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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水泵噪音超标 降噪赔偿都不能少
2008-07-31 10:38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业主在入住后发现,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严重影响居住生活,并为此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泵噪音,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检测费150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一噪音扰民侵权案件。

       原告王某2004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丰台区益丰园小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12月27日,王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10月,供暖开始后,王某夫妇发现其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就向物业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虽然物业公司采取挪动位置、遮盖等措施,但均未见效。

       2008年2月19日晚上10点半,王某委托某检测单位对其房屋室内噪声进行了检测。2月22日,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为此,王某支付了检测费1500元。

       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开发商辩称,所建房屋经过建委验收,是合格的;王某夫妇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可以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检测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另外,开发商只是名义上的开发商,一切债权债务、风险、责任等均应由实际开发单位北京市某建筑公司承担。

       第二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只是负责养护设施,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开发商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由于王某所购买房屋的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故开发商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并应当适当给予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5万元,检测费1500元,应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公司仅是对开发商交付的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其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夫妇过高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应限期采取降噪措施,一次性赔偿王某夫妇2.5万元;驳回王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外音:

       这起案件的经过、判决过程均较为简单。就噪音侵权的原因来说,物业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设备老化等情形较为罕见,更多的情形应归咎于开发商的交付不合格。因此,本案以及这类案件的适格被告应为楼盘的开发商,而非物业管理单位。由于部分业主忧虑诉讼主体是否不适格,因而往往采取将物业管理企业作为被告的做法,这也是本案中原告的考虑之一。

       就这类侵权案件胜败的判定来说,采取有资格机构的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意见,决定是否涉嫌侵权,这是法院判决的基础。因此,原告提前采取检测手段,并将其作为有效证据进行诉讼,这是规避诉讼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赔偿的部分诉讼请求,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开发商停止侵,这是由于侵权状态处于持续中,而侵权不利后果已经发生且无法通过维修等弥补对原告的损害。因此,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一做法并无不妥,也体现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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