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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室井力 芝池义一 浜川清 主编 朱芒 译 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11月出版 328页 定价38元 豆瓣:www.douban.com/subject/4090985/
朱芒教授写的译者后记: 这是一本逐条注释1993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著作,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具体条款乃至具体的法律词汇用语在立法过程中的由来,以及在适用阶段学说和判例对其内涵构成的影响。 在中国的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注释法学”曾是一个具有很强烈贬义倾向的词汇。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法学界的研究有一种倾向,即用实定法的条款来说明现行政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用既存的政策内容来解释实定法的具体条款。对此研究倾向持批判态度的学者将其称为“注释法学”。 的确,这一称呼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法学事实上处于政治侍从地位的现实状态。尽管这种状态的产生,其背后客观上存在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种种演进和变迁的复杂因素,但毫无疑问,其反映出法学自身无法自立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针对“注释法学”展开批评的武器,在当时基本上源自自然法的思想和价值观。然而,问题在于,法律分析和法学研究毕竟不是单纯的思想运动,其更多的还需要与法律运用的实务活动紧密相连。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而言,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法律分析和法学研究与实定法,尤其是法典法规文本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说得实在一点,至少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是必须依据现行法条,由此为基础才能够构建起思想理念价值与现实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法典中的条款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载体,即使是源自自然法的思想理念价值,也还是需要通过这个载体,技术性地反映出来[1]。 在我学习和研究法律的路程上,第一次读到法典的逐条注释著作,感受到其中存在的强大学术力量,是在上世纪的90年代初。1990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日本国宪法精解》[2]一书。可以说,该书对我的影响而言,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该年初夏,当我第一次读到该书时,开始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现实制度运行的积淀,学术理论研究的成果原来是可以这样进入具体的法条。 1991年起的7年间,我在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芝池义一教授的手下进修行政法学,进而攻读硕士、博士课程。在这期间,我才了解到这里的法学院本科教育中最基础的训练就是培养学生法律解释的思路和能力,以及掌握相关的方法和技术。同样,在研究生课程的许多讨论课中,学生必须要使用这些能力和技术去分析相关的文献。正是这段经历,使我理解了当时中国尚不存在的另一种“注释法学”的意义。在成文法国家,一方面,为了保持法典的稳定性,轻易不会修改法典的法条本身,有的著名法典甚至在长达上百年的历史中条文本身修改甚微,例如2002年之前的德国民法典,再如日本民法典的财产法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文字作品的法典条款只有对应具体的法律案件和问题时才会显示其真正的作用。这样,由最为精炼的文字所构成的条款要针对的,是最为复杂万千、变化不居的社会现实。为了对应社会的变化及其需要,法官需要在判决中对相应的法条赋予新的注解,由此更新和深化其内涵。同样,法学理论的学说逻辑本身在表示条款应有的内涵的同时,也影响着包括法官在内的实务界的思路。在这样的基础上,由学者编撰的法典逐条注释,则历史、全面地反映出这些条款内涵的变化积累过程,解释技术的运用方法,为学术研究和实务分析提供相应的起点。因此,有没有这类法典逐条注释书,反映了法学是否已走向成熟。同时,这类法典逐条注释书的内容,也标识出相应领域法学发展的到达点。有资格主编法律逐条注释的学者,属于相应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遗憾的是,在中国法律领域中,至今还尚无这类法律注释书(不同于立法者在法律法规颁布时出版的解说书),由此也影响了实务的发展和学术的积累和深化。 本书正是这一类型的法律解释在日本《行政程序法》上的体现。 本书的主编及作者是由代表着当前日本行政程序法研究水平的学者者组成的。其中,三位主编中,室井力教授为原名古屋法学法学院教授,退休后又担任过名古屋经济大学法学院教授,2006年6月不幸去世。在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起草过程中,室井力教授曾主持起草民间学者版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称为“对案”),同时,他又是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芝池义一教授[3]现为为京都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研究行政程序法。在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起草过程中,芝池义一教授曾分别在1980年和19885年作为第一次研究会成员(共17人)和第二次研究会成员(共13人),以及1991年起至该法成立为止的期间,担任“公正、透明行政程序部会”成员(共16人)直接参与立法工作,他也是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浜川清教授现为法政大学法学院教授。承担各个条款写作的作者团队则由各个大学法学院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教授构成。 我向国内行政法的学界和实务界译介本书,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考虑了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我国已经启动了《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工作。1993年才颁布的,且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美国、德国等其他发达国家行政程序法制度许多内容的日本《行政程序法》,无疑会在立法过程中成为重要的参考文献。但到目前为止,就这部法律而言,介绍入我国的基本上只是条文本身,其他资料数量极少。本书的出版,至少可以为我国的立法者提供具体的思路,实际理解条文背后法律的具体内涵及其发展过程。 其次,尽管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各类单行的法律法规也在各自的管辖领域中设立了一定数量的行政程序制度。这些制度之间呈现出的不完备欠统一的状态,时常会引发制度适用上的冲突。在《行政程序法》颁布之前,日本也曾面临过这样的局面,因此,本书所记载的法律解释的思路,尤其是如何调整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地方公共团体条例之间的关系的立法尝试,必定也能够就如何统合制度适用上的碎片化状态,为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同样,在将来我国的《行政程序法》颁布之后,本书也可以为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人员如何积累学术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如何通过法条建立与实务界人士之间的沟通渠道,提供启发性的思考方向,以此促使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人员也重视起对法律的注释性研究。 其实,译介本书的想法由来已久。2000至2004年期间,我参与了由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 “中国听证制度研究” 课题组,承担其中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分析任务[4]。作为重要的国外参考制度,在作课题设计时就将本书的翻译列为课题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严格而言,本书的翻译工作是自此起步的。但是,由于其他事务的原因,我只能利用零星时间,断断续续地啃原文,垒汉字,因而耽误至今才完整地将本书整理成型。 在此需要提到的是,前几年日本国会对《行政程序法》作了重大修改,增设了整整六条有关制定行政规范时公开征集意见程序制度(学界称之为“行政立法程序”)。此外,该法律自199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这期间围绕着适用该法律具体条款,已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判例和学术研究成果。本书原作的出版社日本评论社已经计划出版修订相关内容之后出版第二版,以体现该法律中增加的内涵。关于第二版的出版事项,我在本书的主编之一的芝池义一教授处也得到了证实,并进一步了解到编辑进度的信息。正因为如此,在本书出版之后,我还将持续性地承担起进一步向国内的同行介绍本书新版本的义务。 最后,在本书付梓之时,我要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宋华琳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胡敏洁博士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的苏苗罕同学。每当我译完一个条文后,他们就义务地承担起校读中文的工作,因此,本书的字里行间也同样沉积着他们的辛劳。另外,我尤其应感谢我的妻子李西华博士和女儿知尧,正因为有了她们的全方位支持,才使我能有时间译完本书并将其奉献给读者。
[1]这一称呼的命名法,也多少反映出了当时法学界还处在对国外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不甚了解的时代,因为,其至少忽视了法律史上存在于西欧十一至十五世纪间的“注释法学派”。 [2] 〔日〕宫泽俊义著、卢部信喜补订,日本评论社1978年版;中文版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董璠舆翻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出版。 [3]芝池义一教授也是译者在京都大学法学院留学期间的导师。 [4]成果论文《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功能——以上海听证制度的实施现状为例》,见《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修正版《行政听证程序的运作与功能——以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实施为对象》,见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