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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洁萍:乱伦禁忌:中世纪基督教会对世俗婚姻的限制
2009-06-18 16:30

薄洁萍(光明日报社理论部主任编辑)
《历史研究》2003年6期,179-186

  一

  乱伦一词(incest),来源于拉丁文incestus,意思是不贞洁(unchaste),用来指法律或风俗习惯不允许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两个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亲属关系越近,乱伦罪恶越深,最严重的乱伦罪恶是直系亲属间发生性关系,如父母和子女之间。

  现代汉语对“亲属”的解释是“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亲属,也叫家属,是由血缘、婚姻或者两者一道联系起来的成员。亲属关系是社会所承认的生物学关系,这种关系是由生育和结婚建立起来的”[2]。而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对“亲属”的理解、对“亲属”的定义更为复杂,包括三种关系:第一种是天生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即指由收养所形成的被收养者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指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即由婚姻形成的夫妇之间及夫妇各自的家庭之间的关系,包括非法的姻亲关系,即不合法的性关系所产生的双方家庭之间的关系;第三种是精神纽带上的亲属关系,即教亲或宗教亲,指受过洗礼的孩子和其父母与教父母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忏悔者与牧师之间的关系。与世俗社会的亲属定义相比,教会的定义具有一种社会宗教文化的特点。因此本文所指的乱伦,依教会的亲属概念为涵盖血亲、姻亲和教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性关系。

  基督教传教士来到罗马国土之前,罗马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些类似于地中海和中东地区,允许甚至鼓励近亲结婚或与近亲的寡妇结婚。根据李维的记载,至少到公元前171年,没有任何反对近亲结婚的迹象。只是到了公元前2世纪后,罗马法才开始规定禁止直系亲属这支的长辈和晚辈通婚,禁止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通婚以及禁止有姻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婚。也就是说一个罗马男性公民既不能娶他的继母也不能娶他的继女,既不能娶他的养女也不能娶他的儿媳。[3]但是没有禁止堂表亲之间结婚,这就是说第一等堂表兄妹之间可以通婚。[4]比如在公元49年,皇帝 180 克劳狄(Claudius)一世允许一个叔叔娶他的兄长的女儿(按罗马计算方法,他们之间是三亲等),皇帝本人就娶了他的侄女。就是到了早期基督教时代,这种习俗也依然存在。以第一位基督教皇帝君士坦丁大帝的家系为例,君士坦丁大帝的儿子君士坦丁乌斯(Constantius)娶了皇帝自己同父异母兄弟朱里乌斯·君士坦丁乌斯(Julius Constantius)的女儿,而皇帝的女儿海伦则嫁给了后者的儿子;另一个女儿君士坦迪亚先是嫁给了皇帝另一个同父异母兄弟的儿子,以后又嫁给了朱里乌斯的另一个儿子。[5]

  基督教会则改变了这种婚姻行为,不仅反对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结婚,而且也反对有姻亲关系和教亲关系的人们通婚,即教会用自己的亲属定义扩大了乱伦的范围,增加了阻碍结婚的因素。

  圣经没有明确提出反对近亲结婚,相反旧约所反映的正是古代以色列社会的风俗习惯,而新约对此并没有提出指责。正如有学者所言:“与圣经或罗马起源相比,甚至与罗马法的查士丁尼版相比,对婚姻禁止的扩展是出自中世纪教会法本身的一个特点。”[6]基督教会关于婚姻问题的思想和认识许多都是从古代社会和异教团体借用过来的,如果说有什么创新的话,对乱伦禁忌的扩展应该是最明显的一点。4世纪之前的教会对这个问题少有提及,从4世纪开始,教会竭力反对乱伦婚姻,也正是在罗马帝国改宗基督教后,扩大了的亲属禁婚问题被提上了皇帝的议事日程。342年,皇帝君士坦丁乌斯和君士坦斯以被处死的规定来威胁那些与自己的侄女、甥女结婚的叔父和舅舅。355年,这两位皇帝又宣布,一个男子与他的嫂子结合生下的孩子为非法继承人。[7]皇帝提奥多西乌斯(Theodosius)一世在384年或385年制定的一条法律中,谴责堂表亲之间的婚姻。荷诺里乌斯(Honorius)(395—423)在位时又规定,只有经帝国的特许才能结这样的婚,他本人也有先后娶两亲姐妹的经历。不过这种禁止以后又有反复,后来的法律又允许近亲结婚。到428年奥古斯丁回忆说,堂表亲结婚在早先被世俗法律所允许,而现在被禁止。这个时候的罗马法禁止叔、舅与侄女、甥女,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的婚姻。但到533年,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Institutes)又把堂表亲婚姻视为合法婚姻,法令规定:“两兄弟或两姐妹之间的孩子、或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孩子可以结婚”,法令也没有提到与死去配偶的姊妹结婚的禁令。[8]

  虽然世俗法律在近亲结婚问题上有所反复,但教会对此的立场却是坚定不移、自始至终的。305年,西班牙埃尔维拉地方宗教会议禁止与已故妻子的妹妹结婚。314年,安西拉的东部地方 181 宗教会议提到一个例子,一个与妻子的妹妹同居并生下孩子的男人,与妻子一起被排除出信仰者团体达10年之久。314—315年的新凯撒里亚宗教会议规定,如果一个妇女与丈夫的兄弟结婚,她将被终生开除教籍。[9]4世纪末的《使徒法规》(Apostolic Canons)禁止向那些娶自己妻子的姐妹或兄弟的女儿的人授予圣职。6世纪末,教皇格列高利一世(590—604)在写给派到英吉利的使徒圣奥古斯丁的信中提到,禁止第一等堂表亲之间通婚,允许两兄弟娶两姐妹,但谴责与继母或嫂子的婚姻。

  更明确的禁止和其扩展出现在6—7世纪的高卢宗教会议中。527年或531年召开的第二次托莱多(Toledo)宗教会议和535年召开的克勒芒(Clermont)宗教会议都对近亲结婚作出禁止和惩罚规定,违者要被开除出宗教团体。557年的巴黎宗教会议禁止与叔舅姑姨结婚。692年的特鲁兰(Trullan)会议对违犯者处以7年的教籍除名。[10]而在8世纪,罗马教会也开始颁布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第一次是在721年,教皇格列高利二世(715—731)在罗马召开的宗教会议,禁止与兄弟的妻子、外甥、岳母、儿媳或堂表亲结婚。接下来的几次宗教会议相继禁止与任何亲属或任何亲属的妻子结婚。726年,在一封写给圣卜尼法斯的信中,教皇提出在四亲等内禁止亲属之间结婚,并且说:“只要他们意识到他们是亲属,就不应该进入婚姻的联系中”;732年教皇格列高利三世(731—741)又告知卜尼法斯将禁忌扩大到七亲等之内[11],规定在此之内的婚姻为不合法,结婚双方要分开。743年罗马会议规定禁止与甥侄、表亲和他们的其他亲属结婚。到9世纪,还有大量关于血亲婚姻的宗教会议规定,甚至国王丕平也表示要对藐视宗教会议禁令的人进行世俗的惩罚,并把802年宗教会议制定的法规作为法律颁布全国。909年的宗教会议宣布近亲婚姻的子女不能成为合法的继承人。

  11世纪的宗教会议也做了大量的规定, 1031年和1047年的会议都禁止六亲等或七亲等的婚姻。1059年和1072年的重要会议宣布将近亲结婚禁止到七亲等。[12]12世纪也有类似规定。1123年和1139年的两届拉特兰公会议又做了禁止血缘婚的规定,地方宗教会议重申了这一规定。[13]

  11世纪的教会改革者对乱伦也极为关注,沃尔姆主教伯查德(Burchard of Worms)的教令第7卷集中讨论了这个问题,并专门附录解释被限制的七亲等的计算方法,对违反禁令的人要开除教籍,夫妇双方及孩子在法律上被剥夺权利,婚姻无效。意大利的基督教改革家、禁欲主义者彼得·达米安和坎特伯雷的安瑟尔漠(Anselm)则专门写了小册子论述这个问题。

  从格列高利二世起的历任教皇基本上都是禁止近亲结婚的赞同者和规定者。尼古拉一世(858—867)积极地制定禁止近亲结婚的法令,并企图实施一系列的惩罚。1059年,教皇尼古拉二世(1059—1061)召开大宗教会议,规定任何在七亲等之内娶妻的人,将由主教按宗教法规迫使他把妻子送走,如果拒绝这样做,就会被开除教籍。[14]在1063年的罗马宗教会议上,亚里山大二世(1061—1073)参考以前的教义,重新规定了禁止七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通婚。 182

  不仅如此,教会还禁止有教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早在723年,伦巴第国王里乌特普朗德(Liutprand)(712—743)就声称他在罗马主教的督促下制定法律规定,不仅禁止与一个堂表亲的妻子结婚,而且还禁止有教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婚。由洗礼建立起来的精神纽带对婚姻形成了障碍。对教亲的禁婚规定在9世纪中叶被最终确立。教皇把教亲关系的婚姻也限制到了七亲等之内,再加上对姻亲关系的限制,很明显大多数人将不能结婚,否则就触犯了禁令。

  甚至不知情的乱伦也要受到惩罚。753—756年的威伯里尔宗教会议规定,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后来嫁给其兄弟的妇女发生过关系,那么其兄弟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必须抛弃自己的妻子,并且服七年苦行来赎罪,然后才能再找别人成亲。[15]

  教会为婚姻设置的亲属关系障碍,对世俗社会产生了切实的影响,如果说4世纪教会开始限制近亲结婚使欧洲的亲属关系发生历史性的改变——从族内婚逐渐转变为族外婚,那么教会从8世纪起扩大了对婚姻的限制,则使欧洲的家庭结构从罗马的大家庭转变为核心家庭,并相应地影响到上层社会的婚姻策略。而这种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反过来又影响到了教会自身的婚姻法实施效果。

  二

  先从墨洛温贵族的择偶来看世俗社会中的乱伦婚姻情况。

  从20世纪40年代起,学者开始关注墨洛温贵族的形成,迄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6世纪,高卢—罗马贵族仍然保持着控制皇室和教会管理的权力,到6世纪末才被法兰克—罗马宫廷贵族取代,后者又在7世纪中叶起被以公爵家庭为中心的地方贵族所取代。一百年后,领地在东北的丕平家族(the Pepinids)打败了其他地区王公,推翻了墨洛温王朝。[16]学者根据对土地所有权连同对贵族及其家谱、地名的系统研究,特别是运用一种非常新的研究方法——利用贵族的人名来探索贵族的家庭结构及家族集团的形成,表明双向的亲属关系构成墨洛温权力结构的中心,一个统治集团被另一个统治集团所压倒,主要伴随着婚姻联盟的结成。

  贵族的名字不是随便称呼的,它由一些因素决定,有其自身的规律。每个贵族集团都拥有一个名字库,它由父系和母系尊亲属曾用过的名字组成,谓之根名,孙子往往随祖父的名。这一规律的发现为人们寻找贵族家系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标记,循此基本上可以列出贵族家庭的亲属系列和家族范围,从而大体了解其中的婚姻缔结情况。根据这种研究,虽然还缺少识别大贵族的妻子和女儿名字的资料,以确定她们的出身和婆家,但足以指出的是兄弟姐妹倾向于在同一个圈子内结婚,以保证家庭地位的提升和势力的增强。同时双系亲属结构使母系亲属具有与父系亲属同样重要的地位,这就使姻亲关系大有可为,男性成员可以通过与更有权势的女性配偶结成婚姻关系而加入到女性配偶的家系中,从而提高自己的地位。

  例如,当巴伐利亚公爵的女儿提乌多林达(Theudolinda)与伦巴第王子结婚时,她的哥哥贡多巴德(Gundobald)跟着她去了意大利,娶了一个伦巴第女子后,被委以阿斯地公爵领地。洛塔尔(Clothar)二世(584—629)的第三个妻子西吉希尔德(Sigihild)安排自己的姐姐与她 183 的一个继子——未来的达戈伯特(Dagobert)一世(629—639)结婚。[17]西吉贝尔特(Sigibert,561—575)和希尔佩里克(Chilperic, 561—584)两兄弟分别与西哥特王国的两姐妹布隆希尔德(Brunhild)和加尔斯温特(Galswinth)结婚。西吉贝尔特死后,他的寡妻布隆希尔德被自己的外甥、希尔佩里克的儿子墨洛维(Merovech)娶走,以求取得对西吉贝尔特王国的统治。提乌德贝尔特(Theudebert)一世(534—548)娶了伦巴第国王的女儿维西加尔德(Wisigard),而对伦巴第友谊的需要再次使提乌德贝尔特一世的儿子与维西加尔德的妹妹结婚。克洛维的儿子洛塔尔(Clothar)一世(511—561)在父亲死后取得了墨洛温王国中属于他的那一份领地,然而524年他的哥哥克洛多梅尔(Chlodomer)的死又为他提供了一个夺取土地的机会,于是他伙同另一个哥哥希尔德贝尔特(Childebert)谋杀了克洛多梅尔的两个大儿子,逼迫第三个儿子做了僧侣,然后娶了他们的母亲贡提乌克(Guntheuca)。[18]555年洛塔尔一世的最后一次婚姻是与一位伦巴第公主成就的,而这位公主是洛塔尔的孙外甥、奥斯特拉西亚(Austrasian)的提乌德巴尔德(Theudebald)的寡妻。[19]

  墨洛温王朝之后的10世纪,意大利国王阿尔的休(Hugh of Arles)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样表现出对乱伦婚姻的欣赏。926年他成功地取得王位后,便专注于维持和保证他的地位。他一共结了四次婚,每一次都是政治婚姻,他的第三个妻子是自己同父异母兄弟的遗孀,第四个妻子是他的主要对手、勃艮第国王鲁道夫二世的未亡人。鲁道夫死时留下三个未成年的孩子,休不仅不失时机地娶了他们的母亲,而且给自己惟一合法的儿子、第二个妻子所生的罗退尔与三个孩子中最小的一个、年仅六岁的阿德莱德(Adelaide)订婚,以达到控制勃艮第的目的。不过这一举动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因德意志新国王大奥托武力抢夺对鲁道夫长子的监护权而告失败。[20]

  当王朝本身面临王位争夺的危险时,王室家庭内部缔结婚姻尤显必要,这时就更顾不上乱伦禁忌了。9世纪末的威塞克斯王国依次被四个兄弟统治,当最小的弟弟阿尔弗烈德于899年死后,至少有他的一个哥哥、爱塞烈德(Aethelred)一世的后代与他自己的儿子爱德华争夺王位,尤其是爱德华的堂兄爱塞沃尔德(Aethelwold)是一个强有力的对手。为了改变局面,爱德华在父亲死后的最早行动之一就是抛弃他的情妇娶一个合法的妻子,而选择的范围自然落在了爱塞沃尔德的女儿、爱塞烈德一世的孙女身上,以此化解矛盾,减少王位继承的障碍。在956年的危机中,爱德华的孙子爱德威格(Eadwig)也从同一个皇室中选择新娘[21],寻求她带给他的力量。不过958年大主教奥达以乱伦的理由将他们分开,因为他们的高祖是同一个人。秃头查理的女儿朱第丝在自己的丈夫死后嫁给了丈夫前妻的儿子爱塞巴德(Aethelbald, 856—860)[22],爱塞巴德与自己的继母结婚也是因为像他父亲一样看中了与加洛林王朝的联盟,同时朱第丝独一无二的王后地位也是爱塞巴德为自己的孩子们挑选母亲的最佳选择,而且还免除了继母威胁自己的利益。与继母结婚的现象不止这一例, 7世纪肯特的埃德巴尔德(Eadbald)在父亲爱塞勃 184 特(Aethelberht)死后娶了父亲的遗孀、自己的继母。即使到了12世纪,被教会视为有乱伦关系的婚姻也仍然被政治家所利用,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的王后伊利娜的前夫、法王路易七世(1137—1180)的第三个妻子,是他的女婿的妹妹,其原因既有政治上的又有生育后代的需要,姻亲关系几乎不被考虑。

  学者总结历史上人们近亲结婚的动机,基本上有四种:一是为了维持家庭财产完好无损;二是想维护等级制度、排除低等阶层的人进入高等阶层;第三是因为族外婚有困难;最后可能是由于地方或民族习惯起作用。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这段历史的上层人物来说,前两种原因的可能性大一些,此外还需加上政治上的考虑。

  教会的禁令显然对王公贵族的婚姻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卡佩王朝第一个国王休·卡佩(987—996)在为儿子罗伯特找新娘时,写信给拜占廷皇帝,要求娶一个公主。他解释说由于害怕内部通婚和乱伦,他需要从远方找儿媳。[23]10世纪末、11世纪初法国国王虔诚者罗伯特(996—1031),也曾向东罗马帝国皇帝抱怨说:“我们不能在同一个阶层找妻子,因为我们与邻近的国王是亲属”[24]。11世纪的一些君主则因为拒绝娶那些不存在乱伦关系但地位低的女子为妻,而被迫等斯拉夫民族的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国王改宗后去追求他们的女儿,或者谋划通过外交手段迎娶拜占廷的公主们。

  教会对违背禁令的血亲、姻亲、教亲婚姻进行责难和惩罚,这一行动开始于6世纪。在洛塔尔一世统治末期,主教们开始要求他放弃自己的最后一个妻子——他的孙外甥的遗孀。奥斯特拉西亚(Austrasia)的提乌德贝尔特(Theudebert, 595—612)也不得不为自己与其兄长的遗孀结婚而忏悔。[25]9世纪的罗退尔二世、10世纪的虔诚者罗伯特、11世纪的菲利普二世的婚姻都因牵涉乱伦关系而受到教皇的干涉。教会规定,夫妇之间的乱伦关系一旦被发现,就要在主教面前发誓,内容为:“从今以后我不再和我的男亲属或女亲属结合为一体,既不通过婚姻也不通过引诱,我们将不再在一起分享食物,也不再出现在同一个屋子里,除非在教堂或有证人的公共场合”[26]。法王菲利普一世(1060—1108)就是用这样的誓言被教会取消因乱伦婚姻而被开除教籍的惩罚的。基督教的卫道士们还杜撰出乱伦婚姻会生出怪物的故事,来显示上帝惩罚的合理性。如彼得·达米安在1060—1072年间写给另一位激进分子的信中说,法王罗伯特因娶了他的女亲属而受到惩罚,这一非法结合生出的儿子长着鹅一样的脖子和头,主教开除了这对不合法夫妻的教籍,国王陷入众叛亲离的境地,只有两个仆人冒着生命危险给他送食,但他触摸过的所有东西都被立刻扔到火里,最后罗伯特被恐惧所征服,与他的妻子解除了婚姻,以缔结合法的婚姻。[27]

  9世纪罗退尔二世的婚姻案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罗退尔二世是国王罗退尔一世(840—855)的儿子,为加洛林王国北部洛林(Lotharingia)王国的国王。在他父亲死之前,罗退尔有一个贵族情妇沃尔德华达(Waldrada),但855年他即位后很快就娶了一个正式妻子提乌特勃尔戈 185 (Theutberga)。这场婚姻无疑出自政治的考虑,提乌特勃尔戈是来自大家族——勃索尼德(Bosonide)家族的女儿,这个家族控制着洛林王国南部的土地、修道院、郡区和通往瑞士的关隘。但婚姻并未能引起该家族的首领、提乌特勃尔戈的哥哥休伯特(Hubert)对罗退尔的支持,反而遭到他的反对,再加上结婚两年后提乌特勃尔戈一直未孕,国王面临着缺乏继承人的危险。这时他的情妇沃尔德华达给他生了个儿子,为保证王国的承续,他必须与妻子离婚而与情妇结婚。从858年起,罗退尔开始了他的弃妻过程,一则羞辱和攻击妻兄,二则实现自己的再婚计划。罗退尔知道教会反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婚姻解除,也清楚他的两个叔叔秃头查理和路易二世对他的王国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必定会引用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关于禁止通奸案中任何一方再婚的命令来对他的离婚施以反对和阻挠。因此他必须找一个合适的借口,让所有反对他离婚的人都无言以对。像其他许多这样做的人一样,他决定把离婚的理由建立在乱伦的基础上,这一理由难以被反驳,还能得到教会的支持。

  然而罗退尔低估了提乌特勃尔戈,而高估了教会人士轻信的可能。他指控王后在婚前与她的哥哥有乱伦行为,但王后在858年通过神裁法证明了自己的清白。接着罗退尔又把她监禁起来,直到迫使她宣布想以修道院生活取代婚姻生活。这一要求被提交到860年1月召开的主教会议上审议,但是王后在会上拒绝承认自己有罪,于是主教只是暂停了国王夫妇的婚姻生活,而没有做出解除婚姻的决定。之后王后可能是受到进一步的折磨和威胁,在同年2月召开的扩大的主教会议上不仅承认自己的乱伦行为,而且承认乱伦带来了已流产的孩子,王后因此被判公开忏悔。然而国王的再婚要求却要由更多的专家来商议决定,这些专家之一就有著名的基督教婚姻理论家欣克玛主教,他以长篇论文来做答复,指出根据宗教法规定的法律程序,王后的罪不能被有效地建立;他强调除了双方有乱伦关系之外,婚姻不能被解除,当一方或双方愿意进修道院或通奸能被证明时,允许双方分居,但都不能再婚。这时王后乘机向教皇求助,国王也想得到教皇的意见,于是,教皇尼古拉派了两名代表参加862年召开的会议。但是国王设法贿赂了教皇的代表,宗教会议最后宣布以乱伦的理由取消婚姻。接着罗退尔国王与情妇沃尔德华达结婚并加冕她为皇后。863年在美因茨召开的宗教会议支持国王的这一行为,宣布他的第一次婚姻无效,第二次婚姻合法。但教皇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盛怒之下召开了自己的宗教会议,否决了美因茨会议的决定,废黜了国王的两个大主教和自己派去的代表,斥责国王对王后提乌特勃尔戈的行为,命令他重新召回提乌特勃尔戈,恢复她的地位。865年国王在自己两个叔叔的压力下被迫妥协,但他并未就此罢休,866年又通过强迫王后要求以不能生育、想进修道院为理由提出离婚。而教皇对此的答复是,即使王后进修道院,国王也不能再婚。869年,罗退尔国王作为一个忏悔者出现在罗马,教皇赦免了他,但在从罗马回去的路上,他死了。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天意。[28]

  正是因为国王和贵族的婚姻承载着重要的家族利益和政治意义,因此他们往往在权衡利弊时更愿意放弃教会的乱伦禁忌,而违背了教会的道德规范和婚姻法规定,又必然引起教会的不满乃至干预,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当然,在教权日隆的历史背景下,教会往往是最后的胜利者。但同时,由于教会对乱伦婚姻的限制范围如此之广,反过来又使国王和贵族有机可乘,可以利用教会的这一规定达到解除自己不想要的婚姻的目的。教会本想用扩大乱伦婚姻禁忌的办法来限制贵族的内部通婚,却不曾想为俗人的离婚提供了借口,成为国王和贵族解除婚姻的一种合法而便利的手段。比如在这个时期,许多丈夫把发现自己的妻子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作为离婚的 186 借口。更有甚者,11世纪后期安茹(Anjou)伯爵富尔克·雷西恩(Fulk Rechin)善于为离婚目的起草世系。相同的策略也用在通过阻止对手结婚以达到破坏对方婚姻联盟或诽谤对方的目的。诺曼底公爵、英国国王亨利为了阻止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外甥威廉与安茹家族联姻,便散布谣言说威廉是他想要娶的那个女人的外甥。[29]虔诚者路易的儿子为把继母从他们的父亲身边赶走,除了指控王后与她的亲信伯那德通奸,还增加了乱伦的指控,因为国王是伯那德的教父,王后是在与自己的教子通奸。[30]

  可见,乱伦禁忌的漏洞被俗人利用,这使得一些教会人士认识到了自家的禁止乱伦法反过来威胁了教会苦心欲求的婚姻稳定性。早在9世纪,富尔达修道院的院长、杰出的学者哈芭努斯·马乌鲁斯(Hrabanus Maurus)就指出,乱伦的禁忌如此广泛,以至于在此基础上婚姻的被取消胜过教会在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婚姻不可解除原则上的立场。[31]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人提出应该减少被限制的程度。教会权威人士也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教会将亲属之间的婚姻被限制的程度由七亲等减少到四亲等。

  教会限制亲属结婚的理由应该说是多重的,既有对神法和信仰的遵从,又有社会因素和自身利益的影响。它们在教会规范婚姻的过程中,随时间和实践的不同,所起的作用大小也不同,但限制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与教会对婚姻的其他规范是相辅相成的。而世俗社会对这一原则的反映也有多种表现,遵循的程度受不同情况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贵族比较注意教会的乱伦禁忌,特别是注意避免与有直系或较近血缘关系的亲属结婚。史家通过研究发现,他们很少在一至三亲等内通婚,如休·卡佩国王在为自己的儿子找妻子时,就很注意这个问题。但是在关系到王朝和家族命运的关键时刻,乱伦禁忌、特别是姻亲、教亲和较远血亲之间的禁忌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从这个角度上讲,他们触犯教规比较频繁。但总而言之,教会的乱伦禁忌起到了一定的限制近亲结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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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汉语词典》“亲属”条,商务印书馆, 2000年,第1025页。

[2] 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6年)第6卷第661页“亲属”条。

[3]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卷第10篇,“婚姻”中的第6、7条,商务印书馆, 1989年,第21页。

[4] 所谓亲等,是指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等级。教会计算亲属的方法先后采用罗马式和日耳曼式。日耳曼式为:父母与孩子之间以及亲兄弟姐妹之间是第一等亲属关系;亲兄弟姐妹的孩子们之间是第二等亲属关系,称堂亲或表亲;堂表亲的孩子之间是第三等亲属关系;堂表亲孩子的孩子之间是第四等亲属关系。罗马式为:从己身或配偶上数到同宗的祖先,再由该祖先下数到与之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双方的总数为亲等之数。即“我”与父母是第一等;“我”与亲兄弟姐妹是第二等;“我”与他们的孩子是第三等;“我”的孩子与他们的孩子称堂表亲,是第四等;依次类推。罗马法禁止第一、二、三亲等内结婚,但不禁止堂表亲之间通婚。(参见Flandrin, Jean-Louis, Families in Former Times: Kinship, Household and Sexu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 25; D. Herlihy, Medieval Househol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84; Frances and Joseph Gies, 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Middle Age. New York, 1987, pp. 84—85)

[5] J.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53.

[6] J.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p. 39.

[7] B. S. Bachrach and D. Nicholas (eds.), Law, Custom and the Social Fabric in Medieval Europe: Essays

in Honor of Bryce Lyon. Michigan: Medieval Institute Publications, 1990, p. 4.

[8]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卷第10篇,“婚姻”中的第4条,第21页。

[9] J.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p. 62.

[10] Charles Edward Smith, Papal Enforcement of Some Medieval Marriage Laws. Louisiana, 1940, pp. 10-11.

[11] J. K. Farge (ed.), Marriage, Family, and Law in Medieval Europe. Toronto, Buffal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6, p. 305.

[12] Charles Edward Smith, Papal Enforcement of Some Medieval Marriage Laws, pp. 15—16.

[13] J. K. Farge (ed.), Marriage, Family, and Law in Medieval Europe, pp. 253—254.

[14] J.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p. 135.

[15] J. A. Brundage, 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7, p. 141.

[16] S. F. Wemple, Women in Frankish Society: Marriage and the Cloister 500 to900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1, p. 52.

[17] S. F. Wemple, Women in Frankish Society: Marriage and the Cloister 500 to 900, p. 58.

[18] 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商务印书馆, 1981年,第168—169、204、131、111页。

[19] P. Stafford, Queens, Concubines, and Dowagers: The King s Wife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Athens, Georgia: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83, p. 52.

[20] P. Stafford, Queens, Concubines, and Dowagers: The King s Wife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pp. 52—53.

[21] Ibid, pp. 43—44.

[22] Ibid, p. 50.

[23] P. Stafford, Queens, Concubines, and Dowagers: The King s Wife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p. 41.

[24] G.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83, p. 79.

[25] S. F. Wemple, Women in Frankish Society: Marriage and the Cloister 500 to 900 ,p. 37.

[26] G. Dud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 p. 69.

[27] G.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 p. 84.

[28] S. F. Wemple, Women in Frankish Society: Marriage and the Cloister 500 to 900 ,pp. 84—86.

[29] G. Duby (ed.), A History of Private Life: Revelations of the Medieval World, vol. Ⅱ.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36.

[30] P. Stafford, Queens, Concubines, and Dowagers: The King s Wife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p. 83.

[31] S. F. Wemple, Women in Frankish Society: Marriage and the Cloister 500 to900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1, p. 81.


类别:中世纪经济社会研究||添加到搜藏 |分享到i贴吧|浏览(442)|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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