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他人文献提供有偿阅读 八旬老学者告清华网站
2006年01月16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国垒
时下兴起一种网站,专门收录大量学术文献,并向读者提供有偿阅读服务。这在给人查阅资料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争议:网站不给作者报酬怎么办?网站收录文章前是否应取得作者同意?发现“中国知网”擅自收录自己作品后,年逾八旬的老知识分子樊元武先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网站主办方清华大学等单位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庭审了此案。
背景:发现自己的文章
在网站付费下载
据介绍,樊元武早年毕业于交通大学,退休前在上海供电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他发表了大量科技论文,并整理了其父、原国民党46军军长樊崧甫生前写作的大量文史资料。这些文章及资料曾在国内各类期刊及书籍上发表刊登。“中国知网” 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四单位主办,任何人只要购买“中国知网”的卡,都可以一页五角的价格上网阅读和下载包括樊元武等在内的作者创作发表的大量文章。
樊元武认为“中国知网”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的作品,应当事先取得他的授权,并支付报酬。但主办方从未通知过他,也从未支付报酬。他曾委托震旦律师事务所的邵曙范和王一秋律师发函给网站主办方,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后樊元武将网站4个主办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人民币。由于发现该网站的服务器属上海图书馆,樊元武把上海图书馆也列为被告。
关于中国知网的经营:
批复VS批复前提
被告方清华大学等单位表示,他们在建立该网站过程中曾得到过版权主管部门的批复,得到了同意。网站收入的文章大都来自期刊,而网站也与许多期刊签订了协议,约定网站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后,将报酬付给期刊编辑部,由编辑部与作者分配。诉讼涉及樊元武二十余篇文章,网站将其中14篇的稿酬付给了文章原来刊载的杂志社,由杂志社分配给樊元武。
被告表示,他们从1996年开始制作电子学术出版物,但当时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他们在版权主管部门指导下制订了付酬方式和标准,每年从税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向期刊社和作者支付报酬。
樊元武的律师邵曙范和王一秋则表示,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在给被告的批复注明了前提: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这就表示,“中国知网”收录文章并向读者有偿提供的前提是要征得作者同意。在樊元武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网站不能使用其文章。被告称已把部分文章的报酬支付给期刊社,由期刊社转交作者,但樊元武从未收到过稿酬。而且在他以律师函的形式表示不同意后,网站至今还没有撤下他的相关文章。
关于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性质:
转载VS汇编作品
随着法庭辩论的展开,原被告双方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性质认定上有巨大分歧。被告认为是转载,原告认为是汇编作品。
被告方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外均可转载,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只须支付报酬。中国知网收录樊元武的文章系法定转载,其中部分文章转载后尚未支付稿酬,最多是侵犯了樊元武的获得报酬权。中国知网只应承担迟付稿费的责任。
原告律师邵曙范和王一秋则指出,《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其与相关期刊社签订的协议约定,“数据库的整体版权”归被告所有。这就认定了数据库已形成版权,而转载行为不可能产生新的版权,所谓的“整体版权”只能是汇编权。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显示,被告为中国知网进行了大量劳动并获得不少奖励。这就更进一步表明,网站收录编排海量文章所形成的数据库构成了汇编作品。
原告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汇编原告作品既未获得原告同意又未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知网”(http: //www.cnki.net)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樊元武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3篇文章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樊元武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200元;
三、原告樊元武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樊元武负担人民币852元,被告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306号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7800/179/2006/10/zh1240195729720160022560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