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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午 11: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2009年06月29日 星期一 下午 01:44

好不容易激起了我学习的欲望,结果却是如此草草了事。

还想着要整理一下笔记

还想着要与同桌分别答卷

呵呵

结果什么都没开始做呢,花就贴上了。

同事说明年她也转过来,一起上课一起贴花。

不要问我啥花,看不懂的走另一边

 
2009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下午 04:27

备忘转载一下,以后方便查询

上海市政府公布居住证转户籍细则 http://news.online.sh.cn 2009-06-17 15:48:39 [来源]:东方网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
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五、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六、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八、关于轮候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九、其他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午 10:23

        爱的感觉,总是在一开始觉得很甜蜜,
  总觉得多一个人陪、多一个人帮你分担,
  你终於不再孤单了,至少有一个人想著你、
  恋著你,不论做什么事情,
  只要能一起,就是好的,
  但是慢慢的,随著彼此的认识愈深,
  你开始发现了对方的缺点,
  於是问题一个接著一个发生,
  你开始烦、累,甚至想要逃避,
  有人说爱情就像在捡石头,
  总想捡到一个适合自己的,
  但是你又如何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捡到呢?
  她适合你,那你又适合她吗?
  其实,爱情就像磨石子一样,
  或许刚捡到的时候,你不是那么的满意,
  但是记住人是有弹性的,
  很多事情是可以改变的,
  只要你有心、有勇气,
  与其到处去捡未知的石头,
  还不如好好的将自己已经拥有的石头磨亮,你开始磨了吗?
  很多人以为是因为感情淡了,
  所以人才会变得懒惰。
  错!
  其实是人先被惰性征服,
  所以感情才会变淡的。
  在某个聚餐的场合,
  有人提议多吃点虾子对身体好,
  这时候有个中年男人忽然说「十年前,当我老婆还是我的女朋友的时候,
  她说要吃十只虾,我就剥二十只给她!现在,如果她要我帮她剥虾壳,开玩笑!我连帮她脱衣服都没兴趣了,还剥虾壳咧!」
  听到了吗?明白了吗?
   
  难怪越来越多人只想要谈一辈子的恋爱,
  却迟迟不肯走入婚姻。
  因为,婚姻容易让人变得懒惰。
  如果每个人都
  懒得讲话、
  懒得倾听、
  懒得制造惊喜、
  懒得温柔体贴,
  那么夫妻或是情人之间,
  又怎么会不渐行渐远渐无声呢?
  所以请记住:
  有活力的爱情,
  是需要适度殷勤灌溉的,
  谈恋爱,更是不可以偷懒的喔!


    
  有一对情侣,相约下班後去用餐、逛街,
  可是女孩因为公司会议而延误了,
  当她冒著雨赶到的时候已经迟到了30多分钟,
  他的男朋友很不高兴的说:
  「你每次都这样,现在我甚么心情也没了,
  我以後再也不会等你了!
  刹那间,女孩终於决堤崩溃了,
  她心里在想:或许,他们再也没有未来了
   
  同样的在同一个地点,另一对情侣也面临同样的处境;
  女孩赶到的时候也迟到了半个钟头,
  他的男朋友说:「我想你一定忙坏了吧!」
  接著他为女孩拭去脸上的雨水,并且脱去外套盖在女孩身上,
  此刻,女孩流泪了
  但是流过她脸颊的泪却是温馨的。
  你体会到了吗?
      

       其实爱、恨往往只是在我们的一念之间!
  爱不仅要懂得宽容更要及时,
  很多事可能只是在於你心境的转变罢了!
  懂了吗?
  当有个人爱上你,而你也觉得他不错。
  那并不代表你会选择他。
   
  我们总说:「我要找一个自己很爱很爱的人,才会谈恋爱。」
  但是当对方问你,怎样才算是很爱很爱的时候,
  你却无法回答他,因为你自己也不知道。
    
  没错,我们总是以为,我们会找到一个自己很爱很爱的人。
  可是後来,当我们猛然回首,我们才会发觉自己曾经多么天真。
  假如从来没有开始,你怎么知道自己会不会很爱很爱那个人呢?
  其实,很爱很爱的感觉,是要在一起经历了许多事情之後才会发现的。
  或许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找到自己心目中百分之百的伴侣,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在你身边会不会早已经有人默默对你付出很久了,只是你没发觉而已呢?』
  所以,还是仔细看看身边的人吧!他或许已经等你很久喽!
   
  当你爱一个人的时候,爱到八分绝对刚刚好。
  所有的期待和希望都只有七八分;剩下两三分用来爱自己。
  如果你还继续爱得更多,很可能会给对方沉重的压力,让彼此喘不过气来,完全丧失了爱情的乐趣。
  
  所以请记住,
  喝酒不要超过六分醉,
  吃饭不要超过七分饱,
  爱一个人不要超过八分
  
  那天朋友问我:「到底该怎么做才算是爱一个人呢?」
  我笑著跟他说:「其实每个人的爱情观都不一样,说对了叫开导,但就怕说错反倒变成误导。那就糟糕了!」

  如果你也正在为爱迷惘,或许下面这段话可以给你一些启示:
  爱一个人,要了解,也要开解;
  要道歉,也要道谢;
  要认错,也要改错;
  要体贴,也要体谅;
  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宽容,而不是纵容;
  是支持,而不是支配;
  是慰问,而不是质问;
  是倾诉,而不是控诉;
  是难忘,而不是遗忘;
  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为对方默默祈求,
  而不是向对方诸多要求;
  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费;


 可以随时牵手, 但,不要随便分手。

 
2009年06月01日 星期一 下午 03:28

节日快乐!

 
2009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下午 03:30

还没P过,正在选片过程中,大家快到liba上帮我顶帖,顺便帮我选择一下哪张做床头照,哪个适合60'海报,纠结死我了.http://bbs.liba.com/t_48_3958350_1.htm没账号的建议现注册一下哈...

预告片:

 
2009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下午 04:52

最近没吃啥,也没玩啥,忙着兜上海的各大建材及家居市场了,结果更加的茫然了.

 
2009年02月04日 星期三 上午 10:44

今天开始,地铁就恢复了往日的拥挤,哎...

 
2009年01月04日 星期日 下午 01:44

终于找到了休假在家的乐趣的时候,却感冒了,头痛,咳嗽,在家躺了两天,哎..

还没弄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却又要来上班了,头还是晕晕的,昏昏沉沉,好在老大不在,事情不多,等待着下班回家继续睡觉.

 
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 上午 11:32
干点啥好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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