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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0 13:07
原文地址:公理自在人间!作者:连有斌律师

    清明时节祭英魂--县交管所为因公殉职的曾祥志同志扫墓

             http://www.xnjtxx.gov.cn/show.asp?id=641

  什么叫英魂?其词典解释为:对生前有杰出功绩者的美称,但曾祥志母亲胡丽英女士五年泣血呼唤仍没有为儿子讨回公道?下面这张图片报道是“今年清明节的早晨,黄山市休宁县运管所为因公殉职的海阳站曾祥志同志扫墓、献花,表示深切的敬意和哀思。”

  网民们不得不向休宁县政府试问,你们该如何面对这张图片?

  不要把这张图片看作是普普通通的哀悼留影,这张图片蕴含着深层次意义......

  这篇报道的醒目标题已经向世人宣告:曾祥志因公殉职!向世人公正展示交通运政对曾祥志的公论,公理自在人间!向世人真情表白曾祥志的战友和人民没有忘记也不会忘记他因公殉职的英雄壮举!

  更难能可贵的是,这篇报道和图片不能不说正义和良知在挑战和考量休宁县政府的公允?

  我曾在去年的博文中呐喊:无法想象这位美丽坚强的慈母,五年多来是如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之创;独生爱子曾祥志明明是被不法分子强行冲卡故意撞辗,因公牺牲在交通运政的工作岗位上,可时至今日,这位可怜的母亲却怎么也讨不回儿子因公牺牲的结论和待遇,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行的也是公务,为何就得不到因公的结论?偌大的政府,庞大的机构,给天堂的孩子一个公道为什么就这样难?妈妈胡丽英泣血的呼唤图得绝不是金钱待遇,她所图的是儿子的名誉,是为儿子九泉之下得以安慰;各位官老爷,如果你看到这位母亲如下境界的真情诉说,不知有何感悟?“儿啊,你那个世界也和我们一样的话,妈建议你还选择当交通运政员,继续做好你的本职工作,尽一个交通运政员应尽的职责!”醒醒吧,那些受谴责的无良昏官!〕

[转载]公理自在人间!    

   清明来到坟茔旁,志儿音容现眼眶。

      世上最深母子情,如今隔断在阴阳。

      声声呼唤可听见,汩汩热泪似水淌。

      忠诚执法为国家,鲜活生命献给党。

      谁料执法遇难后,正义却被邪恶伤。

      至今英魂未安息,义愤填膺痛断肠。

     不畏艰难寻公正,惩恶扬善是心向。

      自古尊崇忠和义,现今只盼正义扬。

 

 

                胡丽英于清明节

                  2011年4月5日


 

一问:为什么遮掩重大公共事件?

2006年4月25日上午,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暴力犯罪案件,一台在当地营运的“黑车”为逃避处罚,抗法拒检、强行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管员曾祥志撞辗身亡。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犯罪事件,自案件发生到现在近三年时间里休宁县对此是无声无息的信息空白,黄山当地新闻媒体上不见一字半言,这样不敢公诸于众与遮掩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黑幕?

二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天地之间,生命最大。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无论是古代“杀人偿命”刑律,还是现代刑法的刑责相适应法则,均将此罪列入极刑严惩。在我国各地出现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暴力抗拒执法杀死执法者的管理对象,无一例外地判处死刑(我省有合蚌路收费站李政、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分别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犯死刑)。难以置信的是,一样的法律,同样的在执行公务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怎么会出现罪罚不抵、罪重刑轻的“一天一地”?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三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何急于草率定案?

“”案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案犯如果供认犯罪事实必遭杀头之刑,因为趋利避害、畏死求生是人的本能,在归案初期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尚属正常。极不正常的是,县公安局一反常态在案犯归案头两天未供认犯罪主要事实的情况下,2日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日内竟将定性轻罪(交通事故)文书送交给案犯,这不等于向公然施暴杀人案犯指引其认罪方向吗?如此急于草率定案的目的岂不是有意袒护重案罪犯,与向案犯通风报信有何异?

四问:“黑车”车老板十多万元巨款送到哪里去了?

据县司法机关透露,“”案件发生后,“黑车”车老板(山东藉)从山东携十多万巨款到休宁县处理赔偿善后事宜。但令人奇怪的是,受害方与有关处理单位均未收到这笔款项。这笔巨款到了休宁就不翼而飞了还是送到哪里?结合车老板案发前已摆平当地执法部门,多次轻易取回被扣车、证的事实来看,极有可能是车老板为了使案犯逃脱杀头重罪之目的,便“花钱消灾”将此笔巨款用于行贿打通关节,贿赂个别官员与有关办案人员?

五问:县领导为何干预司法办案?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各司其责,相互制约,其司法权独立,任何组织与行政部门不得干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案件发生后,县委某领导却召集公、检、法等部门开会定调,“统一口径”,司法各环节独立法定办案变成了“官定”办案,这不是公然以言代法、非法干扰司法办案吗?

六问:县政府为何不讲“诚信”?

我唯一的爱子曾祥志牺牲后,县领导信誓旦旦:你儿子是因公牺牲,我县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荣誉称号,民事赔偿方面,我们会就高不就低,你们要相信政府及我的人品。当时,我们总以为堂堂县领导不会骗人的,于是领取了县交通局先行代垫被告赔偿款22万元,加上所在单位(县交通局)赔偿2万元,合计24万元。后来我们从新闻报刊上陆续看到因公牺牲及一般公民死亡的民事赔偿并非如此,例休宁县祝某在打工时不幸坠落身亡获赔偿90万元;黄山区苏某在休宁县境内乘车时因遇车祸致残,经黄山市中院判决获赔124万元……这些现实中悬殊几倍的民事赔偿让我们受害方如何相信县领导“就高不就低”的承诺?再者,去年1月26日,湖南送变电公司工人周、罗、罗三人在作业时因塔架发生坍塌不幸殉职,该3人从申报到批准两天内被追认为“烈士”;而我儿牺牲后在两年多时间里县政府都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没有一星半点动静。这难道就是县领导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工作的实际行动吗?

七问:县领导指示“低调”为哪般?

“”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县主要领导肆意干扰司法,发出“低调”处理指示。于是,县司法部门将这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降格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轻判2年;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理、案件事实的不公判决无动于衷,不站出来依法维护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益,并对已查实“黑车”非法营运、漏缴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金额达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依法追究;县新闻宣传部门无视公共知情权,始终保持“一声不吭”,如此这般 “低调”,公权部门的屁股坐在何方,一看便知,也不难看出官方明显有意将这起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企图?

八问:县公安局交警队为何执法犯法?

“”案件肇事车辆存在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保险手续、严重超载等严重违法事实的“黑车”,属交通法规列入禁止上路车辆。该车辆在休宁长期驻点运营,每天运输三至四趟,来回都从县交警队大门前通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县交警大队已明知该车严重违法事实,但蹊跷不解的是,交警队并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扣留非法运输工具,而是多次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放任违法车辆通行,纵容这台违法“黑车”胆大妄为,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致使酿成恶性大案的发生,这其中到底存在多少权钱交易的“猫腻”?这不是执法部门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又是什么?

九问:县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

就县法院对“”案件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提出了八条要求重审的申诉理由,按常理,县法院应该释惑答疑,逐条驳回申诉,及时做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中也是这么规定要求的。但是,休宁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的刑事申诉书后并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办理,而都是以结论的形式回复几句话就敷衍塞责。这不是逼得我们无处讲理吗?我真不明白,连视公平正义为法院生命线的县法院都不执行有法可循的法律规定,谈何“三个至上”与公平正义?

十问:为什么采取欺上瞒下手段?

对“”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和司法不公,前年我们向中央有关部委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和公正调查。去年1月初,中央将信访件逐级批转休宁县处理,县领导1月4日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出台了给信访人的书面答复,答复除声称:“县委县政府是高度重视的,没有发现有坦护肇事者的有关证据,当时对此案的定性是准确的”这些见过多次的简单回复外,并没有对县公安局交警队纵容肇事车违法运行、失职渎职问题给予答复。尤其使我们感到不能接受与愤慨的是,答复中竟然出现了莫须有的捏造内容(这大概就是隐瞒我们的原因)。岂有署名给我们信访者的答复却不同我们见面之理?倘若不是在第三方处偶然见到这份复印件,我们现在仍然蒙在鼓里。不得不佩服,采用这种手段却能达到欺上(中央、省、市)瞒下(申诉人)的效果。因为上级一年前就已经看到答复,认为已处理完毕,但实际上我们申诉人却在焦急地等待着上级回音,时至今日四百多天的时间过去了仍还没有看到“书面答复”原件。在中央大力倡导构筑“上通下达”社情民意机制的大环境下,耍这种手段真不愧是“欺上瞒下”的“样板”。我想高声问一句:采用这种手段是下流无耻还是光明正大?!

 

   胡丽英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18755939581    2559688

 
2011-05-13 08:38

清明时节祭英魂——县交管所为因公殉职的曾祥志同志扫墓

http://www.xnjtxx.gov.cn/show.asp?id=641来源:县运管所 作者:汪群忠 发布时间:2011-04-06 查看次数:125

清明节的早晨,县运管所为因公殉职的海阳站曾祥志同志扫墓、献花,表示深切的敬意和哀思。

 
2011-04-05 20:52

                                                               清明来到坟茔旁,志儿音容现眼眶。

      世上最深母子情,如今隔断在阴阳。

      声声呼唤可听见,汩汩热泪似水淌。

      忠诚执法为国家,鲜活生命献给党。

      谁料执法遇难后,正义却被邪恶伤。

      至今英魂未安息,义愤填膺痛断肠。

     不畏艰难寻公正,惩恶扬善是心向。

      自古尊崇忠和义,现今只盼正义扬。

 

 

                胡丽英于清明节

                  2011年4月5日

 
2010-05-12 15:25

国家母亲,你在哪里? - beyiogm2007 - 寻求公正的博客

425日是我这辈子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就在四年前的今天,我儿曾祥志在为国家履行执法公务时,被驾驶黑车的不法分子强行冲卡撞辗后壮烈牺牲,为国家献出了年仅二十三岁的宝贵生命。

四年后的今天,我站在我儿的墓碑前,抚摸着刻在冰冷坚硬碑石上的字体,感到心底也一样透着凄凉,想到至亲至爱的母子就这样残酷地阻隔在阴阳两界,且孩子仍蒙冤在九泉,我的心颤抖不已。蓦然间,一段振聋发聩的话在我耳旁响起:“为了维护国家秩序,每年都有为国家履行职责,执法前线人员被歹徒杀害的案例,这充分说明违法分子的残忍与执法环境的严峻。交通部门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近年来被不法分子恶意冲卡牺牲的有聂红友、范永强、许建华等同志,还有距我儿牺牲前10日遭歹徒冲卡牺牲的我省泾县交警刘荣寿同志。他们的父母可以在儿子的墓地上大声告慰逝去的英灵:党和政府对你忠于职守的行为给予了肯定,授予你‘烈士’称号,杀害你的凶手被判故意杀人罪,已被枪决,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你可以安息了。同为父母,他们能够这样说,可是我却不能。试问,我能拿着距今20个月都未落实的县政府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的‘政府白条’与县司法部门判处‘4·25’暴力抗法案凶手二年的荒唐判决书到我儿的墓地上去吗?”

这是我前年在《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中的一段发自肺腑的话,它倾诉了对当地官员漠视生命尊严、言而无信、司法部门是非不分、枉法办案这些侵犯我儿生命尊严的事实及作为母亲的悲愤心情。虽然时间已过去了四年,但阴影一直笼罩在我的心头没有散去。因为几年来四处上访投诉,寻求公正一直没有结果,正义一直难以伸张。艰难的维权经历告诉我:在人治大于法治,权利往往“顶”不住权力的现实下,上访维权,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种履行法律赋予权利的事情看似简单,现实社会中却难于上青天。但不管再苦再难,我都必须履行母亲的责任,为儿捍卫生命尊严。从小处讲,我是维护一位公民(执法者)的人格尊严,从大处上讲我是寻求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受玷污!

按照现代民主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类首要的天赋人权,只要是人,无论职位高低、贫富贵贱,在生命面前都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同时,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异常珍贵,因为,我们每个人只有这唯一的一次人生,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存在。一个国民就是一寸国土,每一个人都不应该被遗忘,人人都应有平等公正的待遇。一个人最大的付出莫过于他在世间仅有一次的宝贵生命,不论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何种地步,也不论人类的精神文明进步到何种程度,为真理献身、为他人献身、为维护法律和国家的尊严献身,永远是最高尚最崇高的民族精神,是值得国家弘扬和尊重的,而不应是湮没无闻。

前年3月,温家宝总理曾对中外记者说:“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日报》社论也指出:“人民高于一切,生命高于一切。一个文明进步的现代化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必定是把人的生命置于最高的价值地位。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失去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国家的损失,民族的哀伤。”

生前曾与温家宝总理切磋学术的国学大师季羡林大师曾说过:每个人有两个母亲,一个是生身之母,一个是养生之母,而这位养生之母,便是国家。

是的,因公牺牲的曾祥志不仅是我的孩子,同时,他又是国家的公民,一名执法者,是国家母亲的孩子。他既不是患病而死,也不是因家庭私务而亡,而是为了履行国家职责,查处黑车时被不法歹徒杀害在执法现场的。他是为国家殉职,他把一腔热血和宝贵生命全部都奉献给了国家,给父母留下的却是无尽的思念与一生的痛苦……

亘古通今,世上最割舍不断的莫过于母子情,身为母亲,爱护孩子是天职。扪心自问,当你面对地方掌握公权力的一些人践踏法律,肆意妄为,侵犯你孩子合法权益的事,你能坐视不管吗?国家母亲,你尽到母亲的责任了吗?我大声呼唤不为别的,只想使你良心发现,你的孩子为你献出生命整四年,仍在蒙冤未瞑英目,他在九泉之下正苦苦等待你来维护他的尊严!伸张正义!

国家母亲,你在哪里?!

胡丽英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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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

 
2010-05-12 15:24

冬去春来今清明,母思爱子欲断魂。

吾儿为国献青春,正义壮举却蒙冤。

黑白颠倒丧天良,司法不公令人寒。

魑魅魍魉今犹在,阴霾遮天日难现。

为国捐躯不容侮, 岂能蒙冤到九泉?

阴阳难阻母子情,依法为儿来维权。

泣血呼吁讨公道,只为生命的尊严。

祈盼包公早降临,横扫阴霾见青天。
胡丽英 于清明节
201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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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12:46
祥志儿:
今天是大年三十除夕夜,妈妈来看你来了。
妈妈感到“每逢佳节倍思亲”这句话真是精辟地体现了人间挚爱的精华。每每到了逢年过节的时候,妈妈思念你的情愫比往常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就像看电影似的,眼前显现出一幕幕你牺牲前的音容笑貌。。。。。。
都说春节是父母对儿女的守望。可不是吗,每年到了这一天,无论天南地北、不分年龄、性别、地域,人们都要千里迢迢赶回家与亲人欢聚吃这顿团圆饭。残酷的是,自你2006年因公牺牲后,我们家就再也享受不到这喜庆温馨、共享天伦的美好时刻了,想到这里,妈妈禁不住潸然泪下。。。。。。
有人说,传统节日的精髓可浓缩为两个字:爱与乐。缺少爱,节日里就会缺少温馨和人情味;缺少乐,节日就会变得枯燥无味。确实如此,就我们家而言,因为你去了另一个世界,顿使我们的家庭节日失去了爱与乐的精髓。同大多数家庭热闹喜庆的氛围形成强烈的反差是,这几年我们家却在痛苦中煎熬,节日成了思念你的关口,这就是妈妈害怕过节的原因。
古语道:“母为子贵、母子连心。”儿啊!你冥冥之中曾对妈妈讲的话,妈妈永生不会忘记的:“妈妈,我不在了,您和爸爸一定要好好活着,定要为我讨公道,你们不为我做到这些,我是不会瞑目的。”你知道,当时家中没有电脑。你牺牲后,为了替你伸张正义,家中就购置了电脑,妈妈自学打字、操作,在博客、论坛中相继发出“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胡丽英泣血十问”等文章,就是想得到新闻媒体和像包青天那样的上级领导的重视,启动案件复查、再审的目的,为你讨还公道!你毕竟是妈妈含辛茹苦养育了二十三年的孩子呀,妈妈不为你讨公道,谁来为你讨公道?妈妈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终究将战胜邪恶。儿啊!你放心,爸爸妈妈虽然都到了年过半百的岁数,身体都不太好,但不管再苦再难,定会为你寻回公正,使你为国捐躯的英灵能够安息,讨回你因公牺牲应有的生命尊严!
儿啊!你离开我们就等于把世上最痛苦的事落在深爱你的爸爸妈妈身上了,犹如天一下子坍塌了!你可知道?你离开后,爸爸妈妈在这1390个日日夜夜是怎样走过来的吗?那可真是痛不欲生、度日如年的折磨啊!亘古至今,无论在什么时候,子女都是母亲的一生牵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当中就蕴含着这种人间大爱真情。现在我们母子阴阳两隔,妈妈不能在你身边嘘寒问暖了,你自己要照顾好自己。。。。。。。
                                                                      永远爱你的妈妈
                                                                                    于除夕夜

                                                                                 201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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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12:44

2009年刚过去,紧接着就是新春大年,随着春节一步步临近,年味也一天天浓厚,许多家庭都盼望与亲人欢聚团圆的喜庆时刻早日到来。但做为母亲的我却感到这段时间非常难熬,心里一直空落落的,心痛的感觉愈来愈重,就想独自在无人的角落里默默哭泣。

从古到今,母与子都是人世间永恒的主题。孩子是母亲一生的牵挂,哪怕是到了最困难的时候,孩子都是支撑她活下去的精神寄托和支柱。一个国家,可以失去一个公民,而一位母亲,根本不能失去孩子,对此我有刻骨铭心的切身体验。身为母亲的我,我无时无刻都在牵挂的是:爱儿曾祥志2006425日在为国家履行执法公务过程中被驾驶“黑车”的不法歹徒惨忍杀害三年多了,但英灵却一直没有安息。

我永远不会忘记那段梦魇般的日子,天塌地陷似的巨大打击似万箭攒心,使我头脑中一片空白,失去独子的我整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当时休宁县领导信誓旦旦同我们被害人亲属讲:你儿因公牺牲,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你们要相信县政府与我的人品。我们当时处在极度悲痛之中,觉得儿逝不能复生,政府即然这样承诺,那就按政府的安排去办了。凶手的处置,我们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司法机关肯定会依法办案,严惩杀人凶手的。

事情后来的发展却出乎意料!自我儿追悼会开过后,县政府领导言而无信,尚未兑现当时曾以“县政府”、“县领导人品”做担保的承诺;与此同时,更令我们震惊的是,县司法部门在长官意志的干扰下,轻判杀害我儿的凶手2年。这种亵渎公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荒唐结果是我们受害人父母根本无法接受和难以置信的。堂堂法制社会怎么会出现如此不公现象?曾祥志执法献身为了谁?为了国家献出了人生仅有一次的宝贵生命。为何遭受明显不公的待遇?法律正义何在?政府诚信何在?天地良心何在?

人人皆知,讲话算话、言而有信是做人的起码准则。怎么县政府官员就可例外?打人犯法,杀人抵命,这是妇幼皆知的常识,为何办案人员都不知道?政府媒体天天在宣传“倾心打造诚信政府、推行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生命线”,那么请问:政府的诚信、良心、政法机关的生命线又在哪里?!

我想,在世间的每一个人,无论是为人父母还是父母之儿女,凡是有良知之人,都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想一想:谁能容忍这种丧失人伦天理、背信弃义、亵渎儿女生命尊严的现实?

为此,满腔悲愤的我们踏上了申诉上访路,上访内容是要求上级依法对案件进行复查、重审;并要求县政府领导兑现对我儿因公牺牲所做出的承诺。虽说这都是要求不高的诉求,但在现实中做到却很难:县司法部门不按有章可循的刑事申诉程序专项规定进行答复,仅是出具本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几句话来打发;找县政府领导犹如见“皇上”,极难见到。即使见上一面都故意避开原承诺的话题,或以“开会”、“有重要问题要办”来回避拖延;再找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情况好的答复你:你们先回去,我们会将你们的申诉交给领导办理;情况差的则是不理不睬,连一个字回音都没有(包括挂号信件),犹如石沉大海一样。如此上访奔波,就像驴子拉磨,转了一圈仍回到原地,毫无结果。

不少好心人在得知我上诉无果的悲愤遭遇后都劝我,上访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费神,民间早就有“饿死莫作贼、屈死不告状”的古话,现在民告官有几人是告赢的?你还这么认真干什么?我理解,他(她)们这么劝主要是为我的身体着想,全是关心我的好意。但是不知那种失去骨肉至亲与蒙受冤屈是何等残酷,没有亲身经历是难以体会的。对于母亲而言,一生一世中最为痛苦的事莫过于此。

常言道:“子为母贵,母子连心”。孩子是我身上掉下的肉,我知道他的心思,或许是至亲之间的心灵感应使然,恍惚中我听见孩子在我身边讲:妈妈,我不在了,您和爸爸一定要好好活着,定要为我讨公道,你们不为我做到这些,我是不会瞑目的。这话已嵌进我的心房中、血脉里。我明白,他不仅是我的儿子,更是国家的公民,人人生而平等,生命的尊严不容亵渎。依据“生命高于一切”的国家伦理与《宪法》人人平等的理念,我不管再苦再难,都要履行一个母亲应负的责任,誓死都要捍卫儿子的生命尊严!

连续上访近四年,使我困惑的是,我申诉的对象是政府公权部门,接状处理的还是他们。这样办案能体现程序公正?自已能当自己的法官吗?由此,我联想到漫画大师方成登载在《人民日报》上的一幅漫画:蒙受冤屈的民女秦香莲跪在衙门大堂泪汪汪向包拯告状,要求官府为她主持公道,包拯在上诉状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大师画中讽刺的场景与现实中的上访经历何其相似!

再回顾去年发生在云南的李荞明“躲猫猫”案件、杭州胡斌“70码”案件、上海孙中界断指、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以示冤枉案、江苏徐宝宝婴儿案等轰动全国的热点公共事件中,政府公权部门第一次答复哪一次不是以正确自居?具有共同特点的是,上述公共案件都是得益于网民、媒体强烈质疑,引起上级领导重视后指令进行第三方调查才推翻“政府谎言”而使案件真相大白的。这些公共案件第一次调查为何每每失实?从上述诸多案件得出的教训,不难看出,按照“自己调查自己”、“自说自话”这种有悖“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常识的调查是永远不会体现公平公正的。

最近,在报上看到了让人揪心的两则消息。一是去年因在网上发帖反映当地政府违法用地而遭警方跨省追捕入狱的河南正直青年王帅讲:“我只是做了一点维护自己权益的事,但发现这个代价太大了。”并称今后不再反映问题。二是《信访主任为何踏上辛酸上访路》纪实报道。吴宗明,这位经办过成千上万上访事件的广西桂平市信访办原主任坦承:“多年的信访工作让我深刻体会到,上访并没有多大的作用。信访工作只是中转一下群众材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材料转到相关单位,领导重视就解决,领导不重视,你再怎样上访也没有用。”据该文报道,对上访已经死了心的吴宗明开始寻求新的求诉渠道。 “报道也许比上访更有效,我向媒体求助!”以上一少一老上访者的辛酸经历不仅揭示了上访维权的艰难困境,也测试了公民权利的伸张与保护状况。民言无忌,实话实说:在目前地方长官意志权力通吃的环境下,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已成为遥不可及的奢求,选择网络媒体作为权利救济和对外吁求通道是公民维权的一种无奈选择。

寓意着驱邪,迎祥、祈福的新年就要到了,我的新年祈愿是:希望新闻媒体及广大网民继续支持我寻求公正;希望上级领导重视一位母亲三年多的泣血诉求,进行公正的第三方调查,为我儿讨还公道;使我能早日看见正义的阳光!

胡丽英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

电话:0559-3394493 255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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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1

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

 
2010-01-23 14:11
华夏还有多少如此悲惨的女流在鸣冤挣扎?(2010-01-22 10:52
官位大小以道论之,她也就是个不值一提芝麻官,论荣誉高低以德论之,网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唯有她独一无二无与伦比。她以实实在在做人、扎扎实实做事、认认真真执法的人生准则,无愧地将党和人民给予的高级检察官、省系统高层次复合型专家、全国检察机关专家型人才、一二三等功十枚勋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中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人民满意检察官、全国劳动模范的荣誉集于一身。当今全国800多万公务员,谁敢站出来喊一声欲与张晓丽一比高低?这个赌只有网民敢打,官场腐败的今天乃至今后再也不会出现如此德才兼备的官员。她不是罪犯,不是敌人,她是蒙冤之躯,为什么要把她扔在一边不管?
十年前这位华裔女老板,为报效祖国远渡重洋投资数亿不仅在上海建造了著名的泰琪峰大厦,而且扶贫济困数千万元,赢得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赞誉。就在她功名成就之际,不知惹烦了哪路神圣,中国的法竟能将这个私人投资的华裔商人冠以贪污之罪,两次打入死牢,后改判有期徒刑14年,所有声誉名落孙山、所有资产不翼而飞,铁窗7年逼居海外。去年在新浪开博申冤,引起了数十万网民愤怒热议,正当火爆之时,上百篇申冤博文消声匿迹,莫名其妙的她和众多网友玩起来含沙射影的冤情“赛诗”,这种低调背后的隐情究竟是什么?这就是段琪桂女士扑朔迷离的魔术人生!
提起代丽,网民无不钦佩她为证明妹妹死于他杀而以身试药拷问法医鉴定的无畏之举,可时下当局违背共同商定遵守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阳光鉴定的承诺,擅自论证草率通报结论仍然为自杀。代家对此显然不能善罢甘休,矛盾的激化必然要将这场维权之战自然而然的推向白热化。中国的事情确实特色,老百姓永远都不会搞懂权大还是法大?制度失衡、监督缺失所造成的恶果,最后为何要由老百姓买单?说了不算、算了不说还如何取信于民?程序以外无法阳光的论证凭什么会取代和否认依法形成的阳光鉴定?网民们忠告代丽理性行事,相信政府和法律,相信证据和真理,胜利一定属于你。
无法想象这位美丽坚强的慈母三年多来是如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之创;独生爱子曾祥志明明是被不法分子强行冲卡故意撞辗,因公牺牲在交通运政的工作岗位上,可时至今日,这位可怜的母亲却怎么也讨不回儿子因公牺牲的结论和待遇,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行的也是公务,为何就得不到因公的结论?偌大的政府,庞大的机构,给天堂的孩子一个公道为什么就这样难?妈妈胡丽英泣血的呼唤图得绝不是金钱待遇,她所图的是儿子的名誉是为儿子九泉之下得以安慰;各位官老爷,如果你看到这位母亲如下境界的真情诉说,不知有何感悟?“儿啊,你那个世界也和我们一样的话,妈建议你还选择当交通运政员,继续做好你的本职工作,尽一个交通运政员应尽的职责!”醒醒吧,那些受谴责的无良昏官!
这位年近古稀的谯文璧老人,本该与老伴美满幸福的安度晚年,享受人间夕阳的天伦之乐,可她做梦也不会想到,一辈子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的丈夫郭兴邦,在省建委副主任、环保局局长的位置上离任7年后,竟被离奇的以 “滥用职权罪”惨遭牢狱之灾;更让她无法接受和面对的是,原本为维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吞,为保护四川省的旅游资源不被破坏的有功之臣,反倒被得志小人和腐败司法迫害成罪犯;她怎么也想不通,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颠倒黑白、欺上瞒下的卑劣手段被非法权势制造出的冤假错案,为什么在法治国家不能得以纠正?究竟是谁在结党营私?究竟是谁在滥用职权?究竟是谁在胡作非为?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在她的灵魂深处,已经失去了公平公正的渴望,失去了良知人性的追求,留下的只有无比凄楚的回忆、深恶痛绝的愤恨、无限的惆怅、夕阳的昏暗......

跪求政府为民做主的女人名叫吴佩奋,他就是轰动全国的南昌警察刑讯逼供致死的被害人万建国的妻子,2008年8月的一天,丈夫为协助调查随从警察走出了家门,而后被刑讯逼供的警察活活打死,年仅42岁的丈夫连句道别的私语都没有留下,便从此与她阴阳相隔;在她历尽艰辛的控告声讨之下,她求到的却是一张众所公认的畸形判决,不但落网的警察没有追究,归案的警察也未能得到罪该应得的惩处;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的法律哪有百分之百的公正,能够判刑两个就不错了,如此之说似乎有些道理?可但拿到法律的层面,显然无法立足;吴佩奋作为身临其境深受其害的女人,她所求的是执法如山不漏掉一个罪犯、是让世人永远铭记尽公民义务的协助要谨防刑讯逼供、是得到丈夫清白无辜的说法、是依法得到公正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如今这个失去支柱、上有老下有小的万家陷入了生活的迷茫;祈祷这位不幸的女人一定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

http://hi.baidu.com/laoheizhang/blog/item/9d3138dffa6ca553cdbf1a57.html

 
2010-01-23 08:27
这位母亲,只需要一个公正!
2010-01-20 来源: 家祭网

  以提供网上祭祀为服务的家祭网,每天都会有很多用户为故人建立网上墓园,身为编辑的我深深的体谅失去亲人的悲痛,但近日一个特殊的馆、特殊的事件引起了我的注意,经过进一步的了解,却牵出了一段鲜为人知的经历:

  二十三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

  可曾祥志却在他生命中的第二十三个年头上永远停下了前行的脚步。

  2006年4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交通局海阳交管站运管员曾祥志例行检查非法营运车辆。上午10时50分,一台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无国家交通规费、无保险等违法事实的四无“黑车”为逃避处罚,径直强行闯关,将曾祥志撞辗近二十米,曾祥志当场壮烈牺牲。年轻的生命在那一天永远定格。

  曾祥志是家中独子,爱子的突然离去给双亲无比沉痛的打击。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是让人不忍面对的一幕。人间悲剧莫不过如此。

  可让人想不到的是,事件并没妥善结束,这桩严重的“黑车”暴力抗法致死人命一案,却被当地司法部门以一般的交通事故定性、轻判肇事凶手2年徒刑。

  这样的结果根本让人无法接受。曾祥志的母亲胡丽英更是对此感到心酸与寒心,从此,一位母亲走上了一条为儿子讨回公道的艰辛道路。她四处上访无果,最后开始求助于网络。

  在她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文字:我儿牺牲后,我做为母亲曾两次跪在县交通局长面前泣求为儿主持公道,其情景令人悲恸;之后,我丈夫也要求县交通局维权,局长曾答应叫人写材料,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未见维权文件的只言片语;去年6月,县法院对“4·25”案件开庭,县交通局知道开庭日期,但在偌大的法庭里,仅见被害人亲属几十人,却不见交通部门一人。在我儿追悼会未开之前,县领导信誓旦旦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称号、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至今没有下文,等于是无法兑现的“政府白条”;我儿因公牺牲后,市运管处立即向省运管局几位领导作了汇报,省局不仅未派代表来慰问,甚至连个唁电都不发,近一年时间内对该案件无动于衷、置若罔闻……

  2007年至今,她在博客中相继发出“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老百姓诉求为什么这样难?”“泣血十问”等文章,得到全国众多网友和有关新闻媒体的关注,《法制与社会》杂志记者还专门登门采访,并撰文为其呼吁,但问题至今仍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在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情况下,她始终不妥协、不放弃,锲而不舍地继续跋涉在寻求公正的道路上。

  这是一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我在她的文章里读到这样的话。

  “我的儿啊!要是能让你活过来。妈愿死上一千回、一万回。儿啊!你就这么走了,你让我这当妈的怎么能活下去呢?”

  这样的文字让人读后不禁潸然泪下。这如泣血的呼唤声中包含着怎样的心酸啊。

  但她又是一个坚强的母亲,她不后悔儿子忠于职守、以身护法的壮举,她还这样写道:“儿啊!人家说母子连心,你我虽然相隔一道地平线,但妈相信你能听到妈的话,你是妈的好儿子,如果你那个世界也和我们一样的话,妈建议你还选择当交通运政员,继续做好你的本职工作,尽一个交通运政员应尽的职责!”

  这是多么伟大的一位母亲,我们怎么忍心让她痛失爱子后竟无法为爱子讨回公道啊。

  曾祥志一案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年,一千四百多天,很难想象这位母亲是怎样渡过这一千多个难熬的日日夜夜的,她不仅要承受失去爱子的心痛,更要承受无法为儿子讨回公道的折磨。

  我们无法给她安慰,任何安慰的语言都难以抚慰一位痛失爱子的母亲。

  可我们不愿再去同情她,她现在不需要这些,她需要更多的鼓励,更多的支持。

  这是一位伤心的母亲,这也是一位了不起的母亲。他为了为爱儿讨回公道一直在四处奔走,她上访,她在网上呼吁,她从未放弃过,她正在一条为讨回公正的艰辛道路不断前行。

  在她的泪水之后除了心痛,更有着坚定不移的执着。

  我们不愿在看见这位母亲悲伤的泪水。

  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去支持这位坚强的母亲。

  而这位母亲,只需要一个公正。

曾祥志的纪念馆>>

这位母亲胡丽英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0559-3394493

邮箱:beyiogm.2006@163.com

(编辑:家祭网 李健)

 
2009-08-30 18:13
2006425,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运管所交管员曾祥志遵组织安排,对辖区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几天前扣证未接受处罚的一台“黑车”过程中,被该车驾驶员拒检冲关撞碾殉职。这样一起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遭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惨烈牺牲的严重刑事案件,县公安局却在427做出因超载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方是执法部门,另一方是违法业户,在执法一线履行法律的执法者被屡次违法的“黑车”司机采取暴力犯罪行为导致身亡,竟然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带着重重疑惑,我查看了“4.25”案卷材料,得出了大相径庭的结论:“4.25”案件根本不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而是一起符合故意杀人(伤害)罪特征的暴力抗法案。

先看案犯本人供诉:2006425日上午9时,我将车况检查正常后,从齐云山石料场装料后往十九局三公司料场正常行驶,路上没有异常情况。当行驶到S103观村路段时,看见400米距离前有民警在查车。在距车100米处有两位民警站在正前方,一位示意我靠边停车检查。我理解这个意思,马上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车速稍微减点,接着连踩两脚刹车,同时拉了手刹,拽掉熄火线,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他跟前就撞上了高个子,矮个子往边上跑了。撞的那下没有会车超车,往前也没有转弯,视野良好。

上述供词疑点重重,破绽百出:

一、案犯称看见执法人员在100米前方让其靠边停车检查的讯号后,就开始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的说法完全是撒谎,如果真的采取刹车措施,那么100米距离怎么会撞到执法人员呢?再是按照案发后次日公安所测的车辆重车鉴定数据,该车在超载情况下50米也可停车,案犯上述供词根本不成立,明显是蒙混狡辩之词;

二、按照路面执勤常识,执勤人员在道路左侧发出停车检查讯号后,就离开原地走向道路中侧,以让受检车辆停在左侧受检。曾、余两名执法人员也是这样做的。案犯本人也承认:“发出停车讯号后他们俩往公路中间走,我还看见他们在往路中间走的过程中还在讲话。”

如果按照案犯所述已按指令靠边停车的说法,那么案件不会发生。因为两名执法人员在公路左侧发出停车检查指令后,已经走上公路中侧位置。再根据事故现场图及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前曾、余两人已基本上站在公路中间位置,那么肇事车怎么能撞上执勤人员呢?

回原案发前真相,那就是案犯根本没有按照执法人员的指令靠边停车,而是怀着对执法部门多次对其处罚的怨恨,径直朝已站在中间位置的两名执法人员撞去,故意酿成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刑事案件;

三、近年来,货运超载为公路运输普遍现象,尤其是运输砂石的工程车,逢车必超是常态。相比正常运输的车辆而言,其刹车效果差也不奇怪。据该车案发前多天称磅单证实,该车运输次次超载。运行期间,也曾被路面执法部门检查多次,为什么都未出现制动(刹车)问题?

退一步分析,即使制动失效的话,也不会造成致前方执法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因为有一百米距离供驾驶员操作,车辆除制动系统外还有转向系统可以发挥作用。案犯承认:“刹车稍微软点,转向还好。”按照驾驶常识,在发现制动有问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前方人员受到伤害,必然采取打方向等其它的紧急避险措施。令人发指的是,已有十多年驾龄的案犯并没有按常识这样做,其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结果的发生、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的恶毒动机昭然若揭;

四、据当时紧随其后车辆驾驶员证言:肇事车辆在撞倒执法人员之前一直未减速,也未采取鸣喇叭、开转向灯等紧急措施,直到撞到执法人员才开始刹车,并且把人往屯溪方向拖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

同时,在案发现场目睹案件发生的证人朱××证实:“那辆后八轮(肇事车)看到那个检查人员叫他停车后没有打喇叭,也没有减速,直接向那个人开过去。”

目击证人邓××证实:“我当时在事故现场,我看到当时这个拦车的人(曾祥志)是站在路中间的,这辆车(肇事车)速度较快,具体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当时这辆货车过来时没有减速,好像没有事情一样直接开过来,撞到这个拦车的人。”

五、我在“4.25”案卷中还看到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从四月初至案发前,肇事车辆被当地路面执法部门检查处罚五次,最后一次是422日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暂扣相关证件,令其三天内接受处理。(非法营运依法按上限处理为10万元)但该车未按期接受处理。就在第四天上午,就发生了拒检闯关,撞死执法人员恶性案件。上述事实不仅肇事者本人供认不讳,且还有与肇事者同行运输驾驶员的证词,还有交通局多位工作人员的证词佐证,已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这种对案件定性具有因果关系最关键的重要事实,不知办案机关为何视而不见?

六、我在“4.25”案卷中看到,20064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同肇事车主窦林儒的询问所做的笔录。奇怪的是该询问并没有涉及车主、肇事者非法营运及多次被路面执法部门处罚及思想动态内容,更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在尚未定性的情况下,竟向对方称该案件是“交通事故”?

同时,在凶犯归案2日尚未交待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犯罪主要事实情况下,427日下午4时,办案人员将“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书交给凶犯,令人怀疑办案方是有意向罪犯指引定性方向?同日,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4.2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证明,县办案机关从一开始就是以交通事故为破案方向,然后予以草率定性的。显而易见,这是与我国刑法遵循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与司法部门办理案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核实证据材料”的规定相违背的。

国家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特征为过失。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因为当事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事件则属于治安案件范畴。上述法律常识办案机关不应该不清楚。

上述列举“4.25”案件中的证据充分证实:案发前肇事者因违法运输屡次被路面执法部门罚款、扣证、扣车,由此产生对路面执法部门的怨恨,形成了报复、抗法的诱因,进而产生了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恶意动机。本案是事出有因,但并非是司空见惯的公路超载现象所致。证据中不容忽视的是:案发前一天应是该车到执法部门接受非法营运处罚的最后期限。实际上该车没有按期去接受处罚。紧接着第二天上午就发生了撞死执法人员的恶性案件。这些前后关联的证据印证了肇事者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和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故意杀人(伤害)罪的主要特征相吻合。但与交通事故一般是建立在双方没有前提纠纷和肇事方没有恶意主观动机情况下发生的过失截然不同。

综上所述,“4.25”案犯为了逃避该车非法营运、偷漏国家税费、法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当发现前方交通执法人员发出靠边停车检查讯号后,在明知此时对前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的情况下,不仅不靠边停车,反而驾车往走向公路中间的两名执法人员撞击。他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发生之中,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也不按常规采取相应避险措施,而是铤而走险,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其撞、拖、碾、轧以及现场逃逸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实其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执法现场酿成了一桩耸人听闻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天下难道有这样的“交通事故”吗?!

胡丽英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

电话:0559-3394493 2113016

邮箱:beyiogm.2006@.com

http://beyiogm.2006.blog.163.com/edit/网易博址

http://blog.sina.com.cn/pkm569312新浪博址

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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