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双方约定,乙方活动经费按每年肆仟伍佰元(4500元)的标准,在物业管理费中立项列支,乙方在每年1月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现金支付,以便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开展。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规定范围合理使用,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2、甲方单独安装或同物业管理处同线共用电话一部,电话费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3、双方约定,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秘书兼业主委员会主任每月领取壹仟元(1, 000元)职务津贴,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立项列支,乙方每月25日前将津贴款直接存入其个人账户。
4、甲方活动经费不足,可由业主募集、物管赞助、接受社会募捐或利用大厦小区资源开发募集,但乙方原则上不得从事商业牟利活动。乙方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业委会成员个人消费占有。
第八条 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监委会自律承诺
1、甲方全体成员应同乙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大厦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
2、甲方全体成员应自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和停车费,不得侵占业主利益。不得无理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协助乙方催收物管费用。
3、甲方应制定《业主公约》,大力开展社区普法宣教活动,依法履行职责。甲方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组织、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社区安全稳定的非法集会、集体上访活动。
第九条 金风帆物业管理公司自律承诺
1、乙方承诺,严格按《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加强同甲方及全体业主沟通联系,相互尊重;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2、 乙方承诺,恪守商业诚信和职业道德,不乱收费,不作假帐,不瞒报收入,不虚报开支,“假一罚十”。
3、 乙方应加强小区治安管理,对来访人员出入小区严格进行登记,并通过对讲机征得业主核实同意后方可放行进入。若因物业安全管理不当;未控制好外来人员及出入物品检查;巡逻不到位;违规、失职、脱岗;门禁、对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安全设施失效;监控装置未起作用,录相缺失;门岗、巡逻原始登记记录不全;监守自盗;发现案情不作为;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等乙方管理责任,造成业主家中被盗,财产损失和其它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字画、古董外,乙方将按“家庭财产保险标准”并参照其理赔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购买车场安全保险,若因物业车场管理责任,造成业主车辆被盗,乙方将按“车辆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承诺小区治安消防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5、乙方承诺,不得干涉甲方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监督、维权活动。乙方对小区的改造计划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自行买单。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双方约定并达成共识:物业管理是一种商业服务,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律,本着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双方合作互动,共同发展进步,实现双赢。
2、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有权平等选择去留,尊重对方的选择。合同到期,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2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家具、大厦资料、警用器材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合同到期后,双方应作好财务账目、扣款账号的验收移交。
3、乙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公示通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甲方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业主大会表决,业主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在本合同执行中,若乙方出现严重经济亏损,双方不能重新达成新的调整协议,乙方可在服务一整年度期满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提前中止合同申请,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中止相关事项。但不到一整服务年度,乙方单方提出中止合同将视为违约行为,将承担壹拾万元(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鉴于美庐轩酒楼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若酒楼搬走出现临时停车费收入减少的情况,届时双方另行核定停车场收入,重新协商确定甲方停车场提留款金额。届时若双方协商不成功,乙方可免责单方提出提前中止物管合同,但未完成的年度核定服务项目经费将对开折半进行清算。
6、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若乙方的管理出现严重治安安全事故,造成业主家庭财产损失;若乙方管理失职或不作为,造成物管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经甲方多次提出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双方意见分歧严重,双方协商不成功,甲方可免责单方提前提出中止物管合同。
7、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 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
1、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3、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4、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3、本合同(含附件1份)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景洲大厦全体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甲方:深圳市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金风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 邹家健 负责人:施 密
签署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签署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