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2006年12月12日,小贩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这是他的辩护律师夏霖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
一个生命的消逝是转瞬间的事,然而当我们的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时候,可以说对任何生命的践踏都是罪大恶极的,何况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的确,对于城管李志强的死,崔英杰是有过错的,但他应不应该为此负全部责任却是值得商榷的。想我中华向来有追根溯源之传统,崔英杰是造成李志强死的直接原因,但根源呢?根源却在于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是城管制度害死了李志强,同时也害了崔英杰。政府一方面无法提供人民充分就业,也无法为绝大多数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却用城管制度禁止下层百姓沿街设摊、自谋生计;这就是荒唐、野蛮和悲剧的制度根源。既然如此,正向被告崔英杰辩护律师说的那样“我们已经失去了一个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他们都是制度的牺牲品。”
对于李志强的死我们是痛惜和难过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以同样的手段再去以牙还牙的杀害另一个生命而美其名曰维护法律的公正,这不是现代法律的宗旨,这是封建社会的法律逻辑,是原始的野蛮披着文明的外衣在招摇过市!我们的刑法的考量标准是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中的被告崔英杰显然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在2006年8月11日他死死抓住自己的三轮车——他唯一的生产工具的那一刻,他就已经面临着能否继续生存的问题,而当一个人连最基本的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都要被“抢”走的时候,试问他怎能不冲动?!这对他来说已经是生与死的考验了!他有错么?他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换取活着的权利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根本的大法——《宪法》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劳动的权利,然而当许多社会底层的百姓为了生计而不得不沿街摆小摊,做小生意时政府却用城管制度禁止他们唯一能够过活的手段,这简直无异于谋财害命!同时我国政府签定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有此看出我们的城管制度显然是侵犯人权的!
另外,从更专业的角度分析,政府的所谓城市管理制度只不过是政府为了更好的维护和管理城市形象才出台的一套管理制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所赋予政府的仅仅是保障安全卫生,罚没假冒伪劣产品等相关的管理权力,对于城管禁止小商贩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和没收他们经营所需财产工具更是无法可依,因此,我们有必要怀疑其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诸多事实,难道我们还偏要至杀人者崔英杰于死地吗?他以及社会千千万万的底层劳动者其实是比死者更无辜的受害人!还是那句话,不要把人逼上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