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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 12:35

同方知网再遭侵权诉讼
2008年09月23日 科技日报


  2008年5月,30余名硕士、博士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告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

  据悉,日前,又有百余名硕士、博士将该杂志社以及公司告至朝阳法院。原告称发现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许可就被擅自收入同方知网“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对外销售牟利,而且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通过“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提供论文的在线阅读和全文下载服务,向网络用户收取高额费用。

  原告认为,同方知网(CNKI)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法院判令同方知网(CNKI)公司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目前这批案件涉及的索赔总额预计达到百万余元。

  这是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遭遇系列著作权维权案后的又一起风波,他们能否继续以目前的商业模式从事信息服务行业,将面临着法律的严峻考验。

  自2008年以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同方知网(CNKI)公司已接连遭遇多起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诉讼。至今,各地已有逾百名硕士、博士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预计这一行为还将引起更大范围内的“多米诺”效应。

  伴随着网络资源共享的日益普及,论文作者状告信息内容服务商侵犯论文版权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经过多方调查,这一方面是由于国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信息内容服务业内的恶性竞争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信息内容服务业恶性竞争的根源在于产品及服务的同质化。同样一篇学术论文,在各家信息内容服务商的平台上都是一样的,除了价格略有高低之分外,几乎没有任何差别。

  因此,目前,许多信息内容服务商都开始在数据库覆盖内容的广度上努力做文章。但是,由于论文来源的同一性和某些学术论文数字服务的广泛性,目前还没有一家信息内容服务商的论文数据库是全面的。

  虽然同方知网之前在其网站上宣称其《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是目前国内资源最完备的论文数据库。但是,据了解,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医学学术机构———中华医学会已与另一家信息内容服务商早前就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医学会旗下自创刊以来的115种核心期刊都将由该信息内容服务商来统一进行独家数字服务。这种符合国际信息服务模式的产品形态,已逐步被国内信息服务机构所接受,并对我国原来的大而全的“总库”、“集群”类产品形态形成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张凤莎)

  相关链接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是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境外子公司,主要从事公司知识资源门户网站WWW.CNKI.NET(中国知网)的开发,并整合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等一系列产品。

  2002年12月来自成都、武汉、重庆的22名学术专家状告清华同方侵犯学术文章版权;

  2005年,樊元武状告清华同方公司、期刊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侵犯其22篇学术文章版权;

  2005年,蒋星煜也将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状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河北的梁勇等32名作者状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2006年12月25日,范韶华诉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2008-06-06 16:30

中国知网算不算动了我的奶酪?

引自网络,原文地址请点

http://rongxuezheng.blog.163.com/blog/static/89577120083129311616/

今天为一件事有点儿郁闷。忙中偷闲,把自己的真名输入“百度”进行搜索,在清华大学主办的“中国知网”发现以前的两篇旧稿,一篇是2000年发表于《山东经济战略研究》杂志的《“十五”期间青岛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思考与对策》,另一篇是今年1月登在《青岛日报》上的《以会展业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虽然我对这两篇文章并不满意,因为前一篇写成后又根据领导的意思进行了修改,已不完全是自己的看法;第二篇则写得很肤浅,基本是以宣传为目的的应景之作。但是,毕竟是署了自己的姓名,而且挂在堂堂清华大学的网上,便想下载复制收藏。首先,按照网站的提示登陆注册。然后,又接受要求用“手机银行”的方式付费。接下来,又花了好多时间下载软件。到最后,文件总算是打开了,可以阅读可以打印却不能复制,请身边大学毕业的年轻人帮忙也还是徒劳。

我就想,保护知识产权还真是个问题。自己的文章被人不声不响地拿去,连作者本人也得花钱才能看,却无法复制。不知专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法学家们有何高见?
 
2008-06-06 16:27

本文引自网络,原文连接

http://tieba.baidu.com/f?ct=335675392&tn=baiduPostBrowser&sc=3861116343&z=358381713&pn=0&rn=50&lm=0&word=%D6%D0%B9%FA%D6%AA%CD%F8#3861116343

我也是同方知网的前员工。是行业分公司的,这公司就是一个低级的骗子公司,他要员工象奴隶一样服从,并且给很低的工资。我“有幸”被当作高价格的人才引进了,一共21天,我就一不熟悉产品被辞退了,并且在我为他们加班加点做完了一本宣传图册之后。巧的是一直都没有任何征兆,就是催我赶快修改图册。在我图册第5版的样稿之后半小时,行业分公司企业事业部总经理周咏就找我谈话,以不熟悉产品的名义说我不合适。这个周咏欺骗我给他做完了最后的修改,连喘息都等不及就跳出来表演了。可笑的是这本图册作为他们公司唯一的一本图册还在使用过程中,并作为了对我工作不满的纪念。他们的招聘过程也饱含着欺骗,你不问的话,绝不告诉你他们根本和清华同方没关系,只不过是清华同方的全资美国公司,又在国内投资的一个小公司,并且还分为行业分公司、数图公司、软件公司。在工资上他们也做足了手脚,本来说的是试用期4K,转正5K但是合同里根本不签工资金额的内容,等到要你走的时候,他们就空口白牙的咬定当初定的就只有3K。而公司的脸面也就和这一千元划上了等号。欺骗和隐瞒这就是同方知网行业分公司、假借同方的名义欺骗就业者上钩,然后再用各种手段让你离开。和我一起入职的很多同事都一起离开了,都是突然被辞退的。超级鄙视同方知网!!!超级鄙视周咏!!!!而后不久的招聘会上又看到他们在招人,还有很多人去投简历,真替他们担心!我会把自己的遭遇写成故事。请在搜狐BBS里查询!
 
2008-04-30 08:31

对同方知网因论文侵权被硕博士再度告上法庭的深思
腾讯财经 2008年04月17日
    

案情回放

因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己的学位论文收录入数据库用于营利目的,35名硕博士在3月17日将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经济损失,索赔额度在12000元---20000元不等。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就其中的1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是继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系列著作权纠纷案后的再度风波。

  
案件链接

据悉,同方知网是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境外子公司。主要从事公司知识资源门户网站CNKI.NET(中国知网)的开发,并拥有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博硕士论文数据库》等一系列产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的下属杂志社,主要从事编辑、出版、发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互联网出版。

作为 “行业翘楚”,清华同方在论文侵权案方面可算是始作俑者。

2002年12月来自成都、武汉、重庆的22名学术专家状告清华同方侵犯学术文章版权;

2005年樊元武老人状告清华同方公司、期刊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侵犯其22篇学术文章版权;同年,蒋星煜也将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状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河北的梁勇等32名作者状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

2006年12月25日范韶华诉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评析

伴随着网络资源共享的日益普及,论文作者状告信息内容服务商侵犯论文版权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经过多方调查,记者发现,一方面是由于国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这是值得肯定与支持的。另一方面,信息内容服务业内的恶性竞争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记者得知,某律师事务所竟然煽情地宣称代理打论文侵权官司,分文不收。试想,倘若背后没有利益集团在支持,何以让该律师事务所甘冒“义务劳动”的风险呢?值得深思!

信息内容服务业恶性竞争的根源在产品及服务的同质化。同样一篇学术论文,在各家信息内容服务商的平台上都是一样的,除了价格略有高低之分外,几乎没有任何差别。因此,目前,许多信息内容服务商都开始在数据库覆盖内容的广度上努力做文章。但是,由于论文来源的同一性和某些学术论文数字服务的广泛性,目前还没有一家信息内容服务商的论文数据库是全面的。上述案件中被起诉的同方知网之前宣称其《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是目前国内资源最完备的论文数据库。但是,据记者得知,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医学学术机构中华医学会与另一家信息内容服务商早前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华医学会旗下自创刊以来的115种核心期刊都将由该信息内容服务商来统一进行独家数字服务。同方知网号称其最完备的论文数据库,明显难以自圆其说。另据了解,这正是目前导致信息内容服务业的恶性竞争日益加剧和恶化的直接导火索。

恶性竞争可以说是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的毒瘤。记者了解到,同方知网不仅屡屡被众多学术专家联名状告侵犯版权,而且与业内同行之间也素来不睦,相继与重庆维普、书生网都有官司事件。如此行径,不禁让人感慨,美国不顾悠悠众口悍然出兵伊拉克的背后动机不也是为了资源吗?

当然,看问题不仅要看表面还要追溯根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信息内容服务商的产品即学术论文授权使用模式。据调查,记者得知目前大多数信息内容服务商都和各大高校有相关协议,即学校同意将其学位论文授权给信息服务商进行网上电子传播,满足公众及科研信息需求。信息服务商先行投入成本开发使用软件对其产品进行加工和整理,然后再放到其数据平台上供用户有偿下载阅读。

或许有些细心的读者会对信息内容服务商的盈利模式有所质疑,甚至有些学术论文的作者会有这样的异议:自己的文章在信息服务商的网站上下载还需要付费让人难以接受。其实,信息内容服务商在提供信息产品的时候需要花费两部分成本,一部分是通过与高校和学术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这是显而易见的。另一部分是通过自主开发软件和构建平台来实现信息服务所支出的成本,这部分成分是大家难以看到和理解的。由于信息服务商既要保证广大用户的海量下载,又要确保下载论文不被广泛复制盗版,在软件研发和平台构建上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员、技术和资金。用户看到和在乎的仅是最终的产品,而在著作权人大肆索要侵权赔偿费时,又有谁真正考虑到前期企业的大量投入和风险呢?试问这样的环境下,又有哪个机构能够有信心和勇气去搭建信息产业的平台?而企业的生存空间又何在?这其中的矛盾与当前正版图书、光碟苦恼盗版猖獗是基本类似的。

中国的信息内容服务业还很幼小,产业发展需要业内人士齐心协力、有序竞争,联合信息资源源头,开拓数据用户需求。避免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就要在产品服务内容上体现差异化,信息内容服务商需要各施所长,多维发展,积极构建多方获利的产业链模式。和谐是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信息内容服务产业的发展需要放弃恶性竞争,净化产业空间,给从业者与用户一个便捷与高效的信息服务大平台。这不仅需要信息服务商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服务,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内容从业者一起构建产业和谐发展环境。只有这样,中国的信息内容服务业才能比肩世界,昂首前行!

 
2008-04-29 13:33

收录他人文献提供有偿阅读 八旬老学者告清华网站

2006年01月16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国垒

  时下兴起一种网站,专门收录大量学术文献,并向读者提供有偿阅读服务。这在给人查阅资料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争议:网站不给作者报酬怎么办?网站收录文章前是否应取得作者同意?发现“中国知网”擅自收录自己作品后,年逾八旬的老知识分子樊元武先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网站主办方清华大学等单位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庭审了此案。

  背景:发现自己的文章

  在网站付费下载

  据介绍,樊元武早年毕业于交通大学,退休前在上海供电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他发表了大量科技论文,并整理了其父、原国民党46军军长樊崧甫生前写作的大量文史资料。这些文章及资料曾在国内各类期刊及书籍上发表刊登。“中国知网” 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四单位主办,任何人只要购买“中国知网”的卡,都可以一页五角的价格上网阅读和下载包括樊元武等在内的作者创作发表的大量文章。

  樊元武认为“中国知网”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的作品,应当事先取得他的授权,并支付报酬。但主办方从未通知过他,也从未支付报酬。他曾委托震旦律师事务所的邵曙范和王一秋律师发函给网站主办方,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后樊元武将网站4个主办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人民币。由于发现该网站的服务器属上海图书馆,樊元武把上海图书馆也列为被告。

  关于中国知网的经营:

  批复VS批复前提

  被告方清华大学等单位表示,他们在建立该网站过程中曾得到过版权主管部门的批复,得到了同意。网站收入的文章大都来自期刊,而网站也与许多期刊签订了协议,约定网站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后,将报酬付给期刊编辑部,由编辑部与作者分配。诉讼涉及樊元武二十余篇文章,网站将其中14篇的稿酬付给了文章原来刊载的杂志社,由杂志社分配给樊元武。

  被告表示,他们从1996年开始制作电子学术出版物,但当时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他们在版权主管部门指导下制订了付酬方式和标准,每年从税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向期刊社和作者支付报酬。

  樊元武的律师邵曙范和王一秋则表示,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在给被告的批复注明了前提: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这就表示,“中国知网”收录文章并向读者有偿提供的前提是要征得作者同意。在樊元武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网站不能使用其文章。被告称已把部分文章的报酬支付给期刊社,由期刊社转交作者,但樊元武从未收到过稿酬。而且在他以律师函的形式表示不同意后,网站至今还没有撤下他的相关文章。

  关于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性质:

  转载VS汇编作品

  随着法庭辩论的展开,原被告双方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性质认定上有巨大分歧。被告认为是转载,原告认为是汇编作品。

  被告方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外均可转载,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只须支付报酬。中国知网收录樊元武的文章系法定转载,其中部分文章转载后尚未支付稿酬,最多是侵犯了樊元武的获得报酬权。中国知网只应承担迟付稿费的责任。

  原告律师邵曙范和王一秋则指出,《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其与相关期刊社签订的协议约定,“数据库的整体版权”归被告所有。这就认定了数据库已形成版权,而转载行为不可能产生新的版权,所谓的“整体版权”只能是汇编权。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显示,被告为中国知网进行了大量劳动并获得不少奖励。这就更进一步表明,网站收录编排海量文章所形成的数据库构成了汇编作品。

  原告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汇编原告作品既未获得原告同意又未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知网”(http: //www.cnki.net)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樊元武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3篇文章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樊元武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200元;

  三、原告樊元武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樊元武负担人民币852元,被告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306号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7800/179/2006/10/zh12401957297201600225606-0.htm

 
2008-04-29 13:29

百万文字收入数据库 法院判清华同方付清稿酬
来源:中国法院网  

    著名戏剧理论家蒋星煜在登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后,发现自己的百余篇,近百万字的文章被收编在该库中,任何人通过网上付费方式都可以从该数据库及网站下载全文。同时,这些文章还被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上。由于事先并未授权也未获得报酬,蒋星煜诉至法院,要求侵权者赔偿12万。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蒋星煜3.8万元。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是清华大学于1997年创办的电子杂志。1999年8月,中国期刊网站正式成立,并将期刊光盘中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载在该网站,该网站链接中国国际互联网络新闻中心的网址。

    2005年10月,蒋星煜使用知网卡登陆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在“作者”检索项中输入自己的名字,检索结果显示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共收录自己百余篇文章。检索显示页下方均标注:“出版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及“本网站支撑软件和相关技术由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对于蒋先生的索赔诉请,光盘制作方、学术期刊社、网络公司及书店提出了共同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期刊社在编辑出版之前,与刊载涉案作品的期刊杂志编辑部曾签署收录协议,由各编辑部负责取得作者授权。对于现刊收录,各编辑部有责任在其刊物上对作者发表声明,告知作者除非特别声明,否则来稿刊登后将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期刊网,同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随稿酬一并支付给作者。编辑出版之后,除对1994年之前使用的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未支付稿酬外,学术期刊已通过编辑部支付了绝大部分稿酬。而且,在原告起诉后,学术期刊社又向其支付稿酬,但遭退回。对书城来说,由于没有参与数据库的制作,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光盘制作方、网络公司接受学术期刊社委托分别进行数字化加工、提供网站和数据库技术支持,故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学术期刊社辩称其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汇寄稿酬、发函,说明其已认可原告的作者身份。因此,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应认定原告是其主张的132篇文章的作者,享有对这些文章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主张相应的著作权权利。

    本案中,学术期刊社是经过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电子杂志社,其编辑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系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电子期刊。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享有著作权的132篇文章在相关报刊发表时有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因此光盘期刊社根据其与相关编辑部签订的收录协议,将原告上述文章收入其电子期刊数据库编辑出版、由同方光盘公司制作成光盘并由同方知网公司发行的行为,以及上述被告在其共同主办的“中国知网”网站上转载原告上述文章的行为,均属于对原告作品的依法转载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被告转载原告的作品虽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蒋星煜经济损失3.8万元。

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26号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992833

 
2008-04-29 13:24

河北32名作者状告“中国知网”及清华同方侵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石家庄十一月二十三日电(记者李瑾)二十二日,石家庄市版权局受理了河北三十二名作者状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

  据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马云峰说,投诉方三十二名作者认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在未通知作者本人、未付作者稿酬的情况下发表一千多篇近二百五十万字的稿件,且放置于“中国知网”供人有偿下载属侵犯著作权行为,要求被诉方赔偿侵权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共一百二十八万。

  据了解,目前中国对网络数字版权侵犯尚无明确支付标准,投诉方是按照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规定的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侵权赔偿额的规定计算的。

  关于赔偿标准,马云峰说,清华同方公司在“中国知网”使用稿件前,就电子版稿酬支付问题曾咨询中国版权协会。之后,中国版权协会经研究给予清华同方一份支付标准,但这个支付标准与投诉方所按的文字支付标准相差较远。

  据清华同方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在使用转载稿件时,与原载稿件期刊出版社签署过转载协议并委托其征求作者意见。如作者同意转载,转载时会将稿酬等相关费用一并付给原载稿件期刊出版社,然后由出版社转交于作者。他说,可能是有些出版社并没有按照规定转交给作者,使作者产生了侵权的误会。

  清华同方公司负责人还说,经过查实,由于种种原因已确实是有一部分稿件没有付给作者稿酬,会尽快处理,但是涉及稿件数目远没有投诉方给出的篇数多。

  据了解,日前当事人双方及石家庄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三方就侵权赔偿问题曾进行面谈,由于双方当事人所能承受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相距甚远,此案有可能诉诸法律,使当事人双方对薄公堂。

 
2008-04-29 13:23

22名专家告清华同方 全国最大网络侵权案开庭


2002年12月04日

  中新网12月4日电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出版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昨天在重庆被22名专家学者告上法庭,这是目前全国最大一起网络侵权案。

  据诉状称,两被告未经专家学者同意,将其学术作品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CNKI工程知识仓库数据库》和《中国期刊网》中,以光盘、封闭式镜像站点、局域网光盘以及包库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本次起诉的22名专家来自成都、武汉、重庆,涵盖了农、林、工、教育、信息、医学等领域。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专家们的代理律师曹绪城说,被告使用了上千学者的学术文章。学者们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总计30余万元的稿费和赔偿损失。

  在3日的庭审中,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公司收录的学者作品,都与原登载杂志社签订了协议,不存在侵权。

  但学者们的代理律师认为,两被告没有征得作者的同意,又未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其次,两被告是出于商业目的,将作品收录在自己的光盘等产品中;第三,杂志社对作者的作品没有处分权。

  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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