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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厅在曲解、歪曲《职业病防治法》,目的在于打击报复
2009年08月14日 星期五 14:30

河南卫生厅在曲解、歪曲《职业病防治法》,目的在于打击报复

2009年8月14日

新闻为张海超确诊的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其理由竟然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惊诧不已,天下无耻到这个程度的真实少见啊。怎么从心里来讲都感觉不可能做好事还被收拾,也完全不相信在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会有这样为人民服务反倒被处理的事情。

震惊中细读《职业病防治法》,疑团渐开。

1 曲解法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这两条就是就是处理“郑大一附院”的依据(新闻如此),我们分析,并没有说非专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进行看病检查。包括这次事件,开胸检查是任何医院检查病情的通常手段而已。检查过后是否是职业病是需要所谓的“专业职业病诊断机构”来定。但检查后的病理情况,什么病的结论,任何医生都可以做出。难道以后任何人去医院,医院都先问一下,是不是职业病?哪怕是感冒也要问一下,万一是在冷库和热库之间来回工作的呢!结果诊断出感冒还要挂个非法诊断职业病的错误。

郑大一附院可以认为仅仅是诊断一个病人的病情,并不是诊断职业病,并且医生没有实地去工厂考察,也没法说确凿是职业病,但致病原因推测不犯法吧。

所以诊断病情是医生即可,郑大一附院没有什么过错。


2 打击报复

为什么曲解,就是要报复一下。看《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看一下求医过程“2007年10月,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不久,又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此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这件事情,仅仅追究了,地方卫生部门的责任,其实最重要的河南省卫生厅的责任是最大的他主管了整个河南省的职业病诊断。想一想为为什么河南省卫生厅不敢“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等这些诊断是肺尘病的医院都给予通报批评?北京的医院河南一样批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还可以上文到卫生部给予处理啊。
唯一原因就是郑大一附院把事情搞大了,搞的领导很没面子。结果……

人肉一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http://www.people.com.cn/GB/news/6056/20020429/720337.html
河南卫生厅:批评进行开胸验肺医院有法可依
http://news.sina.com.cn/c/2009-08-14/070418432551.shtml
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0/032718191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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