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章 |
郑州两家公司因为土地经营权产生纠纷。一家公司请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出马相助——夜半时分,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随这家公司的近百名人闯入存在争议的市场中,控制市场内的保安,撬开另一家公司的办公室,将室内物品搬出,搬出物品经现场公证人员清点“公证”后,进行了异地封存。
昨天上午,这起轰动一时的“撬门公证案”终以公证处败诉落下帷幕。目前,两名公证员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郑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撬门公证案”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公证的公信力,审视事件背后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事件回放公司遭遇暴力公证 2004年2月2日早8点,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遂景一打开手机,就接到了公司水电工的电话:凌晨时分,公司负责经营的郑州市二马路机电市场被人抢占了。 宋遂景急忙赶到二马路,现场的情况让他惊呆了:7间办公室的门被撬开,公章、账本、票据等室内多数物品统统不见了,一间没有被撬开的房间的门上和一些没有被卸走的空调都被贴上了封条。可是,封条不是司法机关的,而是和自己有土地经营权转让纠纷的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的。 郑州市二七区保安公司一大队的报案材料记录了当晚的经过:2004年2月2日零点30分左右,二马路机电市场的保安在执勤时发现,市场四个大门的门锁被剪断,同时拥进很多不明身份的人和三四辆大卡车。当队员上前询问时,被这些自称是鸿成公司的人连推带拉弄进宿舍不准出门,班长张某准备打手机报警,手机被这些人抢走;这些人同时用撬杠撬开二楼几间办公室的门,把办公室及财务室的东西全装车搬走,直到早上8点以后才允许保安队员离开宿舍。 而另一家相关单位在写给郑州市政府的报告中则称:“事情的整个过程中,管城区公证处的两位公证员在现场。” 2月2日,宋遂景得到确切消息:当晚带人到二马路机电市场的是管城区公证处的主任马海涛和另外一名公证员,其他人则是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组织的。 事件缘由“一女两嫁”惹纠纷 鸿成公司为什么要和公证处的人一起半夜撬门进入市场?公证处又要公证什么? 宋遂景称,1992年11月,河南省军区与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豫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约定省军区以面积为11.7亩的二马路营区土地置换兴豫公司正在办理征用手续的13.08亩土地。依照协议,当年年底兴豫公司接收了二马路营区,并凭土地置换协议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1年,兴豫公司与隆埠公司合作,由隆埠公司在二马路营区开发经营“二马路机电批发市场”。2002年2月,两公司约定隆埠公司可使用该土地至2004年2月,市场由隆埠公司为主进行经营管理。 2002年3月15日,兴豫公司因没有将其承诺的置换土地交付给省军区,遂同意省军区看管二马路机电市场6年时间,以补偿省军区的损失。随后,省军区又与隆埠公司签订协议,同意隆埠公司租用二马路机电批发市场6年,时间从2002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 可是,2003年6月,兴豫公司又与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的经营权转让给鸿成公司。2003年7月,鸿成公司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和建设权,要求隆埠公司2004年2月1日前将办公机构撤出,将办公用房及相关手续移交给鸿成公司。 但宋遂景认为,他和兴豫公司的合同应该到2004年2月底到期,再加上省军区的6年使用期,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隆埠公司至少可以经营机电市场至2008年。在此情况下,宋遂景拒绝了鸿成公司的搬离要求。 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权的鸿成公司见隆埠公司迟迟没有撤出二马路机电市场,于是,2004年2月2日,鸿成公司便采取了强制措施,并邀请管城区公证处进行“监督和公证”。 2月2日,管城区公证处向鸿成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称:所有物品经清点后异地保管,保管过程也有公证员现场监督,保管地点位于人民路上某空房内,外以新锁封闭,钥匙交由公证处封存保管。 原告质疑公证处怎能“撬门公证” 鸿成公司和隆埠公司到底谁是谁非暂且不论,在没有国家执法机关在场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的公证处怎么能撬门别锁去公证?宋遂景感到不可思议。 2004年2月3日上午,他和法律顾问崔新生、省军区后勤部张雷一起来到了管城区公证处主任马海涛的办公室。马海涛承认自己亲自带队去做的公证,撬门别锁、拉东西时都在现场,并且“东西放的地方我们换了新锁,鸿成贴的有封条”。 2004年2月4日,隆埠公司以“越权行使裁判权和执行权”为由,将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告上了管城区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26日,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隆埠公司状告公证处“撬门别锁”证据不足,驳回隆埠公司的起诉。隆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案件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之后不久,管城区公证处马海涛、周彬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郑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庭审焦点“撬门公证”是否合法? 昨天,郑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的法定代理人称,其公证行为是鸿成公司申请的。根据鸿成公司出示的土地使用证,他们认为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3年7月转让给鸿成公司,而隆埠公司仍长期占用,在多次通知其搬离未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才对鸿成公司清点隆埠公司办公物品进行公证,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至于鸿成公司撬门别锁并限制保安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则是鸿成公司的事,和公证处无关,他们公证的只是清点和转移财物的情况。另外,公证证明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构,既不是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隆埠公司认为,第三方当晚是强行进入的,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公证处接受这种委托不合法,公证的事实就更不合法了。并且,原告和第三方有纠纷应该到人民法院诉讼,但公证处明知有纠纷,不但不制止,还积极介入,就更能说明公证的不合法性。至于公证机构不能做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隆埠公司代理律师崔新生当庭质疑,司法部有关解释曾称“公证机关不能作为民事被告”,现在被告又说公证机关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难道公证机关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 据悉,整个辩论过程中,公证处一直没有对第三方“撬门别锁”这一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正面回答。隆埠公司代理律师崔新生认为,如果公证处认为这一行为合法,其社会危害会相当严重,也就是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任何自认为有权利的一方,都可以带着公证处对另一方撬门别锁、强制搬迁等,行使只有法律授权部门才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终审判决“撬门公证”行为违法 昨天,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史伟当庭宣判:首先,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行为,公证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而本案被上诉人对此案第三方的物品强行清点搬离的行为实施公证,完全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对该公证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再者,关于上诉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诉人与鸿成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归属存有经济纠纷,并且强行搬离物品的直接行为人是鸿成公司,上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二审法院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证处的公证。专家看法 河南省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王玉兰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自公证行业改革以来,公证行业既要行使国家证明力,又要自负盈亏,加上没有相应的立法,导致了西安宝马案、武汉体彩舞弊案等一系列涉及公证案件的发生,也导致了公证机构拿国家证明力换取部门利益,完全背离了公证的初衷。 记者黄普磊 赵珊文陈晓东 图 线索提供 孙晓飞 刘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