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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承租房屋线路老化引发火灾,殃及邻居房屋,承租户和房主被受损邻居一同诉至法院。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李某夫妇赔偿王某财产损失9万元;金美公司赔偿王某财产损失6万元;刘某对李某夫妇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租房说起。李某夫妇租赁房屋从事电器经营,并以朋友刘某的名义办理了工商手续。而同样从事电器经营的王某,租赁金美公司的房屋,与李某承租房屋毗邻。 2008年1月10日深夜,李某承租房屋突发火灾,不仅将店内电器全部烧毁,还使隔壁王某店内的电器全部烧毁,王某为此直接损失达15万元。后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李某夫妇店内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对该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房主金美公司负有间接责任。王某为索要这笔赔偿款,以李某夫妇、刘某连同房屋产权单位金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受损事实及损失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在李某夫妇承租的房屋内,由电气线路短路引起。李某夫妇虽对火灾原因认定书和事故责任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该结论,因此,法院对消防部门所作结论予以确认。 李某夫妇作为承租房屋经营者,系房屋实际使用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该租赁房屋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但李某夫妇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义务,故其承租房屋发生火灾并蔓延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租该房屋期间,李某夫妇与金美公司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美公司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但金美公司在将房屋出租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对出租房屋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该电器经营部的负责人,其允许李某夫妇使用其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应对该经营部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故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李某夫妇所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 案外音: 这则案例揭示了承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和风险负担。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认同法院在赔偿数额上的分摊比例,但法院根据租赁房屋风险管理的特点,既在确认房屋产权人管理维修责任的同时,也认定了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与风险。这对我们反思和防范房屋租赁的管理风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从以往案例来看,较多地注意到房主的维修养护义务,而较为忽视、淡化承租人的管理责任。这起诉讼的判决思路和责任比例的变化,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将特定的房屋管理责任归向于承租人。当然,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其不同于其他房屋质量问题的特点,并且与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倾向于由承租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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