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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设立申请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代表处注销申请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3、代表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新增代表申请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新增代表的申请书。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7、拟任代表的简历; 8、拟任代表的护照复印件。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申请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并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1、 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 2、 经公证的该律师事务所在国已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代表执业审核申请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7、拟任代表的简历; 8、拟任代表的护照复印件。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