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定
受理范围
1.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6)外商投资的福利企业。
3.优惠政策内容: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上述列举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外,可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上述列举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企业,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纳税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纳税人在每年1、2月份办理申请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还资格认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提交如下资料:
(1)省级税务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的联合批文复印件;
(2)《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确认表》;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4)残联颁发的《个人残疾证》及复印件;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8)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在15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税务证件。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经审核无误后,应开具《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
2.审核和录入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按以下内容审核纳税人的申请:①生产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②生产的货物是否征收消费税货物;③有否自产能力;生产能力与销售规模是否相符;④残疾人员工种安排是否合适;残疾人员是否参与生产;⑤工资发放单有否残疾人员的名单;⑥有否利润;⑦返还的税金有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在《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确认表》上加具意见并录入征管软件。
3.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岗对纳税人的申请表审批,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填制《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批复书》。
4.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核对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后,发放《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批复书》,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资格年审
1.受理
纳税人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年检应附送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审申请审批表》(民政局发);
(3)残疾职工《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8)省级税务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的联合批文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在15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税务文书。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经审核无误后,应开具《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
2.审核和录入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按以下内容:①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②生产的货物是否征收消费税货物;③有否自产能力;生产能力与销售规模是否相符;④残疾人员工种安排是否合适;残疾人员是否参与生产;⑤工资发放单有否残疾人员的名单;⑥有否利润;返还的税金有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并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审申请审批表》(民政局发)上加具意见报税政岗审批。
3.核准
税政岗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审申请审批表》(民政局发)上加具意见,并把一份《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审申请审批表》(民政局发)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转纳税人;其余转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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