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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事判决书|《兄弟》
2008-03-12 16:20

四 川 省 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资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
被告人蒋全林,外号小脑壳,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
兄弟如手足,住简阳市平泉镇协议村六组。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德强,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先全好兄弟,外号大脑壳,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平泉镇协议村六组。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旭兄弟论坛,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世贵,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简阳市禾丰镇香乐村八组。因本案于199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余华 兄弟,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恒伦,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应均,外号莽娃,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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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兄弟,四川省资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资阳市老君镇沿江村十组。198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199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成香,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简阳市平泉镇协议村六组。因本案于199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篮球兄弟,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群珍,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盲,农民,住简阳市简城镇红塔村六组。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以资分检刑诉字(2000)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谢世贵、李应均、曹成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吴群珍犯收购赃物罪,于200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和吴群珍有遗漏罪行。检查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于2001年1月对日以资分检刑诉字(2000)第3号补充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2001年2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富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谢世贵。李应均、曹成香、吴群珍及其辩护人谭德强、汪旭、陈恒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谢世贵、李应均。曹成香与谢洪刚、蒋应兵、蒋应国(均另案处理)单独或分别结伙于1996年10月至1999年6月期间,在简阳市石钟镇冻溪镇、青龙镇、三星镇、禾丰镇、云龙镇、施家镇、平泉镇、新市镇。石桥镇、草池镇、养马镇、芦首镇、简城镇和资阳市老君镇、临江寺等地盗窃正在使用和待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给被告人吴群珍。其中蒋全林参与作案5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万余元;李先全参与作案3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谢世贵参与作案2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李应均参与作案14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曹成香受胁迫参与作案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谢世贵、李应均、曹成香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谢世贵为主邀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应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成香受胁迫参与作案,系本案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群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收购赃物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全林辩称其盗窃变压器的铜芯线对农村造不成破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全林认罪态度好,起诉指控的某些次数盗窃的变压器并未使用,这几次不属破坏电力设备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蒋全林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先全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参与作案是受到他人的胁迫;其检举蒋应兵的犯罪行为属立功。其辩护人以李先全不是主犯为其辩护,并认为李先全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世贵的辩护人提出谢检举被告人曹成香参与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属立功,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世贵、李应均、曹成香未作辩解。被告人吴群珍辩称其收购铜芯线的次数没有起诉指控的扣余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世贵在广元学会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后回到简阳,先教会蒋全林,继尔谢、蒋二人又教会李先全。从1996年10月至1999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谢世贵、李应均、曹成香与谢洪刚、蒋应兵、蒋应国(均另案处理)单独或分别结伙携带扳手、钢钳、套筒、螺丝刀、蛇皮口袋、背绳等作案工具在简阳市石钟镇、东溪镇、青龙镇、三星镇、禾丰镇、云龙镇、施家镇、平泉镇、新市镇、石桥镇、草池镇、养马镇、芦茨镇、简城镇和资阳市老君镇、临江寺等地,采取先用竹竿将变压器的高压线接线断开,然后用扳手、螺丝刀拧下螺帽的方法盗窃变压器的铜芯线。先后作案65次,盗窃了67台变压器的铜芯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万余元,严重影响了被盗地区生产生活用电。各被告人将所盗铜芯线大部分销赃给被告人吴群珍,所得赃款用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世贵伙同蒋应兵、蒋应国窜至简阳市平泉镇火联桥水库,盗走抽水站正在使用的下杆皮线200余米,销赃获款120余元平分。
认定的证据有:水库管理站管理员樊祥安的证词,证明抽水站的下杆皮线被盗的事实。同案人蒋应兵、蒋应国均供述与谢世贵一起盗窃过火联桥水库的皮线。被告人谢世贵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吴群珍供认从谢世贵手中收到过皮线。
2.199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世贵伙同谢洪刚、蒋应兵窜至简阳市平泉镇碑还乡踏水村一社,将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75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45.44元。
认定的证据有:碑还乡农电员文学松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蒋应兵均供述与谢世贵在踏水村盗过1台变压器,未盗走。被告人谢世贵亦供认不讳。
该次作案时间证人文学松证实的是1997年。但谢世贵三人供述是1995年或1996年。从本次作案有谢洪刚、蒋应兵,而谢世贵供述在1996年底主要是与其子谢洪刚和蒋应兵兄弟盗窃,在1997年认识蒋全林、李先全后,主要是与蒋、李二人进行盗窃,就没再与蒋应兵兄弟一起作过案。同案的蒋应兵亦印证了这一事实。因此此次作案时间应认定为1996年。
3.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世贵伙同蒋应兵、蒋应国窜至简阳市平泉镇飞龙乡龙王村九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00余元,停电3个月,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龙王村农电员蒋先康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先全的检举,检举其听说过谢世贵和平泉五星乡的“兵兵”盗窃过平泉飞龙乡的变压器。同案人蒋应兵、蒋应国均供述与谢世贵盗窃了龙王村的1台变压器。被告人谢世贵亦供认不讳。
4.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世贵伙同谢洪刚、蒋应兵窜至简阳市新市镇劳动村五社,将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10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72石4元,停电4天,影响了当地290余亩土地的灌溉、2个加工房和315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劳动村五社社长颜平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蒋应兵参与盗窃劳动村变压器,因被告人发现未盗走的供述,被告人谢世贵亦供认不讳。
5.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世贵伙同蒋应兵窜至简阳市施家镇长琴村三社水库附近,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0元,停电15天,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000余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长琴村七社支书张光体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蒋应兵参与盗窃长琴水库变压器的供述,被告人谢世贵亦供认不讳。
6.1997年二月11日晚,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伙同谢洪刚窜至简阳市石桥镇上安村二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27元,停电2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个乡镇企业、3个村社720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维忠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和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证明了上安村变压器铜芯线被盗,造成停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同案人谢洪刚参与盗窃上安村的1台变压器的供述。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亦供认不讳。
7.199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与谢洪刚窜至简阳市平泉镇信义村农机站,盗走该站正在使用的1台5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1.30元。停电1天,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1个抽水站的生产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信义村村长张荣鲜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亦供认不讳。
8.199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和谢洪刚窜至简阳市新市镇罗家湾村成都空军生产基地,盗走正在使用的1台2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8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68.16元,停电15天,严重影响了空军生产基地M分场和附近1个村社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成都空军生产基地水电班军人游生文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的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9.199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窜至简阳市新市镇下马滩村四社,盗走该社正在使用的1台75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05.94元,停电1个月,严重影响了该社1个加工房、1个抽水站、8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下马滩社四社社长蒋先美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10.1997年4月8日,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窜至简阳市平泉镇进步村十社,盗走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2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60余元平分,造成停电一个多月,影响了该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进步村十社社长李昌万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11.199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窜至简阳市施家镇环溪村五社,盗走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45.36元,停电半个月,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2个提灌站、5个社28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环溪村五社社长李崇华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12.199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施家镇南河村,盗走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18.08元,影响了该村1个农机站、1个道班、5个社26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南河村治保主任都德尚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13.1997年7月29日,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窜至简阳市沦江羽绒厂,盗走该厂正在使用的1台75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04.12元,停电1天,影响了该厂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沦江羽绒厂副厂长陈光志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14.199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东溪镇阳公村二社,将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04.12元,停电7天,影响了当地1个提灌站、1个加工房、2所学校和6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东溪镇农电管理站站长吴忠亮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15.1997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东溪镇双河村二社,盗走正在使用的1台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56.70元,影响了当地1个提灌站、1个加工房和4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双河村村支书王永双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16.199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峨简水泥厂,盗走该厂1台10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27元。
认定的证据有:峨简水泥厂厂长鄙志文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对盗走该台变压器铜芯线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辩称该台变压器未接高压线,没有使用。结合证人鄙志文证实的水泥厂变压器被盗后就一直停产,没进行修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辩解成立,应予采纳,对起诉指控的该台变压器正在使用这一事实不予认定。
17.199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窜至简阳市平泉镇和义村二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5.76元。
认定的证据有:和义村治保主任文学真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供认不讳,并对现场平面示意图进行辨认,确认系其作案地点。被告人蒋全林供述只盗走了现场2台变压器中小的1台的铜芯线。证人文学真证实第二天就将线改在了大的变压器上,没有对当地的生产生活用电造成影响,因此对起诉指控的“影响了3个社18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这一事实不予认定。
18.1997年11月3日晚,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窜至简阳市新市镇荆州坝村五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10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726.72元,致使该村1个加工房、83户村民停电7天。
认定的证据有:荆州坝村五社社长邓绍友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供认不讳。
19.199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新市镇光明村三社简阳市良种场,盗走该场1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78.80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1230亩农田的灌溉和良种场的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良种场会计张云梁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20.1997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窜至简阳市石桥镇柏香村三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75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45.20元,停电的余天,影响了当地2个企业、1个加工房和3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柏香村村文书杨建河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供认不讳。
21.199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石桥镇简阳农药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75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54.40元,因该台变压器是抽水专用,致使该厂生产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认定的证据有:农药厂保卫科科长吕万海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22.199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新市镇荆州坝村三社,盗走2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停电4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4个加工房和20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大水的证词,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23.199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窜至简阳市石桥火炮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504元,影响了该厂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刘义中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供认不讳。
24.1997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四社,盗走该村三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73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个抽水站、5个社35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陈开元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25.199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以殴打相威胁,胁迫其妻曹成香一起窜至简阳市东溪镇园艺场十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4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20.60元,停电10天,影响了当地1个企业石3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王永国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曹成香对参与此次盗窃变压器铜芯线供认不讳,并均供述曹成香是在蒋全林的胁迫下参与的作案。
26.1998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曹成香窜至简阳市石钟镇胜丰村五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6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68.14元,停电5天,影响了该村1个加工房、50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胜丰村村支书王永玉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谢世贵的检举,证实其听曹成香讲过,曹与蒋全林偷过两个变压器,其中在石钟偷过1个。被告人蒋全林、曹成香亦供认不讳。
27.1998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窜至简阳市普安乡太山村二社,盗走该村二台正在使用的2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849元,停电7天,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3个社1000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樊邦艳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供认不讳。
28.1998年2月5日晚,被告人李先全伙同谢洪刚窜至简阳市新市镇下马滩村一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6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94、21元,影响了1个加工房的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谭文风、黄友元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李先全亦供认不讳。
29.1998年2月11日,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窜至简阳市普安乡大坝村一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2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01元,停电1个多月,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个提灌站、4个社1000余村民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大坝村村长樊怀培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30.1998年2月15日晚,被告人李先全伙同谢洪刚窜至简阳市云龙镇庄元村二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99.76元,影响了庄元村和西岩村部分农田的灌溉。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友琼、李仲文、袁万元、刘玉根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和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李先全亦供认不讳。
31.1998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窜至简阳市禾丰镇玛钢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16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0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44.80元,停电28天,严重影响了该厂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玛钢厂厂长冯立志和保卫冯云述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32.1998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蒋全林与谢洪刚窜至简阳市禾丰镇蒋家桥村二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2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630元。
认定的证据有:蒋家桥村二社社长刘成树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参与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蒋全林亦供认不讳,并对现场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是其作案的地点。证人刘成树证实该台变压器主要用于灌溉抽水,由于及时抢修没有影响生产。因此起诉指控的“影响了该村230余亩土地的灌溉”这一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33.1998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和谢洪刚窜至简阳市云龙镇自来水站,盗走该站正在使用的1台50kVA、1台10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338元,严重影响了当地28个社1580亩土地灌溉和5个社697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许启忠、张俐、许顺平、陈礼华、张洪志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洪刚参与了此次盗窃2台变压器的供述,被告人蒋全林、谢世贵供认不讳。
34.199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平窝乡农机站附近,盗走该乡正台正在使用的125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0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480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3个加工房和90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平窝乡农机站站长邓北荣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35.1998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窜至简阳市东溪镇大河村四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27.20元,致使当地2个加工房石个社村民停电7天。
认定的证据有:大河村村支书易正春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先全、谢世贵供认不讳。
36.1998年5月8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青龙镇鞍山村十社,将该村二台正在使用的2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影响了当地334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鞍山村村支书王永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37.1998年5月9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石钟镇石王村花果山,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29.50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和20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石王村七社社长钟进松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38.1998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平泉镇新桥村四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1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5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97.46元,停电半个月,影响了当地600余户村民的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周文华、何大坤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39.1998年7月1日,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芦蔑镇民乐村三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50元,停电2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二个加工房、22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民乐村三社社长何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供认不讳。
40.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全林、李先全窜至简阳市简城镇棉丰村十三社,盗走该村1台正在使用的100kVA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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