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章 |
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网站www.landnj.cn上,有一则工业土地的挂牌出让公告。这则(2008年宁工第02号)的土地出让公告中,国土部门对六宗土地的竞买条件设置了详细要求,不但划分了这几宗土地的具体工业用途,还对买受人的企业资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甚至纳税地点都作了限制要求,更令人称奇的是,NO.宁2008GY05地块竞买人经营范围需包括建筑设计及建筑设计软件开发、园林工程设计、动漫设计三类。 这样的做法不禁让笔者想起一则旧闻,2006年《现代快报》曾报道,江苏省丹阳市卫生系统招考公务员,除了要求报考者为“男,25周岁以下,临床医学本科学历,工作一年以上”外,还要求报考者“身高在185cm以上,具有篮球特长……”有传媒尖锐指出,这一做法有“因人设岗”的暗箱操作嫌疑,随后该限制被叫停。 同样是对参与者进行资格限制,公务员招考中的舞弊嫌疑引得质疑声一片,而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限制性做法却少有传媒关注或提及。尽管笔者并不怀疑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加强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繁荣地区经济,但这种通过对竞买条件进行限制,确保内定的企业竞买土地成功的挂牌方法,是否有违土地出让的法规精神呢? 笔者以为,地方国土部门秉承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决策意志,而采取资格设限等做法,不但值得商榷,也值得公众的深思。 首先,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现行规定,工业用地出让也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挂牌程序,引入竞争和监督机制。对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投资密度、土地用途”等技术性限制,无可厚非,但这不应以牺牲出地出让中的竞争特性,否则,土地出让何须挂牌或拍卖?以本文所举为例,要求竞买人同时具有“建筑设计软件开发、园林工程设计、动漫设计三类”,又有几家企业能符合这一资格要求呢?况且,这一限制是否必要? 其次,国土部门的土地管理不仅应体现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还应当服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等中央机关和部门的管理,而不能以服从地方领导意志为由违反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从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来看,相当数量的土地违法案件都是由地方政府越权或违规批地、国土部门干预查处不力造成。国土部门受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行政体制,使其难以完全抵御地方行政意志、确保独立地行政执法。 第三,招商引资中的政府领导意志,成为影响工业用地出让和管理的重要因素。为促成招商引资,部门地方政府的领导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擅自定价拍板或者干预土地出让过程,从而使土地招挂牌流于形式,影响土地出让的收益。对此,现行的监察体制却少有对此的问责追究,而且大有习以为常的演进趋势。 看似公开的拍卖流程背后,一面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煞费苦心,一面却是公众对权力制衡与监管效能的隐忧。
(文/朱晓飞) 欢迎链接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联系电话:025-66671076、15895994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