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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间谍案中国如何收场?
2009年08月14日 星期五 21:06

力拓间谍案中国如何收场?

2009年8月14日

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中国对外形象。

1 企业机密算是国家机密吗?
力拓案定为“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但是我们知道力拓是卖铁矿石的,他的生意伙伴是企业,不是国家,当然好多企业是所谓的国有企业。如果窃取国有企业的商业机密是等同于窃取国家机密的话那谁还敢跟你中国企业做生意?请中方吃饭,问一句你们产量、产值是多少(类似情况)就能被定为窃取国家机密,呜呼。为了不犯中国式法律,那宁可不做生意。那么我索赔是不是直接起诉中国政府就可以了呢?企业无论性质,相互之间窃取秘密怎么也算不上国家机密。如此定性只能让国际社会继续蔑视中国,总是想让人家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一次间谍案,估计就要倒退好几年,露出正面目。

2 若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谁是原告?直接岂能移交?

据报道“据新华海外财经报道,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一名官员表示,该部门已经将力拓公司员工涉嫌贿赂和商业间谍活动一案移交检察机关处理,此案不再受国家安全局管辖,按照常规,涉及商业秘密一般由公安系统负责侦查。”
这里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既然原来是“窃取中国国家机密”,那么原告本质上就是中国政府。那么现在已经不是窃取国家机密了,那谁来做原告起诉?不是国家机密首先说明立案错误,那么应该直接撤销。而检查机关应该在有某些企业起诉力拓“侵犯商业秘密”才可以参与调查。如果没有这个原告,政府的检查机关哪里能够代表商家起诉呢?

3 力拓索赔
“窃取国家机密”这个罪名必然会损害力拓的企业形象,对被捕的4名员工来说在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之前这一段的监禁都是错误的。力拓必然需要进行索赔,某些人注意了。力拓为这事起诉安全局,会什么结果呢?呵呵。肯定很好笑。

4 力拓案终结
力拓案如果作为“侵犯商业秘密”也很难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一项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否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具体窃取了什么我们不知道,但就矿石谈判,能够有多少列为商业秘密估计会很少很少?如果什么都是秘密以后也不会有人给你做生意了。

怎么办呢?一开始就错了,结局很可能是,某个小喽啰被判了小小的一点刑,胡某等人无罪释放。
然后矿石涨价,钢协指出,我们的价格虽然不是最低的,虽然比韩日高一点,但我们的质量好,对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云云……

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体的宣传再度失败,法制国家的形象继续下跌,只好再重新整合形象……(省略若干字)

这件事错在体制中无法无天,以为力拓是国内企业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参考资料:
力拓案定性由国家机密改降为商业秘密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090814/09466617113.shtml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09/200905/t20090512_460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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