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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地震孤儿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2008-05-22 19:52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由于涉及到领养法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还请周全考虑下实际情况或向相关机构、部门询问。
  
  因为涉及到领养法的问题,所以请咨询红十字会或者孤儿院。


《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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