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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应是富人为穷人制定规则
2006年09月26日 星期二 14:24

转载于http://chencs.blog.hexun.com/4834131_d.html

在朋友的鼓动下,生平第一次参加“立法听证会”,此次立法听证内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有人笑,一个饭都吃不饱的下岗职工,去管那闲事干嘛?我答,国事关我家事,弃权如同自杀。维权必先护法。

但“立法听证”的过程却令我有点失望。16位发言人中,有政府官员,有法学专家,有成功人士,但缺少以自行车和摩托车为代步工具的普通市民代表。缺少以汽车为谋生工具的“的士司机”代表。听到这些代表们在为“汽车号牌拍卖、行人违章处罚标准是否过低,机动车辆无过错伤害应承担51%责任是否合理”的争论时,我感觉,这是富人在为穷人制定规则。是政府在打造一个管理的工具。我不禁为湖南法制体系的公正和完善感到担忧。

我认为,人大立法的目的是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完善、补充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立法原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超过上位法处罚标准的立法,也是一种不合法的恶法。立法是制定社会行为规范,而不能只是打造一个政府的管理工具和为财政增加“罚没收入”的敛财工具。

报名第一天,我第四个报名,并明确提出,希望安排我发言。依据人大要求,我按时提交了一份3000来字的发言稿。提出:在“道路通行条件”一章中,为保障公平分配道路资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行人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比例,同时,禁止将非机动车辆挤上行人道的行为发生。以保障行人、车辆各行其道。建议增加“禁区设置条件”及“执法监督”二章内容。但12月15日,我接到省人大的电话通知,我“光荣”的成为了旁听代表。

地方政府要提高城市形像,发展汽车产业。对此,我们并无厚非。但城市的发展规划也应具有前瞻性。在城市的规划和道路的扩建时,则应修建汽车的停车泊位。而不应将汽车的收费停车泊位设置于非机动车道内,影响非机动车辆的行驶,为非机动车辆的违法驶入机动车道创造条件。如果在立法的同时,为行人及非机动车辆违法创造条件,我们则有理由相信,地方政府的此次立法行为,是为罚款收入在创造条件。是在为财政增收而立法。

长沙市韶山路和芙蓉路均为摩托车禁止行驶道路。但交警部门却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了大量的收费停车泊位,韶山路则更将非机动车挤上了行人道。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同属非机动车辆,但它们与行人的速度不同,相互碰闯时对它方造成的伤害也不相同,应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非机动车道内划出电动自行车道,在机动车道内划出摩托车专用通道。以避免不同车辆之间造成的彼此伤害。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中,涉及了“禁区通行证”问题,我认为,禁区的设立是以保障道路的有秩通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的。因此,对禁区的设置也应规定其设置的条件,而不能无节制的授予政府或交警设置永久禁区的权力。因为,政府及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由普通人组成的,他们的交通工具是由全体纳税人提供的。是人就有私心,为防止公务员们用公共权力为本集团和本部门谋取私利。对禁区的设置,也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听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和长沙交警在“六路一桥”主干道对摩托车设置禁区,就是一例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众所周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中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城区主干道中,它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不与依法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及依法在“行人道”内行走的行人发生冲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少数人为保证“代表权力和富贵地位的轿车的通行权”,在主干道内对摩托车设置禁区。对摩托车主高额罚款,就是明显的侵犯公民权力,公共权力利益化的事件。

为达到“禁摩”的目的,有关部门和少数媒体混淆视听,夸大摩托车的危害,将普通老百姓的交通工具(摩托车)与少数“违法营运的摩的”等同起来。还有人将摩托车与抢劫联系起来。长沙市二十二万多台有合法手续和牌照的摩托车,他们中有几人在“非法营运”和“抢劫”?相反,“禁摩”为摩的营运提供了市场,为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如果在(草案)中增设一章“禁区设置条件”,则为保障公民权益,防止公共权力利益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的法律应包括“制定、执行、监督”三个环节。为避免“执法行为与商业利益相结合”行为的继续发生,避免“权贵不罚,熟人朋友少罚,普通老百姓重罚”的不规范执法,我建议增设一章“执法监督”的内容。加大“他律”的力度。

交通执法是交警的职务行为,理应受法律体系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交警的简易处罚程序也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我们的交警在政府财政问题的驱使下,常常重罚款,轻教育,有时还设置“法律陷阱”(如禁摩令就使原本依法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成为违法者)。对所有“违法”行为,一律给予“顶格罚款”,全然不顾作为《道路交通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对“简易处罚”的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十元以上的处罚。对这种“以违法对违法”的执法行为,何以服人?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维护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长沙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参与了商业活动。以不公平的手段,使与交警有利益关联的拖车公司成为了道路交通执法中的最大赢家。11月25日,长沙市芙蓉区交警大队在抓闯禁区摩托车的“执法行动”中,对所有抓获的摩托车不管牌证是否齐全,一律在开具罚单的同时,对车辆给予“暂扣”。笔者弟弟的一辆手续齐备,号牌齐全的摩托车也在这次行动中被抓,在交纳了400元罚款后,由一商业公司另行收取了66元拖车费。我亲眼看到这辆货车一次拖走了二十几台摩托车,全程不足10公里路程,以每台66元计算,运费超过1500元,超过了搬家公司运费的15倍以上,我们不禁要问,这是否就是“权力阴影下的暴利”?这些运费中,交警得到了多少回扣或奖金?我们不得而知。

衣食住行是现代人群生存的基本权力。各级人大在立法时,不应禁止或限制普通老百姓的这些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道路为社会公共资源,是为满足人们“出行的需要”而修建。为保障各阶层人民的出行需要,人大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更广泛的征求各阶层人民的意见。而不能只是少数当权者和富人为全省人民来制定“处罚规则”。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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