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命名委托书
一、委托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字迹清晰, 准确无误)
原名: 出生地 : 姓氏: 性别: 属相:
出生时间:
公历 年 月 日 时 分
农历 年 月 日 时 分
要求在( ) 打√
现代( ) 阳刚( ) 内涵( ) 志向( ) 智慧( ) 上口( )艺术( )
传统( ) 柔美( ) 通俗( ) 个性( ) 大气( ) 响亮( )西式( )
请注明名主直系近亲长辈或晚辈的名字,避免取名时占用
附加内容:
您喜欢用的汉字:( )排辈字( )排辈字:居中( )居末( )
字数(不含姓): 一字名( ) 两字名( ) 一字或两字名( ) 三字名( )
二、出具《命名书》期限:____天(3 ---10天)。备注:
三、服务项目:
取大名( )取小名( )人生建议书( )
四、收费标准:取大名_____元, 取小名____元,其他_____元
合计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圆整。(敬请一次付清,谢谢合作!)
五、双方合作义务:
1.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科学客观的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委托方或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适宜的创作方案。一切服务均在双方自愿地原则下进行。
2.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乙方的方案不可能令甲方完全满意,但乙方有义务进行二次取名。
3.二次取名不出具《命名书》。在甲方没有“非理”要求的情况下,乙方的取名服务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4.甲方领取《命名书》后,应在“20天”内反馈采用情况,超期者,乙方不在负责有关事宜,服务自然终止。
5.无论甲方是否最终采用乙方提交的取名方案,服务费不予退还,全部作为乙方的实际劳酬。
6.取名属于个人形象设计的范畴,因此,乙方对名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7.《命名书》的解释权属乙方所有。未采用的取名方案,可作为名主的别名或笔名使用,其他个人不得享用。
8.双方签字后,本委托书即可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委托人(当事人) 乙 方:天水弘易命名文化研究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13893860625 0938-8294201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方案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