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公共图书馆要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还需要解决五大问题。
第一,急需建立政府信息及时、完整进入公共图书馆的保障制度。政府信息能否及时、全面、顺利地进入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善的政府信息接收制度,是观察政府信息是否能顺利进入信息流通领域的监测点。
第二,公共图书馆应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优势,对接受和收集的政府信息进行科学组织、加工整合、深度揭示,以方便利用。
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可指定或委托公共图书馆进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索引、摘要的编制工作,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第四,创新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为公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提供咨询,为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人群提供帮助;以公共图书馆为阵地,以各级公共图书馆近年来广泛开展的讲座活动为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解说、宣讲重要政策、热点话题和焦点问题,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各级政府应为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要认真落实《条例》中有关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规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与公共图书馆紧密相关的部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