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3]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票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社会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民间组织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成立的民间组织,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之内,凭《社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准购领手册。
二、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核准章程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论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服务收费;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提供录音、录像、复印、打字、资料等有偿服务性的收费,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的《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 划转款项和接受赞(资)助款、国库券利息、赔偿款等一律使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
三、《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和《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均为四联式发票: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民政备查联。成品规格均为190mmxl00mm,均用防伪干式复写纸印制。
四、《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只限独立核算的民间组织使用,未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兴办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均不得使用以上两种发票,各级各类民间组织在使用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填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以上两种发票由各州、地、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按半年或一年的数量编制印制计划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同时报送同级地税机关。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在每年的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各地发票印制计划(分地区)汇总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
《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由各用票单位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领手册》到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由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逐级发放到各类民间组织用票单位,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购新的原则发售。
六、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发票领、用、存情况报送同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将不定期进行发票检查或抽查。
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民政部门的配合,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间组织活动的监管力度,组织民间组织学习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战略方针,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科技普及、社会救助、行业管理和社会公益、社会服务活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附件:l、《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票样
2、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
二OO三年六十日
附件二:
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经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和各类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
(一)民间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税后利润;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国库券利息。
(二)民间组织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以及婚介服务、殡葬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属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依照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青科管字[2000]027号)的规定办理。其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照常征税。
(四)民间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所得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的民间组织,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行业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六)民间组织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同时符合上述几个优惠条件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八)由下岗职工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民间组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本通知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的项目总额。民间组织及其实体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范围及标准是:
(一)工资支出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2%、1.5%扣除,实际支出或提取超过比例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扣除;
(四)会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扣除;
(五)上缴管理费在地税机关审批数额以内的,按实际上缴数扣除,超过审批数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六)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物料用品费、办公费、差旅费、财务费用等按照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扣除;
(七)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各项税金扣除,均按当年应交数扣除;
(八)职工待业保险费(基金)、养老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和24.5%以内上交的,可在税前扣除;
(九)其他按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各种赞助支出等税收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民间组织对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凡不能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所得税额。
三、民间组织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为: 民间组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本组织符合减免的条件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加注意见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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