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不规定,保安就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略看,却发现一个大问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所规定的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所明文规定的。那么如果不出台这个所谓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难道保安就可以违反法律做这些事情,而公安机关不进行处理吗?
既然其他法律都明文规定的东西,为什么还要另起炉灶在条例里规定呢?是保安已经不能作为中国公民对待了?而是一个特殊执法群体?还是一种对法律的无奈,无论怎么规定都不会正确执行,所以只好多次强调了?
保安就是保安,不是国家的执法部门,其本身权利与义务应与其他公民无异。在不同的法规中反复写同样的条款只能说明法律的无用。
其实大家看看就知道了,这部规定其实和以前的东西都一样,没有特别的可操作性,好多地方也很含糊,也是惯例的有禁少惩的条例。
参考资料:
国拟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身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25/190915015232.shtml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25/1830150151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