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张安东 王志强
德国、法国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委员会、监事会“共决制”、工人理事会三种组织形式,来维护工人自身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企业委员会。
德国1974年3月2日修改颁布的《企业委员会法》明文规定在通常雇有5名以上的职工的企业都应建立企业委员会。法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规模在50人以上的都应依法建立企业委员会,以此作为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企业委员会由企业雇主的代表、职工或工会代表等组成。企业委员会的成员根据职工总数,按一定比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企业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关注职工的利益。法律规定企业委员会具有若干权利,如:研究讨论改善雇佣条件及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方案、调整工作时间以及男女同工同酬方案、培训计划等;审议咨询有关可能影响职工人数和结构、影响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雇佣条件的各项措施、企业的雇佣方案、减少就业岗位的解雇方案、企业经济效益、财务核算、社会计划等重大事项,其中对减少就业岗位方案提出的意见应送交劳动检查员;就企业利润和使用利润的方案、工资结构和工资率的走势、企业投资和下年度计划等提出建议或作出评论,这些建议或评论将一律在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同时转交股东大会;管理或监督企业中的全部福利设施;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两名以上的代表出席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职工代表每季度都有权利从老板那里了解企业的情况,对老板介绍的一些情况,有权借用企业外部力量确认。法律还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委员会预算制度,根据预算,企业委员会可以组织职工的文体活动。职工代表要切实代表职工的意愿,企业如有一至几名职工提出新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的,职工代表就要把这些反映到谈判中去。企业委员会还可以组建一些专门委员会,如经济委员会、劳动安全委员会、环保委员会等。
法国企业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德国每4年改选一次。法律规定企业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按同等人数分设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如50人以上的企业可选两名以上的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501人至1000人的企业可选8名以上的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法律规定,职工代表每月的社会活动时间不超过20小时,这20小时应按工作时间付给工资。企业委员会的委员中有一部分代表兼任集体谈判的代表,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在开会前后参观该企业所花去的时间,不得从法定的活动时间中扣除。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包括以前的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候选人),如要解雇职工代表,应先向企业委员会提出这个问题并取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如双方发生不同意见,则提交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裁决。对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包括前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候选人)要求延长其劳动合同的要求,雇主不能拒绝,否则应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
企业委员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以举行多次会议。议事日程应至少在开会前3天通知各委员。每次会议应有会议决议,决议由多数人投票通过。企业领导人每年应至少一次向企业委员会提供企业发展的书面报告,主要报告经济发展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这些方面的规划。企业委员会应对此表示意见。3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领导人还应写出社会进步书,主要报告有关就业、报酬、福利卫生和安全条件、培训、劳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社会进步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内提交给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对社会进步书表示意见。企业领导人应向企业委员会提供合适的用房、设备和必要的人员。企业委员会在当前的法国企业中起着咨询和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内部矛盾、促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很多企业的老板都重视处理好与企业委员会的关系,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