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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是个不长也不短的时间段,似乎离我们很遥远,又似乎转眼即到。时至今日,我国的城镇住房改革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而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商品房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已经逐步提高到了近80%。转眼间,改革开放后我国最早出现的第一批商品房,如今土地使用权已只剩下50来年,一些商业用房更是只剩下30多年的土地使用权了。居住用地70年的使用权期限,正宛若达摩克利斯剑那样,高悬在私有房产所有者的头上!
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初现
与加息、提高房贷首付比例、住房转让营业税新规定开始实施等一系列措施相比,居住用地使用权70年的限制,其潜在的杀伤力更为惊人。一般地,买商品房的人都要领两个证,一个是房产证,另一个是土地证,土地证有效期是70年。基于此,不少已购房或正准备购房的人,已开始发出类似“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只有70年,那70年后怎么办”的疑问。
这样的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不久前,笔者的一位朋友终于拿到了新房的土地证。欢喜过后,他仔细研究了一番刚到手的土地证,没想到新的烦恼出现了。他的房子是在2003年购买的,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2073年,那么70年后他的房子该怎么办呢?其实他还算幸运了,毕竟还有足足70年的土地使用权,笔者的另一位朋友更是为此烦恼不已。这位朋友在2000年6月购买了一套新房,并于2000年底拿到新房的钥匙。但一直等到土地证办下来后,才发现土地使用权到2048年4月份就到期了,实际使用期限连50年都不到。
疑问产生后,后面的那位朋友急忙上网查阅政府对此作出的相关法律规定。好不容易,他在2005年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找到了自己所关心的问题。但不要说他的房子不在北京,单是该《办法》第25条“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中,“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等等这些“刺眼”的字句,也让他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未来命运。与此同时,新上市的商品房使用年限缩水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许多土地是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的,到购房者买到房屋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以前由于各种原因,购房者很不注意这些问题,而国家在房地产制度中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但现在购房者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因剩余年限不足70年而引起的纠纷。不久前,山东淄博的69户居民为此事状告开发商,因为他们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仅仅到2026年,这意味着自己花几十万元买来的房子,却只有20多年的使用权,届时房子将变成空中楼阁。
土地使用权是个年轻的问题
应当说,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解放后,我国城市土地一直是实行全部国有化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土地使用权改革的重要性,高层也开始反思长久以来的土地政策。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局的报告,确定深圳、上海、珠海、广州、天津、厦门、福州,以及后来的海南省等城市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此从决策阶段进入了实施阶段。同年12月1日,深圳会堂内响起了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槌声。但槌声余音未了,认为深圳此举违宪的责难就从四面八方涌来。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在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的同时,在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后面,加上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接着,《土地管理法》也按此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解决,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辟了道路,住宅与房地产业开始进入大发展时期,自此,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公房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结束。伴随着房改而来的是住宅私有化,据建设部发布的2003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城镇私有(自有)住宅建筑面积71.44亿m2,住宅私有(自有)率为80.17%。这些私有住宅通过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了至多7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年限问题是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都必须面对的。
“年轻问题”的法律空白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在我国还是个十分年轻的问题。即便是从1987年12月1日深圳会堂内响起的那次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槌声算起,迄今尚不满18年。既然是一个年轻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后遗症”也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我国土地批租的最高年限是依据什么而得出的呢?据介绍,我国在进行房改时,某种程度上是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度,主要是因为香港大部分土地是英国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从清政府租让新界得来。由于土地并非港英当局所有,按法理在租借期满之后必须归还,所以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时,香港实行了批租制度,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租界新界的期限是99年,所以香港的批租年限没有超过99年的。而后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又达成协议,最长的批租期限到期日不能超过香港回归后50年左右。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从国际上来讲,土地批租90年100年都有。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
不过,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在帮助人们实现了千百年来“居者有其屋”梦想的同时,也造就了越来越多的“有产者”。但明显地,当时的制度和法律制定者们,只考虑到如何解决“土地不得出租”这一难题,并没有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开始成为了每个“有产者”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中还几乎是一片空白,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处理。
比如,《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中,“无偿收回”的确切概念是什么?业主的利益会不会因此受损?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该如何提出申请,最长能申请多少年?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要补交多少的土地出让金?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那么最多70年后,人们的私有房产将变成为没有土地的空中楼阁!
70年之痛如何解决?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开始关注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但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几乎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清楚“70年后房子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表示,从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国家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差价补偿的方式。林增杰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5月底透露,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明文规定。姚红说,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和社会稳定出发,《物权法》规定,国家允许房主续期拥有土地使用权,至于交多少钱尚无定论,如果房主不愿续期,国家将收回土地,但上面房屋归谁所有尚有争议,国外惯例是建筑物归土地所有者。
在7月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不过,虽然《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超过70年。但实际上,物权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是这部突破性法律最大的遗憾。
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工作委员会秦兵律师则主张,逐步取消商品房土地使用权70年的期限,因为当初定出这个期限,并没有相关的科学依据,“其实完全可以房地一体,土地使用年限与地上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年限一致。当房子老旧破损已无价值时,土地使用权自然到期。”
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个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政府将来一定会给出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法。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要给民众一个比较好的预期,制定一个比较好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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