随着消费行为改变增加了许多,2005年,日本的4大传统广告形式的投入金额与前一年相比有了微小的下降,反而网络广告的投入暴涨了54.8%。所以,电通广告集团为了定义由网络及移动电话的普及而导致的新消费的趋势而创造了AISAS模拟,并把它鼓吹为新的新的营销法则。那AISAS真是成为了新的营销法则吗?

    AIDMA原则是广告创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表示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全过程,由美国E.S.刘易斯在1898年最先提出。其含义为:A(Attention)引起注意;I (Interest)产生兴趣;D(Desire)培养欲望;M(Memory)形成记忆;A(Action)促成行动。也就是说,在广告创作中必须有意识地贯彻引人注目,使人感兴趣,产生购买欲望,并形成记忆,最终转变为购买行动的原则,这样才能创作出最有效的广告。

    为了定义由网络及移动电话的普及而导致的新消费趋势,电通广告集团认为营销方式正从传统的AIDMA营销法则逐渐向含有网络特质的AISASAttention—注意,Interest—兴趣,Search—搜索,Action—行动,Share—分享)模式的转变。在电通的营销法则中,两个具备网络特质的“s”—search(搜索),share(分享)的出现,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对于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的影响与改变。

    但是个人认为,其实searchshare,不过是AIDMA原则的Action。因为即使没有互联网,消费者也会在购买前肯定会进行相关的搜索和在使用后会有进行购后评价的行为。只是在搜索引擎、豆瓣网BBS、博客等这些信息来源和共享方式尚未出现建立前,消费者的信息只能来自身边的亲朋好友等,同时也只能是跟他们进行交流和共享,消费者在过去不能像现在一样获得到大量的信息及跟更多的人一起共享。不过值得肯定的是,经典的AIDMA原则虽提到了sharesearch,但电通颇有建设性地把searchshare提高到更重要的位置,但AISAS原则然是AIDMA原则,AISAS原则还不能称为新的营销法则,它只是拓宽AIDMA原则,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更主动寻求和交流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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