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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状
原 告:高纯 ,男 ,41岁,原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药业集团(简称康神药业)工程师。 电话: 020-31577315,13431001479。邮箱:315gaochun@163.com 被 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38 号,法人代表:邵明立。 案 由:行政不作为。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李眉作假原始文件”和“湖南省药检所与康神药业所签合同两份”,书面告知鉴定结论。 2、判令被告查清康神药业特拉唑嗪原料和片剂、克拉霉素原料和片剂、大观霉素原料和注射剂等作假系列案件,书面告知调查结论。 3、判令被告对“靠作假骗取批文而生产的药品是否属于假药”作出明确规定或司法解释。 4、判令被告查清“花城制药延长有效期一个月获省药监局批准等问题”,并书面告知调查结论。 5、判令被告查清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简称中南医院)销售假药、违法人体试验等问题,并书面告知鉴定结论。 6、判令被告查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庇中南医院和威胁恐吓原告的内幕,并书面告知调查结论。 事实和理由: 95年原告向湖南省药政局署名举报康神药业罗永清指挥、逼迫技术人员在特拉唑嗪原料和片剂、克拉霉素原料和片剂、大观霉素原料和注射剂等多个新药研究和申报中大规模作假。95年到98年,原告多次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等单位举报上述情况,但没有查清。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集中行使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的职能。从98年到至今,原告上千次向被告举报上述情况,并将“李眉作假文件”和“湖南省药检所与康神药业所签合同两份”的复印件等资料交给被告,但至今没有查清。2000年5月被告派梁志敬等从原告家中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并承诺鉴定后告知结果,返还原件。但被告至今没有返还原件,也没有告知鉴定结果。 2005年6月13日,原告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关于“花城制药延长有效期一个月获省药监局批准等问题 ”,至今没有结果。 2007年4月12日,原告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南医院销售假药HMCU-3注射液(一元的成本,卖80元,牟取暴利)、违法人体试验、滥用药物、虚报临床研究资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庇中南医院和威胁恐吓原告等问题,至今没有结果。 2005年,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免职后,我多次向继任局长邵明立先生发特快传递、发电子邮件、打电话,要求查处假劣药品,查处贪官污吏。国家药监局的答复是:对郑筱萸在位时查处过的案子不再追究;对2007年举报的湖北省销售假药、非法临床试验、省药监局的威胁恐吓 ,我们无权处理;对这些问题我们不会给予书面答复。 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虚假注册等问题和省级药监局的违法违纪等问题置之不理,这是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严重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等法规,严重违背了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重视药品安全的一贯政策。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让民众受难,让药监蒙羞,让政府失信。在郑筱萸被查处后,国家药监局对假劣药品等违法案件仍不查处,是严重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是欺骗中央,是忽悠人民。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有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保障民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升政府的威严。 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纯 2007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