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评论第244期主题:不要急着对人肉搜索一禁了之
2009-02-03 21:40
正义网评论第2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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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急着对人肉搜索一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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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近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施行。这部地方立法令人关注之处是对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明确禁止。其中强 调,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依据程度可给予最多罚款5000元、半年内禁止上网 或停机,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联网资格的处罚。由于目下“人肉搜索”风头正盛,甚至入选刚刚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徐 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做法立即引来了网络热议。
禁止人肉搜索是立法上的叠床架屋
非法与合法,在法律上并不难辨识。刻意妖魔化人肉搜索,以行为非法来否定人肉搜索,总让人感觉其背后的利益诉求有些见不得光。因为在很多公众的心中,人肉搜索已然成为网络时代非常富于中国特色的反腐利器。
禁了人肉搜索林嘉祥们笑了
立法管理不是不可以,但也要相信网民们的自律能力。前不久有网民自发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在网友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其实,对“人肉搜索”, 当前我们最需要做的,是珍惜和培植网民的自律能力,使“人肉搜索”成为公众互动互助的载体和反腐倡廉的新平台。像徐州市那样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绝非上 策。
禁止人肉搜索后网络如何表达民意
禁止“人肉搜索”难道把“民意”也同步“禁”了不成?不表相关部门是否在一厢“闭门造车”,而待相关条例果真就“琵琶遮面”地正式生效之后,会 否引发公众群起诟病的“立法搜索”,恐怕都当打上一个不大不小的问号吧。建议相关部门务必回过头来,仔仔细细地“搜索”一下我们的“民意”同志究竟何在。
不要急着对人肉搜索一禁了之
徐州地方立法虽意不在限制公众监督,但“人肉搜索”遭遇的立法阻击,很可能激起公众对于舆论监督与公共参与无力的担忧。在未能建立有效的参与渠 道,疏导公众对于公共领域的监督热情之前,这种公众的忧虑值得深思和理解。在此意义上,“人肉搜索”只是一个药引,它所揭示的公私领域的重大论题,都有待 更加精准的制度努力正视解决。
人肉搜索法制与法制环境的困惑
于法制而言,公布任何未经本人允许的个人隐私,不论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都有违法之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徐州 的立法,并无不当之处,甚至是对法制的完善作出的值得肯定的举措。在法制社会,完善法制本应获得叫好,但此举却引起舆论特别是网络声音的反弹,不得不让人 对法制和法制环境产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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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还须慎重
在某地不可以人肉搜索,可是如果在该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人肉搜索,算不算违法?如果不算,那就根本禁止不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虽有弊端,但这 种弊端是建立在公共人物信息不公开、非公共人物信息缺乏保护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而言,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还须三思而后行,否则它很容易为某些不法之徒、某 些贪官提供一个合法的保护伞,让周久耕、林嘉祥之流逃脱正义的监督。
心中无鬼何必禁人肉搜索
的确,“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人肉搜索”要良性发展,道德自律不能缺位。但出于反腐败等正义目的“人肉搜索 ”,不但不应禁止,而且应该大力提倡。“人肉搜索”对普通民众和守规矩的官员隐私并不形成威胁,从反腐和揭露劣迹方面来看,反倒起了震慑作用。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机缘何在
作为网络举报方式的人肉搜索并不违法,以立法方式禁止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人为地关闭了网络举报的大门。徐州应该敞开包括网络举报在内的所有监督 渠道,而不是断然宣布人肉搜索违法。不过,依据法律法规的效力排序原则,在上位法肯定网络举报合法的情况下,禁止人肉搜索并无法律效力。
禁止上网之恶甚于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只是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禁止上网则必然侵犯他人自由;人肉搜索有群体暴力可能,禁止上网则是绝对的公权越位。因为参与人肉搜索就禁止其上网,好比因为说话骂人就禁止其用嘴,用钢笔写恐吓信就禁止其用笔,何其荒唐哉!
给人肉搜索这一棒应成立法标本
由于中国拥有2.8亿网民之众,且大多数为年轻人,如果“人肉搜索”成为常态甚至是时尚流行,这种绝对自由的散漫习气也会突破虚拟空间的边际而 对现实世界的法治秩序和道德伦理造成侵蚀和污染。所以,禁止“人肉搜索”立法,是针对根本,涤清网络环境,构建法治网络空间的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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