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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中)
2007年02月12日 星期一 17:23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检查
 
避免被“视同销售”而提前课税的纳税筹划
由于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对凡企业出厂移送各地分公司的货物,均在移送当天计算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各地分公司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真正实现对外销售给客户,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部分或全部收回货款和税金,这样导致企业本部提前垫付了资金。
销售货物总是伴随着货物移送的行为进行的,不同条件下的货物移送核算方式有关的纳税环节也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选择货物移送核算方式,可合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缓增值税的交纳时限,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 
总、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问题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第一种办法
异地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票,不向购货方收款。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只是履行内部往来的实物传送过程,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征税环节应该是总机构实现销售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总机构向购买方收讫销售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
  但是,销售活动中,总机构收款、开票的工作量很大。为了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可以由总机构派员长驻分支机构承担收款、开票事务。跨省区使用空白发票,需要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这是适用本方法的不便之处。
  (二)第二种办法
改变存货所有权及流转路径,变“总机构向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移送自有货品用于销售”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购料委托加工、收回成品设仓自管或委托总机构有偿保管再行销售。操作要点是:
  (1)在税务登记方面,分支机构变更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料寄存“总仓”或另仓储存;
  (3)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工方签订加工合同或双方以事实成立并履行加工合同;
  (4)分支机构支付与加工有关的费用并索取发票入账;
  (5)分支机构收回加工商品寄存总仓或另仓储存。
  本法法律依据: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独立核算,法律法规及总机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特别适用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采购和委托加工业务,实务中可以结合集团公司法律框架建设如区域子公司、分公司的布局进行统筹。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选用。
(三)推荐方法: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
借鉴财务管理中现金日常控制的集中银行(Concentration Banking)法,为加强对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可以与企业集团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由于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1)可以避免公司本部提前垫付税金,加速收款,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2)有利于实现财务集中控制;
(3)各地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税金改为在公司本部缴纳;
(4)有利于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
 
    3.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检查
    4.用于投资货物的检查
    账务调整为: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消费税
 
    [例] 某企业将购进已登记入账的原材料一批,购进成本价为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用于对外投资,企业记账为:
    借:长期投资                            117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上述错误处理在于未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错用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造成少缴了增值税,据此应作调整。
    计算调整为:
    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lO%)=110000(元)
    应计销项税额=l10000×17%=18700(元)
    应补增值税=18700—17000=170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长期投资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5.用于分配货物的检查
    检查时,首先应查明企业是否采用产品(商品)形式偿付利润,然后采用账户对应关系核对法,查明分配产品(商品)的计价和核算。如果“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科目贷方直接与“应付利润”科目对应,则说明企业用于分配的货物未通过销售处理,而直接减少了库存物资。
    (1)按产品(商品)、原材料成本价结算,漏记销售。分配产品(商品)、原材料有的企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容易导致不反映销售环节的销售税金。对此,应进行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应补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产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利润    (追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付利润    (追补销售差价)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成本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按产品(商品)或原材料售价分配对转,漏记销售。企业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通过销售核算,采用按售价直接从“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科目结转“应付利润”科目,这样就直接压低了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成本,不仅偷了流转税,也影响了企业经营成果的正确核算。对此,应作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含增值税售价×增值税税率
    应补消费税=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含增值税售价×消费税税率
    或=产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利润    (追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不含税售价与成本价之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成本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用于无偿捐赠货物的检查
    (四)已列销售账户错报销售额的检查    
    1.短报、漏报销售额的检查
    2.按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检查
    3.计算处理错误,多计销售额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的检查
    检查方法:
    以上三项检查应以年度、季度或月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收入额及损益表中的有关数据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必要时,可抽查销售日报表、发货票存根联、银行解款单等。查明申报销售收入与账面数额是否相符、征免划分是否符合规定。销售网点、附设门市部或仓库自行销售产品(商品)的数量是否申报纳税。如账、表应税收入额大于申报数,应查明原因。经核实后以销售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的销项税额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比较,看是否一致,大于时,其差额为应补增值税。这时,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作相应的账务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申报税额
    应补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申报税额
    或:产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申报税额
    账务调整为:
    属于短报、漏报项目造成的错漏,将已收未缴的增值税作自缴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属于按扣除部分依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其少收的增值税作追缴或赔缴处理。
    借:应收账款    (追缴增值税)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缴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属于计算处理错误,多计销售额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造成的错漏应调整损益类科目,补记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根据其不同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例]  某橡胶厂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同时附带生产三角带、传动带等副产品。对其某月份的销售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时,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发现既有轮胎的销货发出,也有三角带的销货发出,并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成本。经进一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发现有轮胎销售收入325600元和三角带销售收入 58500元,收取增值税额65297元。再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表,申报应税收入额为325600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5352元。检查认定,该企业增值税申报错误,其错误原因是未将三角带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入轮胎收入申报纳税。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58500×17%=9945(元)
    账务调整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945
贷:银行存款                             9945
 
4.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的检查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1)销货退回的检查。
    (2)销售折扣和折让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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