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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06 17: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管理,明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发挥技术负责人在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对企业质量、安全技术全面负责的管理者。
       第三条     各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责任、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使技术负责人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技术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章     责     任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对本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 企业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负责组织和编制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
(三)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对于特殊、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深基坑支护、高支模、大体积混凝土、高压外电防护等施工方案,应严格审核是否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并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企业承接的工程,负有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协助项目部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技术问题进行认真的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整改方案和措施;
(五) 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负技术管理责任,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 参加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七) 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在工程投标、报建、报监和施工中使用;
(二) 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报告、质量验收申请进行审定;
(三) 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第四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的经历,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了解科技发展趋势,熟悉建筑经济及现行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 有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带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 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
(四) 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 一级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二级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三级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五章     任职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凡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企业任命和向区建设局申报,经区建设局审查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技术负责人审查的内容按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进行。
第十条     申请技术负责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对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二) 技术负责人详细的工作经历;
       (三) 《技术负责人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 申请人“三证” (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审批程序:
      (一) 按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向区建设局提交材料;
  (二) 专家初审;
(三) 区建设局审定。
第六章     年检管理
第十二条     区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主要是施工技术管理的工作质量、业绩、总结,年检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年检与企业资质年检同时进行,并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一个必要条件,受检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区建设局对技术负责人的审查通过文件;
        (二) 对本企业本年度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结;
   (三) 工作业绩材料,包括: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经区建设局技术部门审查通过的专业性较强的深基坑支护等施工方案和审查、审批意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
第十四条     技术负责人年检程序:
      (一)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向区建设局提交材料;
  (二) 专家初审;
(三) 区建设局审定。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负责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暂定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能履行职责,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规范标准和国家技术政策,内容完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并有效地在项目中实施,定为“合格”。
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
(二)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基本符合规范标准和国家技术政策,但区建设局技术部门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招投标专家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议、区建设局或委托机构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够具体、完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没有督促落实,提出整改的意见超过2次以上(含2次),或因施工技术原因企业发生过一次四级工程建设事故,均定为“暂定合格”。
(三)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或国家技术政策,内容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差,不能有效地或没有督促落实在项目施工中;经区建设局技术部门、招投标专家组、区建设局或委托机构组织的检查等提出的整改意见超过4次以上(含4次),或因施工技术原因企业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均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技术负责人连续两年年检定为“暂定合格”,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年检“不合格”者,不得在企业内安排从事该项工作,企业必须重新更换,该技术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任职。
       第十八条     企业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假冒、涂改申报材料的,一律不予审批,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技术负责人岗位。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其离岗,两年内不得再担任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年检“不合格”,所在企业的资质年检时视为人员条件未达到要求,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因技术负责人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或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取消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任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责任 负责人 负责人 www.fuzeren.com  http://www.fuze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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