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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税收法典
2006-12-12 10:42

税收立法导论

----从增值税立法到税收法典

                                汗青父

 

前言一

讨论增值税,有若干问题是不能回避的,一是建立何种增值税的制度体系,二是增值税与法律的关系,不仅涉及到法的内容,也涉及法的形式。

从宏观角度看,各单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涉税的内容汇总在一起构成了税法的总体。目前学界的著作存在三种常见的模式,第一是单独的税法总论,第二是由总论到分论,第三是单独的分论或专题研究,这几种体例各有所长。本书尝试一种方法,即由分论至总论,这种方法事实上也是前人已走过的路,例如史尚宽修《民法全书》,即以各分论在先,总论在后,总论统摄分论,连许多的细节枝末问题也不疏漏。本书的研究始于增值税(其他各税目前尚未论及),而以税收法典为终结,始于增值税,是因为立法应当遵循具体税种的规律,以税收法典为终结,是应当将所有单行税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在中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增值税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经过20多年的实践,尤其是过去10多年新税制的的运行,实施增值税税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了巩固这种成果,有必要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另一方面,增值税税法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对存在的矛盾进行深刻的剖析,找出现行体制的症结,指出未来立法的方向,是对中国税法(税制)反思的一种方式。在中国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时代的潮流产生了迫切的需要,那就是完善税法,使之成为依法治国的准绳,成为建立新型法治、公平公正和秩序的平台。我们寻求的,不是某种个别业务问题的对策,而是某种价值的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在构建新的税收法律秩序过程中发挥持久和稳定的作用。

增值税已经有了超过五十年的历史,另一方面它也同样十分年青,假如说在发达国家它仍不乏反对者挑战的话,那么在中国这样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处于变革和转型之中,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同样不是一帆风顺的。现行的增值税制是1993--1994年税制改革的产物,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保障税收为前提。尽管增值税的原理源自西方国家,中国人对增值税进行了有机的创造,这种模式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使这一域外的法律制度能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形成今日的增值税制是由社会、法律以及税收等诸方面的内在和外在的矛盾所导致的,税制本身离不开文化的土壤,目前的增值税模式有其合理性,同时也隐含着复杂的内部矛盾,对增值税立法的研究和论述就是一种解决其矛盾的尝试。

本书讨论的要点有三:第一,对增值税发展史的回顾,相对侧重的是增值税在法国的初始发展,以及对现有增值税理论的增补及订正。

第二,对中国增值税法(编纂本)的评述,为增值税全面法律化做准备,第三,税收立法实行法典化的研究。-------由于本书具有导论性质,对第二和第三点主要是指明方向,同时这两点涉及的内容过于庞大,他们将由具有坚定信念的后来人去完成。

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都有过社会转型的时代,所有的工业化国家也都有过法律从建立到成熟的过程,欧洲大陆国家与罗马法的联系历史更为悠久,不过也都有自身的法律近代化过程,美国人在建国早期也是抱着一部布莱克思通的著作成长起来的。每个国家都面临过自身的特定矛盾,中国的社会转型问题也只能由中国人自己来解决,法律转型问题亦然。未来的税收立法应当体现时代的精神,应当体现现代中国民族复兴的朝气蓬勃、欣欣向荣的精神面貌,同时法律也应当呈现自身的现代化面貌。

笔者在国内从事与税收相关的职业已有20多年的经历(从事实务而非理论研究),这种经历使得本书文字的表述有异于学院式的严谨风格,而是呈散文体。由于笔者水平所限,所掌握资料范围比较狭窄,对中国增值税的研究仍需获取和整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也有许多内容尚留有空白而只能以后补正,对本书中存在的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书中涉及较多的比较法内容,其中有少量概念(例如综合消费税)与我国现行税法中的概念不一致。笔者尽量通过注解向读者说明。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许多同仁的大力协作,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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