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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诱发冠心病”会不会成为故意杀人的挡箭牌?
2008年02月03日 星期日 21:36

“外伤诱发冠心病”会不会成为故意杀人的挡箭牌?20080203

新闻天门市城管打死人,死因鉴定结果是“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这个结论的出来,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打死人事件一下子降等了,这样的结论就不是“故意伤害致死”,而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责任追究的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结果令人感叹。

本人不是学医的,只是从常理推测,打人一直打下去,除非直接重击头部等造成致命外伤或内伤大出血而死,其他的是不是都能归类于“外伤诱发冠心病”呢?我只希望法医们认真研究一下,人被打死的原因?除了“外伤诱发冠心病”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了?如果说可能多数人遭到毒打,都会出现心脏问题而死的话,那么这就不是过失杀人了,而是故意杀人。

另外,如果该人以前没有过心脏病史,那么这个突然的冠心病也不应该成为认定打人是过失伤害的依据。

从网上搜索,可以发现以“外伤诱发冠心病”而过失杀人的还有,也有人在喊冤。真不希望这“外伤诱发冠心病”成为那些“故意伤害致死”的挡箭牌。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9582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http://202.99.23.199/home/begin.cbs

男子拍摄城管执法被打死续:死因鉴定结果公布http://news.qq.com/a/20080203/0026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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