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08]136号文核准,公司2007年度配股方案已实施,并于2008年3月4日发布公司《2007年度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
股票上市公告》。本次配售股票数量为66,644,338股(A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158.99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开户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行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5821957008095001,截止2008年2月29 日,专户余额为49,158.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大推土机出口项目、履带底盘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中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开户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建新、熊旭敏可以随时到中行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中行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中行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中行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