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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撤离 拿走办公用品合理吗
2007-10-20 23:03

  前日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花园小区,看见原物业办公室的大门紧锁着,物业公司已经撤离了该小区。记者 周芳 摄

  居民认为,居民财产物业不该拿走;物业表示,错拿的可以归还

  辽沈晚报消息 物业撤离小区后,物业办公室里的部分用品也跟着没了。这一幕就发生在沈阳市大东区的洮昌花园小区内。

  前日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了洮昌花园小区,许多居民都聚在一起抱怨着,随着物业的撤离,院子里的部分垃圾箱也不见了,物业办公室走廊里暖气片也没了,锅、碗、煤气罐、电脑一件不留。

  居民代表物业拿走了业主财产

  居民反映,该小区属于辽宁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由于三年管理期已到,物业没有按照合同上约定提前三个月和社区交接,而是在9月30日那天直接撤离小区。

  该小区所在的社区书记李玉荣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物业办公室物品的明细表,物品多达10余件,这些物品是由上届物业公司留下的。而现在物业大门紧锁,办公室里多数物品都不见了。

  昨日上午9时许,居民代表与物业公司再一次进行交接,清点了缺少的物品。业主代表张国民(化名)生气地说:“上届物业留下来的物品,不是坏了就是没了。办公室里就像垃圾堆一样,事后邻居告诉我,没有的那些东西全被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到废品收购站给卖了。”

  物业公司拿错的物品近期归还

  随后,记者找到了辽宁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徐经理,并了解了此事的全过程。原来,在半年前,该物业就有了撤出小区的想法,都是300多户居民长期不交物业费造成的。至于居民反映物业把办公室的物品变卖顶物业费这一说法,徐经理立即否定。

  她告诉记者:“三年前该物业接管洮昌花园小区,上届物业公司留下的物品,没有人直接与我们交接,所以许多物品都没有明细。就像暖气片、电脑等物品也许是我们工作人员没搞清楚,究竟是上届物业留下来的,还是自己的,也不是故意的就拿错了,但是我们会在近期将错拿的物品一样不少地还回去,但当初我们接管时候没有接到的物品,居民向我要我也没有。”

  目前,居民代表正与社区商量聘请另一家物业公司管理,卫生暂时由社区干部负责清扫。但大伙儿想不明白的是,如果物业变卖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来顶所欠的物业费是否合理呢?

  专家解读公用设施由业主共有

  解读专家:中国法学会会员李振革律师

  辽沈晚报:物业办公室留下来的物品,所有权是怎么界定的,如何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李振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被拿走的公用物品,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财产的处置权也由业主委员会支配。至于业主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二者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

来源: 北国网-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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