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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2 17:01
成都房产新政解读:多次购房仍享受购房补贴 
2008-06-22 16:49:45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职场·创业分类
成都房产新政解读:多次购房仍享受购房补贴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核心提示
购房次数没有限制
《意见》中并未对购房次数作出限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购买符合规定的房子,就可以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
几类房产都有补贴
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购置以上类型的房产均可获得不同数额补贴。
购房的区域有要求
有关购房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在其他区(市)县购房能否得到购房补贴,要看当地政府是否制定了具体的政策。
购房优惠是否会对买房次数作限制?购房补贴究竟包括哪些类型?昨日,市房管局就日前下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中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释,详细解读了关于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范围、购房类型、补贴内容等相关内容。
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时间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规定,凡在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所购房屋类型、房屋面积符合《意见》要求的市内外购房者,都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对于购房时间的界定,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2008年6月15日为界”,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时间以网上签约备案的时间为准,而存量房则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此外,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已经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按照要求,在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购房者,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而且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前应主动确认所购商品房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书面签字确认该套房屋是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类型
对于《意见》中所指的“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购置以上类型的房产均可获得不同数额补贴。而对于具体房屋类型的界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而对于普通住房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布的我市环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具体为:二环内578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商品房中的住房,但其中不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享受购房补贴的具体内容
购房补贴包括哪些类型呢?按照《意见》规定,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契税补贴、财政补助、个人所得税补贴三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均可领取购房补贴。而具体对购房能获得的补贴金额,相关负责人再次进行了明确解释。
契税补贴是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其中,首次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1.5%×65%×100%;首次购买新建非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3%×65%×100%;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3%×65%×100%;首次购买二手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或指导价)×1.5%×65%×50%;再次购买二手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或指导价)×3%×65%×50%。
财政补助指的是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而个人所得税补贴,是指的在成都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期间内,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享受购房补贴的有关限制
据了解,此次购房优惠政策作了区域上的限定。按照《意见》规定,有关购房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要求我市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因此,在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区(市)县购房能不能得到购房补贴,要看当地政府是否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
《意见》中并未对购房次数作出限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购买符合规定的房子,就可以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相关负责人具体解释说,凡在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购房的,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补贴。其中,如果市民原先的房子因垮塌或受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仅可以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而且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权威答疑
外地职工可在蓉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
问:我是2008年6月12日买的二手房,6月16日来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可以享受购房补贴吗?
答:可以。二手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你的房子过户时间正好是在2008年6月15日之后,可以享受购房补贴。契税补贴是按照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如果你购买的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还可获得按购房款总额的1%的财政补助。
问:在哪里领购房补贴?何时可以领?
答: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购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管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问:我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但是没有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证,请问我该怎么办理领取购房补贴手续?
答: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房管局提出相关申请,市房管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并定期集中发放。
问:我是外地人,在外地单位缴纳有公积金,准备在成都买房子,请问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商品住房。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格式由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制定(可从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dfgjj.gov.cn),由借款人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并加盖公章。
小知识
契税补贴怎样计算?
契税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市对个人购买房屋按3%缴纳契税,但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减按1.5%缴纳契税。
举例说明购买住房契税补贴:
(1)首次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1.5%×65%×100%
(2)首次购买新建非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3%×65%×100%
(3)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3%×65%×100%
(4)首次购买二手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或指导价)×1.5%×65%×50%
(5)再次购买二手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或指导价)×3%×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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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14:0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成办发〔2008〕50号
文  号:成办发〔2008〕50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06-15 生效时间: 2008-06-15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四、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六、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合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约定。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九、简化审批,放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保修期内不属建筑质量问题的也可提出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按紧急维修程序及时调查、核实、划拨资金。
十、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五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五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我市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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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13:47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害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 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四、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上减免48元/平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米,;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米。在经批准 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凭廉租房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凡在我市购买70平米以上的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六、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合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约定。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九、简化审批,放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保修期内不属建筑质量问题的也可提出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按紧急维修程序及时调查、核实、划拨资金。



十、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市级部门、五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五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我市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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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13:46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解读(二)

615日起至20091231日,成都购房将可享受多重优惠政策。日前,为切实解决灾后居民安居置业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居民购房补贴、首次购房信贷优惠、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等多方面内容。对政府部门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提出了要求。据了解,《意见》从2008615日起至20091231日,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执行。

居民安居置业

  成都市将采用契税补贴、贷款比例调整等多重优惠办法让灾区群众能够安居置业。

  住房保障

  成都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同时,凡在成都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购买商品房不同面积均享契税补贴

     《意见》规定,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该规定加大了对受灾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力度,鼓励灾后居民购房置业,同时充分体现了成都敞开胸怀、更加开放,为大力支持全省灾后重建、扶助灾区居民安居置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购买商品房,置业者可享受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意见》明确,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其中,购买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同时,在20095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成都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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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13:44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6-18 9:35:11) 来源:http://cd.house.sina.com.cn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2008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其中涉及居民购房补贴、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等多个领域。这是地震之后政府出台的与房地产发展有关的第一个政策,而该政策离地震的发生仅仅只有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如此迅速的作出反应,也表明了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关注和重视。通观整个政策的全文,可以发现此次政策的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和开发企业。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支持主要表现在金融支持、开发延期、费用减免……,而对购房者的支持则主要表现在贷款优惠、契税补贴、住房保障等几大方面。

  (一)意见解析之开发企业

  此次《意见》中对开发企业支持最大的几条主要是: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本次抗震救灾过程中,国内国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均参与了救援,还有很多国际化的基金会非常想参与灾后重建。目前,地震灾区的大规模重建已经开始,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制定了重建计划。在重建工作中,各级政府显然担负着最重要的职责,是重建的主角。同时,政府也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并为它们的参与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系列扶持性政策不仅对于购房群体是一个利好,对于开发企业来说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在抗震救灾期间,国家财政政策将重点保证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投入作为保障,灾区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将大量增加。为了满足一部分转移至成都的受灾民众的住房需求,政府将会大力支持当地房地产的开发。灾后政策层面的利好消息将吸引更多资金流向成都房地产市场,从而提升中外房地产投资者的信心。这项政策不仅让房地产企业可以加入其中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商业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对于扩大本市中低档商品住宅的销售也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此项政策的出台,正是针对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对作出贡献企业的关注。

  “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信贷的持续支持对于开发商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人心的消息,特别是对于资金链吃紧的中小开发企业来说,有了信贷作保障,对于中小开发企业的生死存亡很有可能起到一个决定性作用。

  “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四个“不”字对于目前开发企业来说无疑是给予他们一个缓冲机会,让其有更多精力、更多时间投入到项目施工、项目销售上。而对于外来开发商而言,他们可能受于一系列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很可能会把大量资金转移到成都,而原先在成都拿有多宗地块的开发商因受地震影响正准备转卖或者把资金转移其它城市,现由于成都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会把目标又重新转移到成都,届时成都很有可能再次成为各地开发商热烈追捧的城市。

  由于出台的一系列金融、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于多数企业来说是非常诱人的,正是基于这样,这给予一些不良企业钻其政策空子机会,如自已有实力能偿还贷款、偿还税收,但借其这个政策空子拖延时间及继续获得信贷支持,这样做的后果必将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额的减少,继而给真正需要贷款的企业而造成无款可贷,最终会因此企业倒闭。

  另外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政策中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并不是等于不缴,只是适当延长期限而已,这对于处于生死边缘的中小开发商来说似乎已起不到什么作用。


  三、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地震之后,市场的需求降低,达不到震前水平,在观望氛围浓厚的楼市环境下,不少高端楼盘定位的项目往往都会选择延后开发,中低档经济实用性住宅开发商有可能会增加开发量。而部分开发商在地震前已经出现财务问题,加上地震对楼市的影响,财务状款可能更加恶化。

  这项条款的出台,对已经拿地的房产企业在项目开发时限上给予了适度放宽,相应地减少了开发商的被迫供应量,使得开发商在推盘时间安排上更为主动,开发商可以适当地延期开工,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这对于开发商来说,将会减轻他们的负担,还可以享受到费用减免。开发商可以用延长的“时间”来换取未来的运作“空间”,他们的财务状况有可能因此得以改善,安全度过因地震造成的一时困难。特别是对于一些受地震影响资金链吃紧的中小开发企业来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同时,这项政策对于外来开发商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从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进一步为成都房地产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有助于增强他们投资成都的信心,从而促进成都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四、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合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约定。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以上一系列土地新政策,正是针对去年一些开发商高价拿地现象,为缓解开发企业目前的困境,而提出的这几项政策。这几项政策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部分开发企业去年因高价拿地,现因受地震影响导致资金链趋紧的情况。

  我们从前三条的土地新政中,我们可以把其简单的归纳为六个词,如分宗、协议、转让,从某种程度上,这些政策似乎为开发商想到了现实面临的所有困难,我们必须清楚看到,这些办理手续是之繁锁、之复杂,且由于新政刚刚出台,还处于试探期,市场会对如何反应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资金雄厚的开发商而言,他们也许还可以耐心的等待,换句话说就是还等得起,而对于中小开发商来说,他们资金实力较弱,往往就是通过这个项目的资金运作到下一个项目中去,他们没时间等,他们等不起,等到一切办妥就绪后,我想他们已破产倒闭。

  从四条土地新政中我们可看到这条内容“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从前半句我们看到付款期限的适当延长,对于开发商而言无疑是给予他们一个喘息机会,开发商的财务状况有可能因此得以改善,从而安全度过地震造成的这一短暂困难。但我们从后半句读到延缓长期限不超过半年,我们都清楚看到半年这个数字,我想大家似乎都感觉是否太短了点,也许对于大的开发商而言,半年已足够让他们摆脱眼前困境,相反对于中小开发商而言,能否在半年时间内走出地震的阴霾,把现有房源销售出去,进而筹足地价款都还不能妄加确定。

  因而我们要辨证的看待这些土地新政,要一分为二,不能一概而论。

  五、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五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五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市政府针对灾后房地产业出台的新举措,旨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确实为开发企业解决困难。这项规定有助于为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加快灾后重建,也有助于购房者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享受到更便捷的服务。该项条款在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的同时,坚定了开发商对市场前景的信心,也增强购房者的信心。整个政策向外界传递了强烈的信号,政府和开发商会保证让房地产市场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这次出台的《意见》,力度之大、支持面之广泛,与历年来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地产促进政策相比,确实罕见。纵观中外企业的发展史,都是经历了多次的兴衰存亡,这再一次证明了“适者生存”的道理,只有经得起风浪和适应外界变化的企业才能立足于不败之地。此次地震,除了大自然不可抗的天灾外,同样也暴露了房地产行业抗风险能力不足、自救能力不强的不足。同时政府的调控和地震给房地产行业敲响了警钟,也给开发商带来了一次反思和自我调整的机会。政府的举措无疑是一针“强心剂”,但除了政策扶持外,更多的是应该是企业自身的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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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4 12:36
精] 成都房地产市场一周分析(2008年5月26日-2008年6月1日)
本周成都市商品房成交套数达到了1357套,成交面积为112551.17平米
 成都市各城区中成华区和青羊区的成交量都出现了小幅上升,其它区域的成交量都出现了下降。本周成交量最大的区域为成华区,成交量了375套,比上周增加了101套,增幅为36.8%。
 本周,成都市二手房成交量为379套,比上周多成交了78套.
 本周成都市商品房可售套数为190118套,比上周增加了1499套。可售面积为1596.86万平米,比上周增加了3.46万平米。
 本周成都市共有2个楼盘开盘,一共推出了838套住宅,住宅供应面积约6.95平米。
 本周共有6个楼盘申领了预售证。6个楼盘共有房源4174套,其中住宅4085套。
 5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2008年重点项目———成都国际商贸城正式开工奠基。
 本周无土地交易情况


一、一周商品房交易量汇总
1、主城区交易情况
本周成都市商品房成交套数达到了1357套,成交面积为112551.17平米。本周成交套数比上周有所回落。
成交套数(套) 成交面积(平方米) 成交住宅平均每套的面积(平方米)
上周 1726 118993.13 69
本周 1357 112551.17 83
增/降幅 -369 -6441.96 +14
百分比 -21% -5% +20%


3、4月份,成都市房地产市场整体成交量整体处于上升态势。每周新增供应量则处于下降的趋势,在经过春节后的大批次放量所造成的供需严重失调后,各楼盘减缓了放量速度。4月中旬到5月初,商品房供需基本持平。
由于受到5.12地震的影响,各楼盘通通推迟开盘时间,使得近三周的新增供应量连续下降,成交量比起4月份有所回落。




2、五城区(含高新区)交易情况



本周成都市各城区中成华区和青羊区的成交量都出现了小幅上升,其它区域的成交量都出现了下降。本周成交量最大的区域为成华区,成交量了375套,比上周增加了101套,增幅为36.8%。

区域 成华区 高新区 金牛区 锦江区 青羊区 武侯区
上周成交量 274 202 254 224 128 644
本周成交量 375 169 187 209 179 238
本周与上周的成交差额 +101 -33 -67 -15 +51 -406
百分比 +36.8% -16% -26% -6.6% +39.8% -63%



区域 成华区 高新区 金牛区 锦江区 青羊区 武侯区
上周成交面积(平方米) 21349.3 18038.82 12834.37 12162.76 9537.24 45070.59
本周成交面积(平方米) 31482.74 20838.64 16443.89 13681.35 13058.43 17046.1
本周与上周的成交差额(平方米) +10133.44 +2799.82 +3609.52 +1518.6 +3521.19 -28024.49
百分比 +47% +15.5% +28%

+12%
+36.9% -62%


(本版块数据于5月26日-6月1日每日18:00时,采自成都房地产管理局公众网信息发布平
台,由世家机构情报分析部整理)
3、本周二手房交易情况
本周,成都市二手房成交量为379套,比上周多成交了78套.



(本版块数据于5月26日-6月1日每日18:00时,采自成都房地产管理局公众网信息发布平
台,由世家机构情报分析部整理)
二、本周可售套数及面积
本周成都市商品房可售套数为190118套,比上周增加了1499套。可售面积为1596.86万平米,比上周增加了3.46万平米。
行政区各种物业可售情况:
住宅 商业 办公 其它
区域 套数 面积(万﹐) 套数 面积(万﹐) 套数 面积(万﹐) 套数 面积(万﹐)
成华区 17411 163 86 0.8 2338 33.9 11748 63.45
高新区 9189 121.19 394 24.68 1635 33.13 13182 70.83
金牛区 14201 127.74 2924 18.05 7302 59.38 11265 68.78
锦江区 14040 125.28 1044 9.88 2787 36.41 11682 68.35
青羊区 11690 119.18 1729 17.09 3517 48.78 15160 78.66
武侯区 13670 131.09 2081 22.98 4057 54.17 16983 99.76
合计 80201 787.48 8258 93.48 21636 265.78 80020 449.84


(本版块数据于5月26日-6月1日每日18:00时,采自成都房地产管理局公众网信息发布平
台,由世家机构情报分析部整理)
三、成都市主城区本周新开楼盘统计
本周成都市共有2个楼盘开盘,一共推出了838套住宅,住宅供应面积约6.95万平米。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总建筑面积 总套数 住宅 面积区间 开盘日期 均价 优惠政策
富丽碧蔓汀 解放路一段75、77号 37862.29 468 468 61-110 5.31 6899 实得面积均价5100,前3天订房,70平米以上房源优惠1万,以下优惠5000,按揭优惠1%,全付优惠3%
凯丽美域 苏坡乡清江村5组 31743.01 370 370 74-106 5.31 6300 开盘一周内订房,优惠2万


本周只有成华区青羊区推出房源,且2个区域的楼盘都是蓝光的楼盘。本周,蓝光富丽碧蔓汀、凯丽美域、圣菲城三盘齐开。

行政区 方位 环域
住宅
套数 新增面积
(万平米) 住宅
套数 新增面积
(万平米) 住宅
套数 新增面积
(万平米)
成华区 468 3.78 东 468 3.78 市中心 / /
高新区 / / 南 / / 市中心-1环 / /
金牛区 / / 西 370 3.17 1-2环 468 3.78
锦江区 / / 北 / / 2-3环 / /
青羊区 370 3.17 市中心 / / 3环外 370 3.17
武侯区 / /


四、成都市本周新开楼盘均价
1、主城区新开楼盘价格情况
本周成都市主城区新开的楼盘只有2个,且都是蓝光的楼盘,均价较高。本周的新开楼盘均价为6625元/平米。

方位 行政区 环域
区域 开盘个数 均价 区域 开盘个数 均价 区域 开盘个数 均价
东 1 6899 成华区 1 6899 市中心 / /
南 / / 高新区 / / 市中心-1环 / /
西 1 6300 金牛区 / / 1-2环 1 6899
北 / / 锦江区 / / 2-3环 / /
市中心 / / 青羊区 1 6300 3环外 1 6300
武侯区 / /




2、郊县新开楼盘情况

区域 楼盘 均价 开盘日期
双流 圣菲城 4700 2008-5-31
龙泉 御岭湾 8500 2008-5-31


(本版块数据于5月26日-6月1日采盘情况,由世家机构情报分析部整理)
五、本周新发预售证项目
本周共有6个楼盘申领了预售证。6个楼盘共有房源4174套,其中住宅4085套,商业配套67套,其他公共设施19套。
预售证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总建筑面积 总套数 住宅 商业 其他 住宅面积区间 楼盘栋数
5453 高地项目 建设路9号 58669.37 534 491 38 5 79-132 7、8栋
5458 东郊·红枫岭 建设南路 180727.6 1866 1847 19 86-90 4、7、8、10栋
5459 华神商住楼 二环路西一段124号 3825.79 68 48 10 10 54-79 2栋
5463 东苑c区 桂溪街道三瓦窑 111373.1 748 748 154 1、3、6、7栋
5466 西城首郡 跃进村5、8组 52607.21 603 599 4 54-122 1、2栋
5467 南苑二期 民丰大道西段717(号) 68272 352 352 189 1、2、3、4栋


(本版块数据于5月26日-6月1日每日18:00时,采自成都房地产管理局公众网信息发布平台,由世家机构情报分析部整理)
六、本周广告投放统计
本周各报纸共刊登了21个房产广告。没有楼盘投放开盘广告,广告全部以抗震救灾为主。部分楼盘针对灾区群众推出了购房优惠活动。
日期 方位 楼盘名称 媒体 述求内容
08-5-29 西 西城天下 成都商报 携手建设应行成都金河支行·守望相助重建家园置业福利计划全面启动 凡是在本次地震中受灾的群众,购买西城天下,凭户籍证明购买90平米2房a户型可以优惠4万元/套 2、非受灾群众在此期间每购买西城天下一套房屋,公司向灾区捐出1000元用于灾后重建3、即日起,凡在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办理按揭贷款购房的新客户均可享受总房款1%的优惠
08-5-29 市中心 外摊 成都商报 七芯安全河景房(凡绵阳、德阳、汶川、北川、都江堰等受灾地区群众购房将有特别优惠
08-5-29 西 天邑集团 成都晚报 天邑集团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共捐款92万元,凡灾区人民凭身份证及当地政府身份证明到天邑华庭售楼部及可享受1000元/平米优惠
08-5-28 西 金璐天下 成都商报 凡灾区群众品本人身分证或当地政府出具省份证明到金璐天下售楼部即可享受每平米优惠1千元


七、本周信息动态分析

重点信息 分析
5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2008年重点项目———成都国际商贸城正式开工奠基 成都国际商贸城的开工奠基标志着成都市北部新城建设的启动。据悉,该项目投资80亿元,建成后面积达66万平方米,将带动北部新城生产型服务业的形成。该项目的建成,将使城北的小商品市场整体外移,在改善城北整体居住水平和格局的同时,腾挪出大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这给城北的房地产开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机遇。


八、本周土地交易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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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4 12:34
精] 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实施手册
第一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的法律制度、依据及标准规范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的法律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缩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第二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总论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理论
第二章 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与方法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运作
第四章 我国土地资源状况及其开发整理对策
第五章 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资源保护
第六章 土地利用变化与生态安全评价的理论与方法
第三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划编制与编制方法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基本理论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颧规划缩制内容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使用范围
第五章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指标和相关费用
第六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颧
第七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第八章 土地开发各项费用的构成、费(税)率的计取标准
第九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配套标准
第四篇 土地开发整理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及其编制方法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二章 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
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
第四章 田问道路工程施工费预算缩制
第五章 其他土地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
第六章 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预算编制
第七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审查
第五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准备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的公众参与
第六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管理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
第五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管理
第六章 士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
第七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章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
第九章 实施管理中的计划、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档案管理
第七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
第八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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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4 12:32
精]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87页)

前  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该标准已于2005 年4 月1 日起试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组成。其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主要反映各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使用范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指标和相关费用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主要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使用到的机械类型及其台班费用构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主要包括项目划分、各项费用的构成、费(税) 率的计取标准及预算编制方法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作为技术标准,填补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没有具体支出标准这一空白,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和有效使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了配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贯彻实施,我们组织了专家学者编著了《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实施手册》一书。本书的第一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的法律制度、依据出发,汇编了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依据,以方便读者查阅。本书的第二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理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与方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运作,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资源保护,土地利用变化与生态安全评价的理论与方法。本书的第三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划编制与编制方法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基本理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规划编制内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土 — 1 — 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使用范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指标和相关费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方法等。本书的第四篇从土地开发整理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及其编制方法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田间道路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其他土地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预算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审查。本书的第五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准备管理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土地开发整理的公众参与。本书的第六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管理,士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实施管理中的计划、控制和监督检查,士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档案管理。本书第七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基础知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本书的第八篇汇编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范。由于时间关系,本书技术性较强,难度较大,书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本书编委会恳望读者朋友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再版时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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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4 12:3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构想

国土资源网 (2008年1月4日 11:6)



吕 婧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这项整体活动。狭义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指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进行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工程以及所采取的具体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综合措施等。笔者将各项具体措施的建设内容称为建设项。

  现阶段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具有综合性强、区域差异大、效益显著等特点,但建设项缺少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项目建设目标、等级与具体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在土地开发整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重视的今天,相关领域的空白不能不让人深感遗憾。

  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现实意义在于,为研究和编制其他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系统、全面的依据,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系统化、整体化、规范化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体系的构建是各类项目管理及各阶段项目管理的需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类项目的管理,还包括对单一项目具体执行阶段的管理,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立项管理,规划设计阶段的预算控制管理,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投标、施工管理,项目验收阶段的竣工决算以及后评价管理等。任何一类项目及单一项目任一个阶段的管理,其核心是对建设项的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这些控制均离不开建设项这一载体和基本管理单元。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为各类项目管理及单一项目各阶段的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构架和具体的内容。

  体系的构建是研究、编制、修订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需要。目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还未能真正形成体系,基本是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中将相关内容划分为两级,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中将相关内容划分为三级等。这种无统一原则、统一方法进行的划分势必造成相关标准和规范表述混乱,各建设项内涵界定不清。而体系的构建,搭建了一个系统、完整、规范化的体系平台,奠定了各项标准和规范研究、编制、修订的基础,加强了各项标准和规范之间的有机衔接。

  体系的构建是工程定价的需要。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计价方法,即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定额计价法是按照定额确定的工程建设项,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现行定额,形成工程产品的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主要适用于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编制出准确的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技术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确定投标报价。无论哪种工程计价方法,均需与明确的建设项的基本单元联系在一起,并分别归类计价,形成工程造价。

  结合多年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研究的经验,笔者构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按照系统论和整体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将整个体系分成目标层和基础层两个层次。

  目标层是按广义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来划分的体系,命名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层,其要素由各种类型的项目组成:按土地开发整理的对象所处状态不同分为开发项目、整理项目、复垦项目及综合项目等四种类型;按土地开发整理实现管理用途不同分为占补平衡项目、指标折抵项目等;按投资来源不同分为国家投资项目、省级投资项目以及为实现国家各级宏观管理需要而设的特殊项目等;按用地类型不同分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园地整理项目等。基础层是狭义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划分的体系,命名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层,其要素由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工程和土地开发整理建设项工程组成。

  两个层次之间相对独立,互为补充,目标层通过基础层的两个要素之间协调作用、建设而实现,基础层两个要素之间存在空间关联。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工程由各种地类整理工程组成,主要依据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结合当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和目标进行划分,对目前土地开发整理未涉及的地类,暂不列入本体系。其中一级分10项,二级分22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项工程由三级建设项组成。

  一级建设项主要按类型划分为5项,二级建设项主要按建设用途划分为14项,三级建设项主要按照能够相对二级建设项独立设计、独立施工及独立统计划分为37项。

  这一体系的构建,将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形成完整的系统,明确了各层次具体建设内容的涵义,梳理了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和范围,填补了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系统化、整体化和规范化的空白。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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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15:29

[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1-07 12:27:42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职场·创业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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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19:47

都买房 要缴这些税
2007-10-09 19:43:45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职场·创业分类

商品房税费

    买方(取得方):

    ①登记费:80元/套(住宅);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非住宅);
    ②手续费: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非住宅);
    ③书证费:10元/本;④契税:(由成都市地税局征收)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1.5%;
   其他情况(如个人购买非住宅或单位购买等):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3%。

    卖方(失去方):
    ①登记费: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②手续费: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非住宅);3元/平方米×房屋面积(住宅);
    ③营业税及附加:
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5.75%(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代收)

  

二手房税费

  非政策性住房(私房)

买方(取得方):
    
     1、契税(由成都市地税局征收):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1.5%;其他情况(如个人购买非住宅或单位购买等):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3%。
    
     2、交易手续费(成都市交易中心代收):住宅: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3、转移登记费(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住宅:按套收取,每套80元;非住宅:按宗收取,每宗240元;

     4、地产交易手续费(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代收):按地价的0.9%征收。详情向四楼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8-30号窗口)咨询。

卖方(失去方):

      1、交易手续费(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住宅: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2、转移登记费(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非住宅: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0.35%;

     3、营业税及附加5.5%(由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代征):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及地产交易手续费(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划拨土地住房,按二环路内1.5%,二环路外1%补缴土地出让金。非住宅按相应的标准征收土地收益金。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地价的0.9%征收。详情向四楼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8-30号窗口)咨询。咨询电话:(028)86279794

政策性住房

  买方(取得方):
  
      1、契税(成都市地税局征收):个人购买: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1.5%;单位购买:房价(成交价或指导价)×3%;

      2、交易手续费(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转移登记费(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按套收取,每套80元;

      卖方(失去方):

      1、交易手续费(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营业税及附加(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不足一年的,按(成交价或指导价-购入原价×5.5%计征;

      3、土地出让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代收):二环路内:成交价或指导价×1.5%;二环路外:成交价或指导价×1%;4、印花税:成交价或指导价×0.5‰。
      办理私房买卖要缴纳哪些税费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这对卖方全额收取房价款也是一个必要的保证)。如所申报的价格未达到成都市房地局、物价局规定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时,将按指导价计收税费;如所申报价高于指导价时,按申报价计收税费,办理私房买卖,需缴纳以下税费:

     1、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的1.5%收取,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其中购买空置写字楼、商业用户应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税;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即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6%征收契税)。由买方缴纳。

     (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

     2、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取消交易登记费、房屋勘丈费和住房租赁鉴证费。

(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3、转移登记费:80元/户,由买方交纳。

     (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

     (由市国土局代收)

     4、土地收益金及手续费(住宅用地):由双方卖方缴纳

        一类地区60元/建面、二类50元/建面、三类45元/建面、四类40元/建面、五类30元/建面、六类20元/建面、七类10元/建面。

     5、营业税及附加:成交价╳5.5%收取, 由卖方缴纳;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代收)

     6、书证费:10元/张,由买方缴纳。

     (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收)


     已购政策性住房要缴纳哪些税费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指导价╳1.5%

     2、交易规费:3元/平方米,由双方各缴1/2(2002年3月1日执行)

     3、书证费:10元/张

     卖方:

     1、交易规费:3元/平方米,由双方各缴1/2(2002年3月1日执行);

     2、土地出让金:二环路内,成交价或指导价╳1.5%;二环路外,成交价或指导价╳1%;

     3、营业税务局及附加:(成交价-购入原价)╳3.5%,由卖方缴纳;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此项免收;

     4、印花税:成交价或指导价╳0.5%。 由卖方缴纳。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文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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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3 01: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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