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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口贸易中应注意的事项(下)
5.进口贸易中常见的风险表现形式:
1)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比如说质量上有瑕疵或货物根本不是合同所期待的货物,在数量上严重短少。 2)货物最终没有抵达目的港,而买方已支付或承兑了信用证,即可能被卖方欺诈了。 3)所持有的海运提单是货代提单,虽然货物到港了,但不能提取货物。 4)尽管海运提单是有效的主提单,货物也到港了,但是收货人仍然提不了货物,主要原因是在装运港或目的港发生了滞期费纠纷而承运人留置货物。
对于上述问题的出现,我们应及时地依据CISG1980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及约定的适用法律将商检结果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对方并积极与对方进行交涉;可以视具体情况妥善保管货物而不能盲目地处置或销售货物,只能等与对方有了实质性的交涉结果才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处理货物。
6.进口代理的风险:众所周知,进口代理其实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生产厂家因没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只得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除一些特殊商品外,进出口经营权已全面放开,那么外贸代理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在进口方面,主要体现在委托方想利用代理方富足的银行开证额度以弥补其自身流动资金的临时短缺。这是正常的一面;非正常的另一方面就是委托方以交付开证保证金为诱饵,目的就是实施欺诈。这种欺诈可以出于委托人单方,但更多的是与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前者是指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与仓储方合谋搞无单放货,后者是运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是假货。这样一来,代理公司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因为尽管我方代理公司与委托方有委托代理协议书,通常规定只是负责代理业务,对于发生的国外纠纷与代理人无关,但是我方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们代理公司是涉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即买方,是完全受涉外合同约束的。而委托方与涉外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换句话说他不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原则上,我方代理人必须承担涉外风险。
7.委托异地货代报关报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选择目的货代公司实践证明在进口过程中这一环节也决不能忽视,举例见笔者在国际商报的文章。最关键的是要选择具有一级货代经营资质的货运代理公司,对那些挂靠经营的要尽量避免委托其代理,这是因为按港口习惯只有货代才掌握货权,也就是说港务仓储单位只认货代公司,是凭货代公司的指令放行货物的;因此在代理进口时,由于通常货物都是运抵委托方指定的异地到货口岸,我方更要慎重选择好货代公司;另外在报检时,货代公司也可能出于某些目的,在商品的检验上做些手脚,特别是对进口的矿产品有些公司经常指标上玩花招。
8.须正确面对国际商事仲裁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程序、作用和效果等是模糊的,有的甚至一窍不通,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外贸企业有关人员平时多注意学习和积累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知识,而决不能进入一个盲区,即那是律师的事与国际贸易人员无关。须知,掌握了这方面的知识,在洽谈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就可以得心应手地对待仲裁协议条款,而在仲裁程序启动时,就能坦然面对、坚定信心、巧妙应答及或合理反诉,也就不至于被动挨打,完全取胜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笔者的经验,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应对仲裁,尤其在听证时要比没有经历整个商事活动的律师占有一定的优势。
9.务请重视DOCDEX的答辩和申请
笔者从接触众多当事人包括绝大多数的银行从业人员中,发现他们对巴黎国际商会的DOCDEX相当陌生,这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他们学习国际惯例不够深入,这是完全不应该的。因而当进出口企业的往来银行被国外银行或其他当事人申请DOCDEX裁定时就茫然不知所措了。正确的方法是应认真学习DOCDEX的内容,当遭遇到对方当事人的DOCDEX裁定申请时,企业要依据单据、来往函电和信用证等积极配合银行进行答辩及或再答辩。此外,实践证明,对于国外银行拒付的,只要能确定他们的拒付是无理的而且是根本违背了国际标准银行规则的,那么就应及时地提出DOCDEX裁定申请。请相信巴黎国际商会的裁定是十分公正的,这点决不用质疑的!这要比在法院起诉省时省力。通常一旦裁定下来,败诉的银行是会立即照付的。这里还要说明一点的就是DOCDEX的裁定是不按任何法律规定裁定的,仅凭有关信用证及其单证和该会已颁发的有关出版物作为裁定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