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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2006年09月26日 星期二 14:21

转载于http://chencs.blog.hexun.com/4834036_d.html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我经认真研读你会公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后,感觉到此(草案)存在严重不妥当的问题。我们制定(草案)的目的是为了细化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法律能服务于国民经济经济的发展、服务于人民大众。服务于有利早日实现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需要。而此草案正是在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一、“对道路通行条件”一章的意见和看法

在道路通行条件中,应规定在建设道路和大中型商业娱乐场所和公众活动场所时,必须保证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泊位”而不能以法的名义规定交警部门有权在道路上划定收费的停车泊位。收费的停车泊位只能依据谁兴建,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而不应将全市人民的共有财产变为某些利益集团的获利工具。特别是在所谓的“禁摩路段”更不能设置所谓的停车泊位。否则,就是用人民的财产盘剥人民。

停车泊位也不应设于非机动车道内,机动车辆侵占了原本不宽的非机动车道,易造成非机动车辆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条件。

为保障畅通的交通环境,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各主次干道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各自的所占比例,禁止将非机动车挤上行人道的行为发生。因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速度不同,彼此之间相互伤害的作用和结果也不相同。只有保证各行其道,才能相互避免伤害。和谐共存。

面对“禁摩”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电动自行车”问题,草案也应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范围。如果将其归于非机动车一类,则应在非机动车道内划出“电动车道”,以避免其对骑自行车人造成的伤害。如果将其划入机动车类,则应在机动车道内划出其专用通道,以避免其它车辆对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伤害。在机动车道内也应划定“摩托车专用车道”。我认为,人大在立法的同时,也应考虑各类人群及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利益,依据“照顾弱者,方便大众”的原则进行立法。而不能在立法中采取“限制弱小,保障强权”的原则进行立法。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而不是“弱肉强食”的社会。只有兼顾各群体利益,才能保证行人及车辆各行其道,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在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中,我认为,应规定“禁区设置”的条件。任何禁区的设置,也应依据一定的法律和环境条件。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对车辆分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二类,对他们的行车也有相关规定。只要各类车辆各行其道,遵法行驶,就能大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畅通。而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单独采取禁、限的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在机动车道依法行驶的摩托车并不与依法在规定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相矛盾。摩托车只与同在机动车道行驶的汽车共同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在城市主干道对摩托车单独设禁区的行为应属违法行政,人大在草案中不应使其合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完整,地方法案只能在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法律进行完善。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在城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中划定“摩托车道”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现行的在“准许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单独禁摩的违法土政策。摩托车主只是机动车主中的穷人,小轿车主则是机动车主中的富贵者(公车——有权,私车主——有钱或权钱兼有)。人大立法不应在对有限的道路公共资源的分配中明显的倒向富贵者。

二、对道路禁区设置的建议

在道路中设置禁区,应依据合法、合理、合情,方便群众,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为原则。

在人流密集的步行商业区,应对除特种车辆外的所有车辆设置禁区。此举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道路、桥梁,应对超宽、超重的车辆设置禁区。此举为保障公共资源的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

在不便交车、会车的小街、小巷中对汽车设置禁区,是为了保障行人及小型车辆的行驶权及安全。

而对节能、方便的市民交通工具摩托车在城区主干道设禁区的行为,只能说明是法律不公,是为了保护权贵阶层的利益。因为,合法在机动车道行驶的摩托车并不对在非机动车道和行人道行驶的自行车和行人构成任何危害。

对道路禁区的设置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对影响比较大的问题,也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听证。以充分征求各阶层人民的意见。并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正的报导。

交警是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是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无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在面临交通事故,交通堵塞、大型群众集会、修建道路时,才能对道路交通实行管制、禁止通行。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不应在正常情况下,对摩托车单独设置永久禁区。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没有发现有对交警在正常通行的道路设置永久禁区的授权。法律的原则为:“对政府及执法部门而言,法无许可即为禁止。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的制定法律者和法律执行者更应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有执法者遵守法律,普通老百姓才能相信法律,遵守法律。

三、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意见

对行政处罚我认为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执行,(草案)中有关罚款已超过了上位法规定的限度(如第七十条至七十四条)。

对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罚,因我没对其相应的上位法律进行研究,故无法发表意见。

总之,我认为,执罚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民守法,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只能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而不应超过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我不希望我们把这份(草案)变成一份《湖南省道路交通罚》。

四、建议增加“执法监督”内容

(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却没有“执法监督”的内容。完善的法律应包括“制定、执行、监督”三个环节。现实生活中,许多群众对交警的处罚十分不满。仔细分析不外以下原因:对普通老百姓严,对权贵阶层宽。对熟人朋友放,对普通市民抓。执法行为与商业利益相结合。普通老百姓投诉无门。行政复议过程、结果粗糙。法律诉讼成本高昂。执法过程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和暗箱操作行为。这一切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交警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本是一个法律付与交警的职务行为。其中应没有任何的商业行为。但现实情况却是处罚包含商业行为之中,交警扣车请商业拖车公司拖运和保管,由拖车公司收取昂贵的拖车费和保管费,加重百姓负担。使我们怀疑这其中是否有权钱交易过程,而有关部门又不公布其原因。使执罚的过程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2005年11月25日上午,我弟弟驾驶摩托车在银华酒店门前的小巷刚准备转上五一路(摩托车禁区)时,被芙蓉区交警队以闯禁区为由抓获。交警以“闯禁区和2005年车辆未办年检”二项理由开具400元罚单,并将摩托车扣留。11点钟,交警叫来一台大货车将当天上午扣留的20多台摩托车拖走。下午1点左右,我弟弟在补办年检手续。并交纳400元罚款,66元施救费(拖车费)后将车领回。其拖车费是一商业拖车公司的服务性发票。我们没请拖车公司为我们拖车。凭什么理由向我们收费?五一路距奎塘不过10公里路程。20多台摩托车的运费超过1500元,平均每公里运费超过150元/公里。如此高的暴利下是否包含权钱交易?交警是否在其中获得了不正当收入?我弟弟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驾驶证齐全。按理在开出处罚单后不应再扣车。但为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当天交警对抓获的摩托车不管证照是否齐全,全部在开具罚单的同时给予扣车并由拖车公司收取拖车费。据现场群众议论,交警的许多福利和奖金就来自扣车后的拖车费和保管费中的分成。

如此包含商业目的的“执法”严重侵害了法律。其它警察在执行法定职务行为时,能否向犯罪嫌疑人收取“抓捕费”?法院在对犯罪人实施判罪后能否向犯人收取“关押费”?私人或商业公司能否要求成立“关押公司”以获取高额暴利?

所以我认为,(草案)中应增加“执法监督”的内容。各级纪检、政协、人大、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都应有权对交警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的。并应对监督的结果进行公开报道。以实现“阳光下的执法”。并对交警不对权贵及熟人车辆进行严格执法的情况进行曝光和处罚。这一切,如果没有严格的“执法监督”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在要求“执法者”自律的同时,更应加强“他律”的力度。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2005年12月12日

 

注:在立法听证会报名的第一天,我就报了名,报名排名第4位。并明确提出要求发言。也按听证会要求的时间写出了“发言稿”。昨天(12月15日),接到省人大通知。我只能以旁听的身份出席“听证会”。后经了解,同样在书面提交了“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的政协委员刘铁山、易进等人也只能以旁听人身份出席“听证会”。看来,“湖南省地方立法听证会”也只是一个程序而矣。通过亲身参与。我才明白了为什么关于“涨价听证会”,是“逢听必涨”的原因啦。因为无论是按报名顺序、随机抽签或“听取正反方意见”的原则。咱们都总有一个发言的名额。全部旁听没道理。因为,发言名额有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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