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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公安局将投毒案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大连市公安局出示伪证充当罪犯的帮凶
2006-07-28 18:38

我叫陈风云,今年45岁,是大连港发生的建港已来重大投毒案的受害者。由于投毒者掌握着大连港个别领导腐败行为的材料,所以案发四天后,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经理曲高义派人逼我私了,没有得逞,又串通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将一个故意杀人案变成了治安案件。更有甚者,这些人为了逃避日后被追究责任,铤而走险。当我在法庭上提供了200146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时,这份鉴定书已经证明杨玉凤构成了刑事犯罪,对杨玉凤的治安处罚决定纯属渎职犯罪。大连港公安局发现造假事实已经被揭穿,又窜通大连市公安局重新伪造了一份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同时,对原有的审讯笔录及庭审记录等都进行了偷梁换柱的篡改。使得原本一宗很容易界定的刑事犯罪(投毒)案,却在一些利欲熏心的执法者徇私、包庇、怂恿下,犯罪人没有得到惩处,正义得不到伸张。

事实及理由

    此案还得从头说起,20007月以后,经常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我多次将此问题反映给经理于文和书记吴庭和,他们说我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45,午饭时,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我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我瞳孔放大,当即将我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和大量的检举材料。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4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

当杨的犯罪事实交待后,49日,甘井子港务公司经理派公司宣传科科长姜海莲和劳服安全员杨显臣来逼我私了,我没同意,便开始对我进行打击报复,411,甘港串通港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投毒者杨玉凤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错误决定。

我对此不服,于412日向港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419日,投毒者无罪释放。甘井子港经理曲高义又派人买通院方丛主任,强行逼我出院。425日我还在继续输液,做高压氧,做钡餐透视,吸氧,中午,田大夫通知我26日出院,26日医院便中断一切治疗。同日,我们接到了海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我们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书,检察院受理后没有任何消息。紧接着,甘港经理就将我工资降到了175元,连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都没达到。

  5月8,为此事我给孙春兰书记写了一封信。孙书记做了重要批示。

  5月11,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月23,市局做出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延长三十天。

  5月24早(案发后58天),海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强行派人背着我去做法医鉴定,到了鉴定处,根本没做任何检查,只握我一下手,就由赵男和林驰做出了轻微伤鉴定。市公安局就以此为依据做出了维持海港公安局的裁决。

    因为,我将大连港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港公安局甘井子港派出所所长刘家福亲自打电话通知我与杨玉凤调解关系,被我拒绝后,他就威胁我说,如果不调解,法院不会受理你的案子。结果,一审法院依据是假051号鉴定书,以“含量不够致死量”判我败诉(此鉴定书没有此字样);二审法院依据案发58天后做的“轻微伤鉴定” 判我败诉。

  我便不停的上访。十六大期间,检察院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大连港又开始对我进行报复。

2002108甘港所长刘家福找到我,说检察院要复查此案,跟我要证据(当时被投过毒的公用大水壶),我没有给他,因为我不相信海港公安局。万万没料到,此事又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麻烦,1012上午10点,我上高二的儿子在校门前被人打伤,经校方和派出所查实,此事与校内学生无关。

接着,2002年甘井子港劳服告诉我现在开始按病假处理,病假够6个月自动解除合同,被逼无奈,我办理离岗休息。我应该开290元,可是他们给我只开210元。我找到甘港经理曲高义,我说:“你们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达到。第二个月,我开了220元,可是我的养老保险却少了10元。

由于我不停的上访,本案得到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法院于20021230开始再审,再审一年多了,他们没给任何书面结果。检察院又找到我说,因法院已判你败诉,我们检察院没有办法,你只有等法院再改判了。法院督察办马处长说,“你们应该告海港公安局,应该找检察院”。海港公安局局长说,“检察院不批捕,我们公安局没办法。”公检法各个执法部门互相推委。我便不停的上市里上访。

    市委、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发现我的案子处理的有问题,由王会全书记和王琦书记亲自处理本案,20038月,王琦书记引见大连市法协会会长王法瑞让他给我的案子做个定性,他说:“1、本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过早的做了定性;2、杨玉凤本身携带250亚硝酸盐,情节是恶劣的;3、两份刑事技术鉴定书是不正常的,需要进行彻底调查,你去找王琦书记;你一定要讨回公道……”,他就本案的观点与王琦书记的对本案的结论是一致的。为此,王会全和王琦两位书记多次亲自与大连港港务局纪委书记刘伟协调本案。大连港不但没解决问题,却进一步报复我,在20042月我却接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失业通知书。为此事我找到了政法委成城书记。成城书记亲自就此事与集团朱宝学书记面谈。港务局没给答复。为此我于311进京。得到省委贾秘书长的接见,他当即给此案做了批示,让我回大连等王会全书记处理。

等到319日上午,接到了大连港甘港务公司给我发的特快专递,内有集团主管部门批准的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说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停止我仅有的200余元工资。过了两天,我找到大连港纪委书记刘伟,提出我不能被解除合同的理由,并把特快专递中全部材料交给他,接着,我给市委王会全书记打了电话,他说在开会,就将电话挂断。

我无法生活,继续到市委、市政法委去找。329日,政法委成城书记又一次对我的案子做了重要批示,尤其是再一次明确指出要彻底清查此案,一查到底,并责成市政法委王琦书记亲自办理,使我更坚定了相信市委、市政法委的信心,也决心做好了积极配合领导办案的心理准备。可是我一直等了四个多月没有任何消息,我感到渺茫了。我又开始到法院、检察院找,他们统一口径说,市委、市政法委很重视你的案子,具体处理由他们安排。直到78日 ,我到了疑难案件办公室,找到了市公安局在政法委负责办我案子的王处长,对本案诸多问题他没有任何解答,却提出一个我意想不到的问题,他告诉我:“杨玉凤家别说几万元钱,连一万元都拿不出来。”他的话使我想起2003年市委让海港公安局解决此案发生的事:919日海港公安局王副局长找到我,说:“暂不谈杨玉凤是否犯罪,只谈经济赔偿问题,由海港集团.甘井子港务公司和杨玉凤家共同赔偿,杨家这几年叫这个案子折腾的也很困难,拿不出钱,经我们公安局多方工作,杨家才同意给一万元作为赔偿,我们公安局也尽力了。”为什么不同办案人在解决问题时都提出同一问题,却对杨玉凤的刑事犯罪一字不提?

由于再审一直没有结果,我便不停到各处上访,于2004831收到了大连市法院做出的《驳回再审通知书》,此通知书让我等了将近两年时间。我不服此通知,准备要进京,大连市市委责成检察院葛检察长承包我的案子,917日找到我,对我说:“你的案子市委很重视,每次开会都提出要解决你的问题,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委及市政法委所有领导都认为你上访是正确的,是海港对你太残忍了,你就不用进京了,这次我们市委出面找大连港解决,你就在家等着。”等一个多月,没有一点消息,我怎么也找不着葛检,便找到了同他一起办案的李同心,李传达葛检的原话:“我包案已结束,案子已汇报给市委,现在我不管了”。无奈之下,我便天天上疑难案件办公室询问,他们无奈的摇摇头。我于十月份中旬再一次进京,在京被大连市委驻京办事处的人截住,市委指示大连港派人进京接我回连解决问题,甘港薛书记和我面谈,他说:“你要想解决问题,就必须签字把解除合同的材料收回,否则不予解决问题。”我为了配合他们解决问题,答应他们的条件。我答应他们之后,他们从此就没有音讯了。为了阻止我十二月份进京疑难案件办公室于处长告诉我:新任领导正在关注你的案子,你就不要进京了。可是在也没有音信。200537日,我又一次进京,新任政法委书记张中接待了我,只要回去,马上就处理。直到718日没有处理。我只好见了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读了材料并听了我的陈述后,让我回家等电话通知。直今无回音。

本案行为人从故意犯罪的准备及实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即,把刑事案件按治安处罚来处理,这是构成本案错误的关键。由此围绕本案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可见一斑。这样一宗故意投毒杀人案,在大连港集团的操纵下,港公安局故意混淆现象与本质的区别,把刑事案件按治安条例处理,人不毒死不为罪,放似犯罪,把投毒行为与写恐吓信相提并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投。毒者受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导致冤案五年得不到解决。恳请上级领导派专案组到大连查清此案,早日还我一个公道。(详情见上访材料和本案的所有证据) 

对于本案提出如下质疑:

1、我报案时、一审、二审时都提到了扬玉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的事实,为什么大连港公安局和法院对此事实不调查取证?

2、为什么大连市公安局会做出同一时间.同一编号的两份不同内容刑事技定术鉴书?

3、为什么在海港公安局王法医发现我瞳孔放大时不做法医鉴定,为什么出院时也不做法医鉴定?为什么是在市局做出《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的第二天(即案发58天后)做法医鉴定?

4、为什么经过抢救治疗58天后做的轻微伤鉴定,竟是案发后4天做的治安处罚的依据?

5、为什么我提供给法庭的所有证据全部没有了?

6、投毒有量的问题吗?投毒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7、投毒量多少构成犯罪,投毒量多少不构成犯罪?本案到目前为止公检法为什么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

8、为什么投毒也能投出轻微伤吗?

9、为什么检察院立案四年,不给批捕或不批捕书?

  联系电话:手机:13940893284 

受害人:陈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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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05-09 13:52 | 回复
太黑了!老百姓没法活了!我是你,就和他们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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