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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清朝成案几例~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下午 03:20

清朝做官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正途,就是十年寒窗科举考试。经过概率极小的层层考取,考到进士资格后才能分派官职,多为派到县里面做七品知县。这个正途是很难的,清朝268年共取了26846个人,平均一年101个人都不到。还有另外一条途径,是“捐纳”,就是花钱。捐纳制度在清朝是和科举制度互相补充,一部分人通过科举考试做官,一部分人通过捐纳制度做官,当然还有些些其他途径,但以此两途为主。捐纳做官的官员比例在清朝是很大的,多的时候到60%,就是60%的官是捐纳,40%的官是科举考试的,但是这主要是中下级官员。

                 【通晓经史,灵活援引断例】                 

周氏十八年争讼——汪辉祖

(汪辉祖(1731雍正八年—1807),号龙庄,晚号归庐,浙江人。他是清乾嘉年间誉满全国的幕学家、刑名师爷,后又曾是声名远扬的清官良吏,同时也是清代著名学者,著有《学治臆说》、《佐治药言》等幕学经典教科书。被人誉为:“入幕名流,服官循吏,归里后又为醇儒”,“亦可为完人矣”。

       乾隆二十五,汪辉祖首次以刑名幕友受聘,在江苏长洲县(今吴县)作幕,当年就遇见一件棘手的案件:当地有个富孀周张氏,十九岁守寡,抚养遗腹子继郎长大至十八岁,正准备为继郎完婚,不料继郎染病身亡。按古代的礼教和法律,应该为没有后代的死者“立嗣”。
  周氏宗族打算为周张氏的丈夫立一个嗣子,但周张氏却提出要为继郎立一个嗣子,并且双方都已选定了具体承嗣的人选。由于无法和解,形成诉讼。而前几任知县都批由房族公议,可公议又久久不成,累积案牍厚达数尺,一拖竟拖了十八年。新知县上任后,双方又来打官司告状。汪辉祖问明情况,就起草一个批文,批驳周氏宗族“继郎无娶,嗣子无母,天下无无母之礼”的说法,认为儒家经典从无此说,相反倒有“为殇(未成年而亡称殇)后者,以其服服之”的说法(见《礼记·丧服小记》),并不以嗣子是否有母为前提。因此确认批准周张氏的请求。

  择善固执,名扬江南

  幕中同事都劝汪辉祖,事关巨室,舍律引礼(清代法律规定立嗣纠纷原则上应由房族公议),过于冒险。东家郑知县见了此批也吓出一身冷汗,再三要求汪辉祖改拟。但汪辉祖当时三十一岁,血气方刚,说:“为民父母而使节妇抱憾终生,大不可。为主人代笔而使主人造孽,于心不忍。我不管其为富为贫,只论事理。这个批文不能改,要改就请换一位幕友。”于是向郑知县辞行。
  郑知县不得已,只得采纳。以后周氏族人反复起诉,都不予受理。过了三个月,县里忽然收到巡抚衙门的公文,命令将此案卷宗全部送交巡抚衙门。阖署幕友、书吏都为之震动,汪辉祖却说:“我无私心,上可对天,何况对上官?”几天后郑知县应召去苏州拜谒巡抚,回来时满脸笑容。原来本县一个秀才为此案上诉巡抚衙门,巡抚陈弘谋是清代著名的清官,事无巨细都亲自处理,所以才下令调取全案卷宗,亲自查看。当他看见汪辉祖的批文,大加赞赏,连说:“此批得体。”并下令把秀才押到苏州府去严加惩罚,同时召见郑知县,询问此批由来。郑知县逐一回答后,陈弘谋听说是一年轻幕友所拟,赞叹不已。
  事后陈弘谋还下令嘉奖郑知县。从此郑知县对汪辉祖言听计从,再不怀疑,而汪辉祖也因此案而名扬江南。(《病榻梦痕录》卷上)

另外两起承继案——汪辉祖

        乾隆二十六年(1761),汪辉祖应(其老师孙尔周召请,辞退了长洲县的职务)聘在浙江秀水县当刑名师爷,而该地有件缠讼已久的继承疑案:当地大家族陶某本人是长房独子,因叔父没有儿子,所以在叔父过世后就出继叔父,成为叔父这一房的继承人。他自己有五个儿子,长子先他而死,陶某就将次子的儿子过继给长子。可是等陶某死后,他的第三个儿子觊觎长子的家产,竟伪造一份陶某的遗嘱,上面写着:“次子的儿子既已过继给长子,故应回归陶某本生一房,沿袭陶某本身长房一房的香火,而由第三子的儿子来过继长子。”次子当然不同意,兄弟俩就为此打起官司来。
        由于陶氏是当地的香火世家,当地绅士有的帮助老二,引经据典,说从来就没有以孙继祖的道理,次子之子不应归本房。也有的帮老三,说本房有子而绝祀,情有难安,应该由次子之子前去承继,以绵延香火。官司从县里一直打到巡抚衙门,缠讼多年,仍没法解决。最后,浙江巡抚又把这案子交回新任秀水知县孙尔周处理。
        孙尔周是汪辉祖的老师,原来师徒,现为主宾,自然关系非同一般。为了这个案子,两人简直伤透脑筋。一天晚上,汪辉祖通宵不眠,忽然想起《礼记.丧服小纪》上有“殇而无后者,从祖父食”之说,第二天赶紧向孙尔周建议,判决次子之子仍继长子,不得以孙而归继本房,但应将本房祖先牌位附于陶某、陶某长子牌之上,共同享受祭祀香火。这样一来就堵住了老三“本房有子而绝祀”的口实,使案件得到解决。各级上司见了此批都大为赞叹。
  
         援引儒学名著

         乾隆三十年,浙江乌程县也有一件类似的案件:当地冯某无子,本宗兄弟里也没有子侄辈可以继祀,于是就过继了一个本宗姑妈的孙子、冯某的姑甥为继子。冯某去世后,继子继承了冯某的家产。可是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出来争继,指称冯某继子是异姓,不得为嗣,应由自己的儿子出继才对。按清代法律,异姓确实不得为嗣,且异姓男孩只有在三岁前被收养,才能拥有养子出继的权利。不过打官司的那位冯姓人士与死去的冯某并不同宗,按清代法律规定,无子者应选择同宗晚辈亲属承嗣,并没提到同姓不同宗之人是否能承嗣。
         为此这桩案件也成为疑案,双方缠讼多时。本来乌程县的前任知县判争继方败诉,但争继的这一方败诉后上控到湖州府,湖州府则改判争继方胜诉。冯某继子对结果不服气,进一步上控到道台,结果道台上又把此案发回乌程县重审。新任乌程知县蒋志锋只得与师爷汪辉祖商量如何能使此案完结。
         汪辉祖起初也觉得很难下判决,尤其必须设法让双方在判决后放弃上控,所以一定得找到一个驳不倒的理由,让败诉一方无法再翻案。后来,他在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儒学名著《北溪字义》里,找到关于亲属的解释:“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因此争继方虽同姓,但实际上与已继方的身份相同,都算是异姓,都没有什么优先的地位。而已继姑甥虽是异姓,却为冯某所亲自选择,且冯某本宗也都承认,故可作为继子继承全部家产,他人不得争继。此批一出,果然使争继者哑口无言,不敢再上控要求翻案,一桩疑案也至此了结。(《病榻梦痕录》卷上)

       “引经断狱,据情原情,其文案典雅可诵”,能灵活援引经史酌情判案一直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所认定的司法审判最高境界。

                       【于情于法两难案】                                 

         在封建社会,“以礼入法”是一大原则,所作所为是否合乎礼法,便成为判案者所遵循的一条重要标准。《成案所见集》载:有一不安份的寡妇,想敲一人之竹杠,把他告了。所呈大致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人前来调戏,并且将绣鞋抢走,云云。时绍兴师爷樊增祥批驳此案不予受理。其判词有下边两句话:“院中非洗脚之地,绣鞋非寡妇所穿。”按当时社会惯例,从前缠足的女子在院中洗脚的确实没有。而寡妇穿绣鞋的更是有辱礼法,难怪古代师爷这般判决了。

          事实上,在清朝,不仅儒家之礼可以入法,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则,那就是“诛心说”,是指不问实际行动而单单推究其居心蓄意以论定罪状。它与“以礼入法”一样,都是“春秋决狱”的遗风。例如,一个女子也是想敲诈某人,诉状云某年某月某日,她一人行至某荒庙,遭某男QJ。而师爷一眼就识破其诡计,其判曰:“白日图奸,多在孤村旷野,邂逅相遇,淫念顿起。但妇女孤行无伴,多非贞洁;且私至荒村旷野,多与人媾合;今告其QJ,恐为诈其财货不得,愤而报负也。”从此两案可以看出,有时师爷只须凭借礼法和当事人的居心,便可判决一案,此中所体现的技巧,可以称作“幕学心法”。不过,此案的判决很让人联想起绍兴师爷的同乡、未庄人阿Q的那句名言:“一个女人在外面走,一定想引诱男人!”

           然而,有时礼法也有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又要如何在这种两难推理中作出正确抉择呢?

衢州“母告子”案——李登瀛

           清代浙江衢州上报一件“弑父”案:有个母亲向官府告发儿子杀死父亲,说是某月二七日深夜四更时分,见一青衣人从窗口跳入卧室,将自己的丈夫杀死,而自己儿子当天穿的就是青衣,当天白天儿子又曾和父亲大吵过一架,因此她怀疑是儿子杀死了父亲。 儿子被抓到县衙审问,很快就对杀父大罪供认不讳。按照清代法律,儿子谋杀父亲罪列“十恶”的“恶逆”之罪,要处以“凌迟处死”的酷刑。从县到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复审,都没有异议,于是报到省巡抚衙门复审。

           按照惯例,这样的案子在巡抚衙门只是转一转手,就要转报朝廷的。可是浙江巡抚幕中的刑名师爷李登瀛在仔细研读卷宗后,总觉得这件案件有疑问。虽然“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母亲告发儿子恶逆,儿子也承认恶逆,不应该怀疑母亲。可是儿子谋杀的动机却只是与父亲口角而已。如果确实是为了吵架而杀死父亲,在当场动手或许有点可能,怎么会夜半时分入室弑父?李登瀛虽然没有到衢州案发地再去查看,却仅凭卷宗里的勘验记录找到漏洞:农历的廿七日是月末,只有凌晨时分会有细细的一弯残月,而夜半四更并无月色;一贫如洗的这户人家自然也不可能通宵点灯,查勘现场的通详里也没有记载室内点灯,那母亲怎么能够在漆黑的房间里看清凶手衣服的颜色?他建议巡抚亲自提审此案,就此疑点追问这个告发儿子的母亲。

           巡抚就此一审,案情果然大白:原来是这个母亲另有奸情,奸夫当晚入室杀害亲夫,和母亲商量嫁祸儿子;而那个孝顺的儿子不愿暴露母亲丑行,情愿顶罪受死。

           不过案情虽然搞清,如何量刑又成难题。幕中有人认为让儿子抵罪就会“放纵父仇”,而定母亲抵罪又会“伤此孝子之心”,建议给母亲减去死刑,而将儿子发配。巡抚请李登瀛拟定上报的判决建议,李登瀛就引用儒家经典里“妻弑夫不予讳”的说教,落笔道:“今此妇既忍杀其夫,又忍害其子,反纲灭嗣,人伦道绝。母固天属,而父尤重。朝廷制法以裁民情,母不得减,子不容坐。”此语一出,官场上传为绝判。朝廷果然依此定案,母亲被凌迟处死,而儿子无罪释放。

         像这种于情于法两难的案子还有:有兄弟两人因争夺家产而斗殴,哥哥殴死弟弟。案情很简单,但判决时却很为难,因为被告一家四代单传,到他父亲这一辈才生了两个儿子。现在一个死于非命,一个又要伏罪。眼看这个家族就要绝嗣了,其父也跪地乞求官府放其罪子一条生路。因为古时崇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从死者方面来看,按照“诛心说”,若是其弟愿意看到其家族绝嗣这种结局就一定是个无心肝的不孝之子。言下之意,也就是不必为之复仇申冤了。然而师爷的判决是“情者,一家之事;法者,天下之事也。”倘若因哀其绝嗣而都不抵罪,那么,杀兄夺产的事就会多起来,如此则怎能纠正人伦风纪呢?

                             【推理侦查破案】                                

叶氏“被逼改嫁”案——汪辉祖

         同李登瀛一样,汪辉祖也有不去现场,仅从勘察笔录中发现被忽略的事实,推理从而准确破案。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命案,有个寡妇叶氏“被逼改嫁”而自缢身亡。这个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时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四岁的儿子,以及二十几亩薄田。叶氏于是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里。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没多久,有人开始传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听不惯,便要她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她并未付诸行动,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孙氏宗族的族长没办法,只得建议叶氏改嫁邻村一户刚丧妻的周姓男子,并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孰料叶氏闻言,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告孙氏“逼迫改嫁”。

         在当时,违背寡妇意愿而逼迫其改嫁,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大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但当县官在几天后派人去向孙氏宗族询问详情时,孙氏族长竟矢口否认,加上秦姓雇工突然失踪,无法对质,派来的书吏遂指责叶氏,叶氏只推说秦姓雇工主谋诬告,当晚便投缳自尽。
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威逼尊长自尽”的罪,建议判处徒刑。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判处充军。案件继续上报,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怀疑这是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转发钱塘县重审,最后竟然拟将孙氏族长绞刑、孙乐嘉流放。

          迨上报到浙江巡抚时,巡抚觉得此案越弄越复杂,下令转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由于唐若瀛认识汪辉祖,因此他私下向汪辉祖请教该如何处理。汪辉祖仔细研读卷宗,尤其是勘验现场的记录后,发现叶氏死时身穿红衣绿裙、红绣袜、花膝裤,脸上还薄施脂粉。现场的卧室只一间,以木板区隔,墙上并无房门,里间是叶氏卧床,外间就是秦姓雇工的木床。

          汪辉祖读完卷宗,对唐若瀛说:“这件案子只要杖枷就可以了结。逼嫁罪名的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叶氏后夫才死不到一年,她就已浓妆艳抹(按照礼制,妻子应为丈夫服丧三年),哪里是守寡的样子?再说与她结婚十七年的前夫死后,她都没有守寡,更何况孙姓后夫和她结婚才一年?那姓秦的既是穷光蛋,哪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而且孙乐嘉和族长劝她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严辞拒绝。由此可见,她之所以轻生,是因秦某不告而别,并非孙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关键在找到秦姓雇工,至于其他,应该不难办。”

           唐若瀛依言搁下案子,不再穷追,转而努力通缉秦姓雇工。不久果然抓到秦姓雇工,一审就坦承自己和叶氏有奸情,听说孙氏宗族要她改嫁,起先不过想以打官司来吓唬对方,后来发现事情闹大了,赶紧逃逸无踪,却没料到叶氏会因此而自杀。

          于是,汪辉祖替唐若瀛拟定判决:秦某与叶氏通奸,只是个徒刑罪名;孙乐嘉等分别判处杖刑和枷号。

古代犯罪现场勘察的知识:汪辉祖办的这个案件是旧案,当然不会再去现场查验。其实就是当时、当地发生的案件,幕友也很少亲临现场勘察,因为他们毕竟是“入幕之宾”,没有公开的身份去代替东家查验现场。但清末名幕张廷骧说:“办案者踏勘非亲临、犯证非亲鞫,终是隔膜一层。”较复杂的案件,应该向主人仔细打听踏勘时的情景,才能弄清案情。按清代法律,州县官对于本辖区内的盗贼、人命案件都要亲临现场查勘,不过到了清末,州县官已很少亲自查勘了。张廷骧说他在直隶各地为幕时,只有朱允卿知县踏勘检验最为认真,“回署时必详晰向余述,余亦必凝神听之,细为讨论”(《入幕须知.赘言十则》)。

刑名师爷一般也不参加验尸,但必须熟悉《洗冤录》,掌握验尸的要领,不致被仵作蒙骗。清代专司验尸工作的仵作,是法定的,也是民间约定成俗的贱民,大多不识字。虽然他们由殡葬业者转化而来,比较熟悉尸体的体表特征,但对于法定的检验书《洗冤录》并不能掌握,故无法精确判断某一伤痕的致伤原因。万枫江说:“仵作多不谙检验,往往有无名尸首,伤痕鳞比,以深入者为枪伤、齐截者为刀伤、紫赤青肿为拳伤棍伤,信口乱报。”(《幕学举要.命案》)所以他建议刑名幕友应深入研究《洗冤录》,以弄清确切的死因。

父为子幕,变装探案

          刑名师爷以“笔耕”为业,案头工作为主,并无参与侦查的职责。不过如果幕友与主人有特殊关系,亦会主动参加侦查。清代浙江有个少年进士,年方十八就高中,不久被授予某一县的知县。他的父亲是一位刀笔纯熟的老牌师爷,担心儿子年纪太轻,不熟悉政务,就与儿子一同赴任,为其出谋划策,处理各种公文案牍。每天晚上,老师爷都在灯下和儿子讨论一天的政务得失,指导如何施政,因此使其政绩卓越。这位少年知县所破的一起轰动一时的大案,是由其父亲自乔装私访而得。

         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某日少年知县出外巡察,迎面来了一队大户人家的送葬行列。按当地习俗,出葬队伍不能停,即使遇到上官,上官也得让道。于是县官就在路旁等候丧葬队伍通过。期间他听手下皂隶说,这位死者还很年轻,刚结婚不久就暴病而亡。当时他也不甚在意。不过等死者妻子的轿子过来时,正好一阵大风吹来,将这位未亡人的丧服吹起。知县瞥见她丧服下是一条红色的裙子,不觉起了疑心,当机立断叫皂隶挡下丧葬队伍,并把棺材抬到附近一座寺庙里封存,准备验尸。

         由于丧家是当地大族,少年知县的举动惹得他们群起抗议,并向其上司上控。少年知县一时没了主意,也不敢断定死者验尸时一定能查出凶杀伤痕。他的父亲于是教他暂且装病,好拖延几天验尸,然后自己黑夜出衙,化装成一位算命先生游历至此地,到死者乡间查访。

         一天晚上,老师爷住在一个瓜棚里,与看西瓜老汉闲谈,无意间得知死者的新婚妻子在婚前就与其表兄私通,结婚后表兄送了一个小僮给她,实际上是私通消息。老师爷听完这段情节,得知新娘有谋杀动机,心里便有了底。第二天回衙,向儿子交代验尸时要详细谨慎,肯定有谋杀证据。知县闻言立即出发亲自验尸,果然在死者的阴茎里找到一根五寸长的铁针。知县据此发令捉拿新娘及其表兄、小僮。连夜审讯。他先从小僮身上下手,动用刑具威吓,小僮因害怕,很快就吐供了。原来新娘与表兄早已蓄谋杀死新郎,那天见新郎从朋友家喝醉酒归来,便乘机与小僮将新郎绑在床上,然后下手杀害。新郎家虽有点怀疑,但既无证据,也不愿家丑外扬,故没有呈控,差点就使阴谋得逞。

          少年知县破此奇案后,名扬省内,上司更打算提拔他。可是他却叹道:“辛苦一官,使老父心力俱瘁,殊不成人子。”遂上疏以供养父亲为由,辞官归乡。(《折狱奇闻》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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