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旗 郭喜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用加油机采取了过渡性税控改造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强对加油站专项税收整顿。
2002年6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部安装了加油税控机具,并进行了初始化设置,此项工作,是由国税、地税牵头组织,公安消防配合,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这样由几个部门共同协调配合完成的,税控机具从开始投入使用到现在,应当说,在对成品油市场增值税税收的管理方面曾一度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存在的管理上难点问题也始终与之相伴,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加油机税控机具几年来走过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税控加油机,并没有真正起到控税的作用,税控机具,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其实难以控税。基层征收部门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以鄂托克前旗所管辖的27户加油站为调查对象,综合起来,首先,从税控机具本身来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数极少的一部分税控装置,一开始就不能初始化。
二、部分加油机税控装置不能读取数据,有的税控装置出现死机现象。
三、有一部分税控装置虽然能读取数据,但读取的数据不准确,甚至常常小于加油站自行申报的出油量,这样的数据根本就不能作为计税时的合理合法依据予以采信。
四、加油机税控装置人为或机械自身故障损坏难以鉴定。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到底是由于税控机具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安装问题、使用问题、加油机自身存在的问题,无法准确界定,此类机器在我旗税控加油机具中占很大的比重。这类税控机具存在的最大问题没有谁来提供售后服务,当时加装税控装置的时候是税务机关牵头,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技术服务,但在这部分税控装置出现的问题的时候却没有谁来承担维护责任。税控装置生产厂家从来就没有提供过任何售后业务。而负有税收征管之责任的税务部门又没有这样的技术和能力来进行日常的维护,从而导致这部分税控器具的无法正常使用。
具体到征管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是由于税控机具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一、即使是在运转中正常的税控机具,对其提供的油品流量可以采信,但对税控机具提供的油品金额数据不足以采。从各个体加油站的油品价格普遍上来讲,要比石油公司同期的油品同期价格偏低,少者一两毛钱,多者八九毛钱,这样加油站就有机可逞通过价格的高低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个体加油站这样解释,如果我们卖的油品价格和石油公司的油品价格是一样的,那么大家就都去石油公司的加油站加了,我们就没有生意可做了,为了生存,我们只能压低价格销售去争取客户。石油公司的油品价格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波动而升降,而我们只有把售价定的略高于进价,才能保证我们的销售。同时还有由于进货渠道的不同,个体加油站购进的油品价格高低不等,售价自然也就与石油公司的价格相去甚远。
众所周知,在过去几年里,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一直是一路攀升,直到2006前半年上升到每桶74.89美元后才开始保持平稳态势,后半年开始逐步回落,目前跌至每桶60美元以下,同样是加油站,作为石油公司,它可能是2006年1月份以每公升4.25元的价格购进而形成库存,然后随着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在2006年5月份以每公升4.85元的价格卖出。而作为个体加油站,也可能是2006年1月份以每公升4.25元的价格购进而形成库存,然后在2006年5月份以每公升4.35元的价格卖出,难道我们能认定说个体加油站的售价是明显偏低吗?在成品油市场价格成攀升走势的情况下,我们更加没有一个站的住脚的依据来给个体加油站的自主定价行为定性。即使勉强定性为价格明显偏低,那么偏低了多少?我们和那个价格比来确定明显偏低的空间?这都给我们税收征管带来现实的困难。
二、加油站的发票管理存在问题,椐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可以通过一定关系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是从石油公司买,一部分是从炼油厂或油品商贩手中购买。从石油公司购买的成因是,石油公司各加油站都有一定的销售油品但不开具发票的业务行为,诸多的个体机动车辆在加油后直接现金结算并不需要加油站出具发票,石油公司就把这部分不开具发票的销售数额统计起来,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那些需要专用发票的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加油站。从炼油厂购买专用发票也是同样的道理,油品商贩从炼油厂买油并不需要炼油厂给其出具发票,所以,炼油厂就可以把这部分专用发票出售给加油站,或者开具成商贩所要求开具的购货单位名称再由商贩卖出。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影响石油公司或者炼油厂的税收负担,而且其隐蔽性也很难为人所发现。这样,个体加油站以较低的价格从商贩手中买到油品,再从石油公司或者炼油厂及商贩手中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就可以达到合理调剂其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而我们税务机关又很难掌握这些幕后交易的证据。其次石油又是大众消费品,加油站也可用顾客不索取发票的空间给别的单位开具,达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也造成别的单位可能少缴税。
三、税务机关不掌握个体加油站的油罐资料,对于加油站的真实库存难以计量,所以,企业的库存是否帐实相符我们难以掌握,油罐大小各有不同,而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油罐必须埋藏于地下,这更给税务部门进行盘核库存带来困难,有的加油站也许库存已经没有一滴油,但是在申报表上却依然挂着很大的留抵税额,但是如果我们要去盘核库存,却要耗费相当大的人力和物力,而且税务部门还必须在技术监督部门的协助下才能进行。
凡述种种情况,均说明了目前加油站管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税收征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自2002年以来,个体加油站体现的税收逐年减少,2001年,当时加油站有17个,年纳税总额约为10万元,2002年,加油站增加至22个,年纳税不足5万元,而到了2003年、2004年,70%以上的加油站仅仅体现零星应纳税款,到2005年,我局所管辖的27户加油站基本上体现为零负申报,全年纳税总额不过2万元。在车辆总量呈迅猛势头逐年增加的形势下,加油站的税收却逐年递减,这绝不是正常的现象。
对这种现象该如何解决,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国家推广税控装置的大政方针不变的情况下,过去的对加油站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粗放式税收管理方式显然不可取,那么最主要的解决问题的手段,还是只能从税控装置本身入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 2006 33号),基层征管部门应当以这次联合检查为契机,对加油站税控机具的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对加油站的油罐容积进行详实统计备案。对不能准确计量油品流量的税控装置,应当责令企业进行更换,彻底淘汰陈旧的不能准确计量流量的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才能精确计量加油站的出油量,才能依法足额计征税款。
二、对个体加油站由于进货渠道的不同而形成的和石油公司同期同类油品价格的差额问题,是否可以确认为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何种价格比较,相差多大距离可以确认为计税依据没明显偏低?目前尚无有关规定,这也使得基层征收机关不便操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一个针对此类现象的明文规定,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予以明确。
三、从发票管理的角度入手,首先,我们以更大的力度来推广有奖发票的使用,当消费索取发票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生活习惯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对于养成这种习惯的投入和这种习惯形成之后所带来的产出相比,我们的投入是值得的。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投入很少的,力度也不是很大,而以票管税正是规范税收秩序的根本所在,不难设想,当人们买一根雪糕都要求销货方提供发票的时候,你还能想象的出税款怎样去流失吗?另外,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零售加油站之间相互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涉及专用发票的业务不能用现金交易,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买卖专用发票的现象。
四、加强日常管理,税收管理员对加油站的台帐必须按月检查,并在台帐上签字确认,要把加油站每天实际开具的发票价格数量与台帐核对,不符的查明原因,这样可及时确定加油站的销售价格高低也可避免纳税人虚开发票。
五、找准典型,对采取各种手段偷税的不法分子进行坚决而严厉的打击,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用强有力的法制手段来规范石油加油业的税收秩序。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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