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发〔2006〕168号
第三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限制。 第十二条 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